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家庭财产继承纠纷里,房屋作为重要的不动产,其归属问题常常引发激烈争议。随着社会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遗嘱继承逐渐成为常见的继承方式,然而也因遗嘱的形式、效力等问题产生诸多纠纷。本案发生在北京市西城区,围绕一套房屋的继承展开,涉及录像遗嘱的效力认定、法定继承的适用以及对特殊继承人的照顾等法律问题。这类纠纷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对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提出了挑战。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原告陈宇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判决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XXX号的房屋全部由自己继承;二是要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称,20世纪50年代,母亲李淑兰与父亲陈建国结为夫妻,婚后育有六名子女即原、被告。1987年陈建国去世,2009年李淑兰购买了案涉房屋并取得房产证,一直在此居住。2021年2月24日,李淑兰在医院做了录音录像遗嘱,明确案涉房屋由原告个人继承,同年李淑兰去世。原告认为李淑兰所立遗嘱合法有效,自己有权继承案涉房屋,被告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与被告一直未能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二)被告答辩
被告陈嘉豪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原告陈述的家庭关系及父母去世时间,但不认可录像遗嘱,称李淑兰当时一直处于抢救中,意识并不清醒。
被告陈雅琴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家庭关系及父母去世时间,指出陈海涛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不认可原告提交的遗嘱效力,质疑遗嘱不具备生效的法律要件,认为遗嘱人是在原告诱导下简单复述遗嘱内容,不具备自行口述遗嘱的能力,没有清晰、自主说出遗嘱内容,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还称该房屋还有孙某某的份额,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被告陈雨薇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原告陈述的家庭关系及父母去世时间。
被告陈宇阳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原告陈述的家庭关系及父母去世时间。
被告陈海涛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可家庭关系及被继承人去世时间,对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不予认可,称设立遗嘱前几天老人已意识不清,遗嘱效力存疑,认为录像遗嘱无效。陈海涛还指出自己一家自2000年至今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且自己属于丧失劳动能力又经济困难的人,要求予以照顾。
(三)法院查明
法院查明,陈建国与被继承人李淑兰为夫妻,婚后育有子女六人,分别是陈宇轩、陈雅琴、陈海涛、陈宇阳、陈雨薇、陈嘉豪。陈建国于1987年死亡,李淑兰于2021年死亡。
2009年李淑兰与某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成本价购买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李淑兰名下。
2021年李淑兰住院期间录制录像遗嘱,视频显示陈宇轩先询问两名见证人姓名、年龄,见证人分别自述叫张某某和王某某,之后画面仅显示李淑兰一人,采用陈宇轩画外音询问、李淑兰回答的方式。陈宇轩口述日期,并询问李淑兰是否将房屋给陈宇轩处理,李淑兰回答“房子给大儿子”和“我死以后由你大儿子处理” ,录像中李淑兰并未自主口述房屋地址及立遗嘱日期。
经被告陈雅琴申请,法院调取李淑兰在医院的全部病历,病程记录显示李淑兰在2021年2月多次出现意识不清、呼之不应的情况,2月23日神清但精神差,2月24日又突发意识不清、呼之不应,处于重度昏迷状态。此外,李淑兰在2021年2月5日做的MMSE简易智能精神状态检查量表评分合计为6分,根据量表评分标准,其存在认知功能缺陷。
另查,陈海涛办理了残疾人证,系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陈海涛丧失劳动能力,除低保收入外无其他收入来源。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李淑兰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号房屋由陈宇轩、陈雅琴、陈海涛、陈嘉豪、陈雨薇、陈宇阳共同继承,其中陈海涛占涉案房屋的25%,陈宇轩、陈雅琴、陈嘉豪、陈雨薇、陈宇阳各占涉案房屋的15%。
四、案件分析
录像遗嘱效力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本案中,录像遗嘱存在诸多瑕疵,如见证人未口述日期,后期画面仅显示李淑兰一人无法确认见证人全程在场,李淑兰在陈宇轩询问下对话不能体现独立自主完成遗嘱,李淑兰无法完整表述相关信息且多次出现意识昏迷,结合精神状态量表无法确认其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还存在歧义,故法院认定该录像遗嘱无效。
房屋权属及继承方式
物权以登记为准,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淑兰名下,且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另行提起确权纠纷,故认定为李淑兰个人财产。李淑兰的配偶、父母早亡,其法定继承人为六个子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陈海涛系残疾人且经济困难,之前与李淑兰共同居住、无独立住房,法院酌情给予其25%的房屋份额,其余五人各占15%。
五、胜诉办案心得
1. 深入研究遗嘱法律规定:处理继承案件时,要深入研究遗嘱相关法律规定,包括遗嘱的形式、效力、见证人的要求等。准确把握法律条文,才能在案件中准确判断遗嘱的有效性,为当事人提供正确的法律建议。
2. 全面收集审查证据:证据是案件的关键,要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遗嘱录像、病历、房产证等。同时,要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通过证据构建完整的案件事实。在本案中,对病历和精神状态量表的审查,对判断遗嘱人行为能力起到关键作用。
3. 关注特殊继承人权益:在继承案件中,要关注特殊继承人的权益,如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特殊继承人争取合理的权益保障,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
4. 合理制定诉讼策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制定诉讼策略。注重与当事人沟通:在办案过程中,要注重与当事人沟通,了解他们的诉求和想法,及时解答疑问,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同时,引导当事人理性看待案件,避免情绪化的对抗,为案件的顺利解决创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