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李慧芳。被继承人是赵宇强,李慧芳系赵宇强的母亲(赵宇强父亲早于 1995 年 3 月去世)。被告为陈美琴,是赵宇强的妻子。赵宇强与陈美琴于 1997 年 9 月 2 日结婚,育有一女赵晓萱、一子赵晓宇。
(二)遗产背景
一号房屋原登记在李慧芳名下,2021 年 9 月 24 日,李慧芳与赵宇强签订《赠与合同》,将房屋无偿赠与赵宇强作为其个人财产,并完成过户。二号房屋登记在陈美琴名下,于 2005 年 4 月 29 日登记完成。此外,赵宇强去世后还有银行存款、丧葬费及抚恤金。
(三)案件进程
李慧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赵宇强名下的一号房屋、陈美琴名下的二号房屋,要求被告赵晓萱支付丧葬费抚恤金 19665.74 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李慧芳称 2021 年 8 月 4 日与赵宇强签订协议,约定赵宇强照顾其生活,基于此才赠与房屋,现赵宇强去世无法履约,自己年老体弱应多分遗产。陈美琴、赵晓萱、赵晓宇辩称,认可亲属关系和赵宇强去世事实,同意分割一号房屋,但不同意分割二号房屋,称赵宇强生前有婚内出轨行为,且留有遗嘱将二号房屋留给陈美琴个人。同时,认为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同意在本案处理。
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李慧芳提交赠与协议,证明房屋赠与有赡养条件,现应多分遗产;提交丧葬费抚恤金核定表。陈美琴一方提交赵宇强写的材料,称是遗嘱或婚内财产约定,证明二号房屋归陈美琴;提交录音及微信聊天截图,证明赵宇强婚内出轨。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赵宇强名下的一号房屋。
依法分割陈美琴名下的二号房屋。
被告赵晓萱支付丧葬费抚恤金 19665.74 元。
被告负担诉讼费、鉴定费。
(二)被告诉求
同意分割一号房屋,不同意分割二号房屋,二号房屋应归陈美琴。
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在本案处理。
(三)焦点总结
一号房屋是否应按原告主张多分份额进行分割。
二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宇强所写材料能否决定房屋归属,是否因赵宇强出轨而应倾向陈美琴分配。
丧葬费抚恤金能否在本案中分割。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李慧芳、陈美琴、赵晓萱、赵晓宇各继承 1/4 产权份额。
二号房屋中属于赵宇强的 1/2 产权份额由李慧芳、陈美琴、赵晓萱、赵晓宇均等继承,继承后,李慧芳、赵晓萱、赵晓宇各占 1/8 产权份额,陈美琴占 5/8 产权份额。
驳回李慧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先分出一半归配偶,其余为遗产。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对特殊继承人可照顾或多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权属认定:一号房屋经赠与合同明确为赵宇强个人财产。二号房屋虽登记在陈美琴名下,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 1/2 份额。赵宇强所写材料不符合遗嘱法定形式,不能决定房屋归属;陈美琴主张因赵宇强出轨二号房屋全归自己,缺乏法律依据。
赡养与遗产分配:李慧芳称赠与房屋有赡养条件,但对方不认可协议关联性,且无法证明赵宇强未履行赡养义务,故按一般继承规则分配遗产,以均等为宜。
丧葬费抚恤金认定: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被告不同意在本案处理,法院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