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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不是“签个字就行”!北京遗产律师:这三步缺一不可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林国栋与周玉芬系夫妻,育有两子女:长女林静、次子林涛。

二人名下有一套一号房屋(成本价房改房),登记在周玉芬一人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2016年9月8日,林国栋、周玉芬分别签署打印遗嘱,内容均为:

“我名下的一号房屋份额,在我百年后由女儿林静单独继承。”

 

两份遗嘱均由林静在办公室电脑上制作,打印后带回家中,由父母签字捺印,两名前同事郑某、梁某作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周玉芬于2021年去世,林国栋于2022年去世。

林静持遗嘱起诉,请求确认一号房屋归其一人继承。

林涛坚决反对,主张:

遗嘱为打印遗嘱,但不符合《民法典》形式要件;

见证人系林静前同事,有利害关系;

父母当时患脑梗,无立遗嘱能力;

最关键:遗嘱是在林静办公室提前打好,父母未参与制作过程,见证人也未全程在场。

 

双方对遗嘱效力争执不下。

 

裁判结果

 

❌ 法院认定两份打印遗嘱无效;

✅ 一号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

✅ 鉴于林静长期赡养父母、操办丧葬,酌情多分;

→ 林静占70%份额,林涛占30%份额。

 

法院说理

 

1. 本案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

虽遗嘱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但遗产尚未分割,依司法解释应适用新法;

《民法典》第1136条明确规定:打印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并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 遗嘱存在重大形式瑕疵

时空不一致:遗嘱由继承人林静在办公室独自打印完成,父母不在场,见证人也仅在“打完后”到场查看;

未全程见证:见证人自认“不知谁录入”“打差不多时才来”,无法证明其见证从口述到打印到签署的全过程;

林国栋遗嘱未写日期,违反法定必备形式。

 

3. 见证人资格虽存疑,但非主因

即便见证人与林静曾为同事,若能证明全程中立见证,仍可能有效;

但程序缺失才是致命问题——打印遗嘱的核心是“见证制作全过程”,而非仅“见证签字”。

 

4. 行为能力抗辩未被采信,但不影响结果

林国栋虽有脑梗病史,但2016年无急性发作记录,且证人证实其“声音洪亮、能念遗嘱”;

周玉芬当时尚未发病;

→ 法院认为二人具备立遗嘱能力,但因形式不合法,遗嘱仍无效。

 

5. 多分70%基于“尽主要赡养义务”

林静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承担医疗、照护、丧葬等全部事务;

依《民法典》第1130条,可适当多分遗产。

 

律师提示

 

✅ 打印遗嘱≠手写遗嘱,程序要求更严!

必须: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 + 全程在场(从口述/确认内容到打印到签字)+ 每页签名+日期;

继承人本人打印 = 高风险! 最好由律师、公证员或第三方操作。

 

✅ “打完再签字”是常见误区,极易被判无效

本案败诉核心:遗嘱生成时立遗嘱人不在场,无法证明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达;

正确做法:当面口述 → 见证人监督录入 → 当场打印 → 立即签字。

 

✅ 高龄+慢性病≠无行为能力,但需留证

若父母有基础疾病,建议立遗嘱当日做简易认知评估(如MMSE量表)或由医生出具神志清醒证明。

 

✅ 尽赡养义务可多分遗产,但不能替代有效遗嘱

即便照顾父母20年,若遗嘱无效,仍只能按法定继承,仅能“酌情多分”;

想要100%继承,必须确保遗嘱形式合法。

 

✅ 北京遗产律师建议:

涉及房产传承,优先选择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程序最稳);

若用打印遗嘱,务必全程录像+第三方打印+见证人独立陈述,形成完整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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