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吴与妻子林某育有三名子女。
二人原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宅院,2021年该区域启动棚改腾退。
根据《腾退安置协议》,老吴夫妇作为被安置人,享有两套一居室安置房(即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另三名孙辈家庭成员享有其余两套。
2021年12月9日,老吴亲笔书写一份《遗嘱》,载明:
“我和林某百年后,房子和存款都给女儿小吴……一号、二号房屋归小吴所有。”
遗嘱落款处有老吴、林某亲笔签名及手印,并有两名见证人签字确认全程在场。
2022年11月,老吴去世。
女儿小吴持遗嘱起诉,要求继承一号房屋(已交付,未办证)。
其他子女辩称:
遗嘱非母亲亲笔书写,真实性存疑;
拆迁房尚未交付或办证,不能通过遗嘱处分;
父母曾口头承诺给每人一套房。
但无人申请对签名、手印进行司法鉴定。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遗嘱》合法有效;
✅ 一号房屋对应的《腾退安置协议》项下全部权利义务由小吴继承;
❌ 驳回其他子女关于遗嘱无效、口头承诺等抗辩。
注:因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法院判决的是“合同权益”归属,待未来可办证时,小吴可凭此判决主张过户。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夫妻共同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即有效
虽由丈夫一人书写,但双方均签名、按印、注明日期;
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并签字;
符合《民法典》第1134条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
共同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并不禁止。
2. 拆迁安置权益属于可继承的财产权利
安置房虽未办证,但已通过《腾退协议》确定具体房号、面积、价款;
该权益具有财产价值,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性利益;
可作为遗产通过遗嘱处分。
3. 质疑真实性但不申请鉴定,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虽否认签名真实性,但经法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4. 口头承诺不能对抗书面遗嘱
主张“父母说过给我一套房”,但无证据支持;
书面遗嘱效力优先于口头陈述。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牢牢守住遗嘱形式合法性:强调双人签名、见证人在场、日期完整,构成有效自书遗嘱;
提前固定证人证言:两名见证人出庭作证,还原立遗嘱全过程,增强可信度;
利用对方举证懈怠:对方质疑但拒做鉴定,法院只能采信原告证据。
重要提醒:
⚠️ 拆迁安置房虽无房产证,但协议权益可继承;
⚠️ 夫妻共同遗嘱只要形式合规,法院认可效力;
⚠️ 质疑遗嘱必须申请鉴定,否则等于放弃抗辩。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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