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周与妻子郑某婚后育有三名子女。
1996年,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一号房屋(65.6㎡),登记在老周一人名下。
2012年,郑某去世,未留遗嘱,遗产未分割。
2020年,老周与小儿子签订《赠与合同》,将一号房屋无偿过户至儿子名下,并注明“作为其个人财产”。
2022年,老周去世。
女儿小周得知后起诉,主张:
一号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
母亲去世后,房屋应由父+三子女共同共有;
父亲无权单独处分,赠与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其继承权,应属无效。
儿子辩称:
父母曾立遗嘱,约定房屋“百年后归孙子”;
赠与实为“代孙子保管”,且民法典已不再否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另,大女儿书面声明放弃继承及诉讼权利。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赠与合同》涉及郑某遗产部分无效;
❌ 驳回小周要求200万元折价赔偿的请求(因房屋可返还,无需折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