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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出庭作证,打印遗嘱被法院采信!北京房产律师教你如何立有效遗嘱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0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女士与前夫所生之子小李随二人共同生活。王先生与其前妻育有一子小王。王先生父母共育有五子,均已成年。

 

2008年,王先生与甲公司(原为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一号房屋,购房款已一次性付清,房屋由王先生与李女士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2017年3月5日,王先生订立一份打印遗嘱,明确表示:“因本人长期患病,均由妻子李女士照顾,若我去世,名下所有财产包括一号房屋及二号房屋均归李女士所有。”遗嘱落款处有“王先生”签名,另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蔡某、马某签名并捺印。其中,见证人马某出庭作证,陈述了遗嘱订立过程。

 

2017年5月1日,王先生去世。2018年,小王曾就继承问题起诉李女士,后撤诉。现李女士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

 

小王及其他四名兄弟均不认可遗嘱效力,称王先生生前患有癫痫、意识不清,且遗嘱签名系模仿、未按手印,主张应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小李则支持李女士的诉求。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李女士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案件受理费由六名被告共同承担。

 

三、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

 

房屋性质认定:一号房屋系王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去世后,应先析出李女士享有的50%份额,剩余50%作为王先生的遗产。

遗嘱效力认定:该遗嘱为打印遗嘱,符合《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虽然遗嘱没有手印,但结合见证人出庭证言、遗嘱内容及日常生活经验,足以认定系王先生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方虽质疑签名真实性及行为能力,但未提供有效反证,故法院确认遗嘱合法有效。

权利范围限定:鉴于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法院仅确认李女士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不作为物权登记依据,亦不影响行政机关对房屋合法性认定。

四、律师提示

 

打印遗嘱务必规范:根据《民法典》,打印遗嘱必须由遗嘱人和两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形式瑕疵可能影响效力。

夫妻共有财产需先析产:遗产分割前,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析出,仅剩余部分作为遗产处理。

无证房屋可确权居住使用权:即使未办理产权证,法院仍可根据事实情况确认当事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益,但不能替代行政确权。

举证责任在质疑方:若继承人主张遗嘱无效(如立遗嘱人无行为能力、签名伪造等),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法院将采信形式完备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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