(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3年,因不具备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张丽华与其丈夫李志明(已故)与李志明的姐姐李秀英及其丈夫赵建国口头约定:
以李秀英、赵建国名义申购一号房屋,实际由张丽华夫妇出资并居住,待条件成熟后过户。
随后:
张丽华支付首付款16.7万元;
按月偿还房贷近5年;
2018年丈夫意外去世后,张丽华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56万余元;
支付契税、维修基金等2.7万元;
出资29万元装修,并全家入住至今。
2017年,房屋取得产权证,登记在李秀英、赵建国名下(各50%)。
2021年,李秀英夫妇反悔,起诉要求张丽华腾房。
B号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驳回其腾房请求。
2023年,张丽华提起诉讼,请求:
1. 返还全部购房款、贷款、税费等约92.7万元;
2. 赔偿装修残值5.9万元;
3. 赔偿房屋增值差价损失219万余元。
李秀英夫妇辩称:
双方仅为“暂住+代还贷”关系,非借名买房;
部分还款来自丈夫死亡赔偿金,非张丽华个人财产;
限价房不能借名,合同应无效,无需赔偿增值。
裁判结果
✅ 确认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 但因涉及限价房,借名合同无效;
✅ 李秀英、赵建国向张丽华支付:
购房款、贷款、税费、装修残值等 866,317.66元;
房屋增值差价损失 936,000元;
✅ 张丽华在收款同时腾退一号房屋。
注:因房屋属政策性保障房,法院未支持过户,而是采用“返还+折价补偿”方式处理。
法院说理
1. 借名买房事实成立
首付款、大部分月供、一次性结清贷款均由张丽华支付;
装修、物业、供暖等费用长期由其承担;
房屋自交付起由其家庭实际占有使用;
虽无书面协议,但亲属间口头约定符合生活常理。
2. 但合同因违反公共利益而无效
一号房屋为限价商品住房,属政府保障性住房;
借名行为规避购房资格审核,破坏住房分配秩序;
根据《合同法》第52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 合同无效≠白住白用,需按过错分担损失
张丽华明知无资格仍借名,有过错;
李秀英夫妇出借资格且事后反悔,亦有过错;
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部分责任,出借方赔偿增值损失93.6万元。
4. 死亡赔偿金不影响出资认定
即使部分还款来源于丈夫死亡赔偿金,
因金钱为种类物,且款项从张丽华账户支出,
→ 视为其出资,可主张返还。
5. 继承份额已妥善处理
丈夫遗产部分(含房屋相关权益)由配偶、子女、父母依法继承;
子女自愿将份额赠与母亲,祖父母同意暂不主张,
→ 权利归属清晰,不影响本案判决。
律师提示
✅ 限价房、经适房等政策房严禁借名!
即使实际出资、长期居住,法院也不会判过户;
最多只能主张返还出资+部分增值补偿,且需承担过错责任。
✅ 口头借名风险极高,尤其涉及亲属
亲情易变,一旦房价大涨,出名人极易反悔;
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产权归属、违约责任。
✅ 装修和增值损失可索赔,但需鉴定
装修需评估剩余价值(非原值);
房屋增值需专业机构评估,并扣除土地收益补缴款(本案因政策原因免缴)。
✅ 北京房产律师强烈建议:
若已借名购买政策房,尽快协商回购或补偿;
切勿等到对方起诉腾房才被动应对;
北京遗产律师特别提醒:
本案中,若房屋是普通商品房,法院很可能直接判过户;
但因是限价房,法律优先保护的是住房公平分配制度,
而非个人投资收益——这是政策房与商品房的根本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