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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卖家诉求退房,买家反诉索赔,律师怎么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2-1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我国,农村房屋与宅基地的流转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其涉及土地政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以及合同效力等多方面法律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房屋买卖交易日益频繁,因合同主体身份、交易合法性等引发的纠纷也不断涌现。本案发生在北京市丰台区,围绕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展开,不仅关乎当事人的重大财产权益,还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提出了挑战,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林晓峰、苏悦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确认原、被告于1995年签订的售房协议书无效;二是判令二被告将原住房五间房屋腾退并返还给二原告;三是要求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称,位于M村有一处院落,该院落宅基地的村民申请盖房占地审批表登记在原告林晓峰名下。1995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售房协议书,将原住房五间售予二被告,房价为2.9万元。原告苏悦还将村民申请盖房占地审批表原件、房南土地批示原件及村公所批准的租赁批示原件交付给被告。原告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未返还售房协议书原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二)被告答辩

被告陈宇、周琳辩称,原告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1995年原告主动联系被告售房,并亲笔手写《售房协议书》,以2.9万元高价将房屋出售给被告,当时这笔钱足以在市里购买一套两居室。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写明“双方不得反悔”,但时隔26年后,原告受周边乡镇拆迁利益诱惑而毁约。被告强调,出售的是房屋而非宅基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且已过诉讼时效。被告购买房屋后一直在此居住生活,26年里对正房多次修缮。

同时,被告陈宇、周琳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一是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返还购房款2.9万元;二是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因《协议书》无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1457191元;三是要求诉讼费、反诉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原告林晓峰、苏悦针对反诉辩称,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理由如下:涉案房屋属于林晓峰名下,宅基地属于村民;建房没有手续,被告要求经济损失无法律根据;不同意返还购房款;二被告认可其系居民,不能购买农村住房,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应由二被告明知并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三)法院查明

1995年,林晓峰、苏悦与陈宇、周琳签订《售房协议书》,协议载明:“今有M村村民林晓峰、苏悦自愿将原住房五间(四间正房,壹间小北房)售与(予)陈宇、周琳居住,房价为两万九千元整…… 双方不得反悔、任何人不得干涉,已收到房价款两万玖仟元。本售房协议后还附有建房批件壹份、房南土地批示壹份、村公所批准的租赁批示壹份。”该售房协议所涉房屋现为北京市丰台区A号。林晓峰称涉案院落的《村民申请盖房占地审批表》是批给自己的,并提供该审批表予以证明。

双方均认可交易金额为2.9万元,交易完成后二被告居住至今。被告称购买时有四间正房、一间小北房,当时没有院墙,购买后陆续在院内垒院墙、做地面硬化,拆除小北房盖了两间大北房、在原四间正房南侧加盖厨房,新建车棚、南房、杂物棚等。

诉讼中,被告申请对A号院内房屋、地面硬化、院墙、室内装修及院内三个树木重置成新价及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评估。评估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评估总价:1457191元,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1200000元,房屋重置成新价为203206元,附属物重置成新价为53985元。”

另查明,陈宇、周琳自述其均为居民户口。

 

 三、裁判结果

1. 林晓峰、苏悦与陈宇、周琳于1995年4月21日签订《售房协议书》无效。

2. 被告陈宇、周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院腾空并交付给原告林晓峰、苏悦;原告林晓峰、苏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三十日内退还被告陈宇、周琳购房款20300元。

3. 原告林晓峰、苏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被告陈宇、周琳经济损失1020033.7元。

 

 四、案件分析

 合同效力认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处分房屋必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本案中,被告为居民户口,非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M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村民待遇,《售房协议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规定,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林晓峰、苏悦承担主要责任,陈宇、周琳承担次要责任。故林晓峰、苏悦应退还购房款,并按责任比例赔偿被告经济损失。法院根据评估总价计算经济损失,确定了双方承担的具体金额。

 

 五、胜诉办案心得

1. 精准把握法律政策: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必须精准把握土地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如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房地一体原则等。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内涵和适用范围,才能在案件中准确判断合同效力,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2. 全面收集审查证据:证据是案件胜诉的关键。要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售房协议书、审批表、评估报告等。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通过证据构建完整的案件事实。在本案中,评估报告对确定经济损失起到了关键作用。

3. 合理分配责任比例: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理分配双方的责任比例至关重要。要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交易背景、行为后果等因素,确保责任分配公平合理。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确定了70%和30%的责任比例,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4. 注重沟通与调解:在办案过程中,注重与当事人沟通,了解他们的诉求和想法,尝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调解不仅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还能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本案中,若能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积极调解,或许可以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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