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全景概览
本案聚焦于北京市海淀区 H 号房屋的继承纷争。被继承人王建国与李梅为夫妻关系,育有王峰、王杰二子,李梅于 1998 年离世,王建国于 2013 年去世,遗留该套房屋。围绕此房屋的继承问题,各继承人之间产生了严重分歧,进而引发诉讼。
二、各方诉求与主张
(一)原告王杰诉求
王杰诉请法院判定北京市海淀区 H 号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王峰承担诉讼费。其依据是被继承人王建国于 2007 年亲笔立下的遗嘱,表明该房屋虽登记在王建国名下,但实际由王杰出资购买,产权应归王杰。王杰称,在王建国去世后,就遗产继承事宜与王峰协商无果,故而诉诸法律。
(二)被告王峰主张
房产性质与遗嘱效力:王峰坚称争议房产是王建国和李梅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梅去世后未依法分割,因此王建国无权以遗嘱形式处分全部房产。王峰对王建国所立遗嘱中关于房屋归王杰所有的条款不予认可,主张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遗产份额计算与分配:王峰提供了房屋购买及价值评估相关信息,指出 2002 年购买房屋时,房价款为 21675 元,经评估当年房屋价值为 242000 元,2022 年价值为 5649200 元。依据李梅 34 年工龄和王建国 40 年工龄,计算出李梅工龄价值在 2002 年房屋价值中占比 41.83%,据此推算 2022 年李梅的房产遗产数额为 2363060 元,认为每个法定继承人应分得 590765 元,请求法院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房屋归属主张:王峰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并承诺在 5 个月内给其他继承人支付房屋折价款,理由是自己身体较好,能够尽快出售房屋,并按判决分配房款。
(三)被告王强诉求
王强请求法院依法判定并分配遗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
(四)被告王鑫陈述
王鑫表示认同王峰的意见。
三、法院查明事实深度解析
(一)家庭关系的细致梳理
王建国与李梅为夫妻,育有王峰、王杰,王鑫系王建国孙女。李梅于 1998 年 9 月 19 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王建国于 2013 年 7 月 5 日去世。
王强称王建国与李梅为再婚,王建国与前妻育有王阳、王强,王强三岁半后未与王建国共同生活,王峰、王杰对此均认可。然而,双方均无法提供王阳、王强与王建国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王阳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和继承人情况等证据。
法院向王建国生前单位调取亲属关系材料,单位出具 1988 年干部履历表,仅载明配偶李梅,长子王峰,次子王杰。经与单位沟通确认,王建国人事档案中关于亲属关系最完整的材料即为此表,无其他子女相关资料。因缺乏证据证明王阳的情况,法院未将其列为本案当事人。同时,双方确认李梅的父母均先于李梅去世。
(二)房屋购置与产权脉络
2002 年 2 月 22 日,北京某单位(甲方)与王建国(乙方)签订《北京某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约定甲方将海淀区 H 号单元房出售给乙方,房价款 21675 元整,乙方同时交纳公共部分维修基金 1515.8 元。协议签订后,由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待乙方付清全部款项后交付《房产权所有证》。2002 年 4 月 28 日,王建国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书。
庭审中,王峰提交收据证明王建国缴纳房款,王杰认可收据真实性,但主张实际出资人为自己,并提交 2020 年与王峰的通话记录,其中王峰认可王杰出资买房,但在庭审中又否认这一事实。王峰、王强、王鑫对录音真实性认可。
(三)房屋价值评估情况
王杰申请对涉案房屋 2002 年 2 月及当前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2002 年 2 月房地产市场价值为 24.2 万元,2022 年市场价格为 564.92 万元,双方对此估价报告均无异议。
(四)遗嘱相关事实
王杰与王峰均向法院提交王建国于 2007 年 1 月 20 日订立的遗嘱,双方对遗嘱真实性予以认可。王杰认为遗嘱有效,房屋应按遗嘱归其所有;王峰则主张遗嘱部分有效,认为房屋购买使用了李梅工龄,有李梅的权利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梅部分应按法定继承。
四、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判定王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H 号房屋由王杰继承所有,王杰需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王峰支付折价款 197663.5 元。
五、案件分析
(一)继承人范围确定的策略与依据
精准界定继承人:面对复杂的家庭关系,尤其是王建国前妻子女相关证据缺失的情况,积极协助法院展开调查。通过向王建国生前单位调取关键材料 ——1988 年干部履历表,结合双方陈述及其他证据,确定王建国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仅为王杰、王峰、王强。这一精准界定,有效排除了可能因继承人范围不明导致的遗产分配混乱,为王杰争取权益奠定基础。
应对潜在争议:对于王峰可能扩大继承人范围的主张,提前准备充分论据,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有力反驳其不合理诉求,确保王杰在继承案件中的地位不受不当影响。
(二)房屋权属与遗嘱效力的深入论证
房屋性质的法律解读:紧扣房屋购买时间节点,即 2002 年 2 月 22 日王建国签订购房协议时李梅已去世,且房屋登记在王建国名下。依据我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法律规定,清晰论证涉案房屋应属王建国个人财产,而非王峰所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论证从根本上否定了王峰对房屋部分产权的诉求,为王杰基于遗嘱主张房屋所有权提供有力支撑。
遗嘱效力的维护:强调王建国所立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双方又认可其真实性,遗嘱合法有效。遗嘱明确表明房屋归王杰所有,与房屋性质的认定相互呼应,形成完整的逻辑链条,有力支持了王杰对房屋的继承主张。
(三)工龄福利遗产处理的专业考量
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敏锐捕捉到购买房屋使用李梅工龄涉及的政策性福利遗产处理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获得的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该配偶的遗产。通过精准运用这一法律规定,合理界定了遗产范围,为后续处理提供法律依据。
折价款计算与支付的合理性:结合房屋价值评估结果,协助法院科学核算出使用李梅工龄获得的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为 395327 元。考虑到房屋已判归王杰继承,主张王杰向王峰支付该部分折价款,既保障了王杰对房屋的完整所有权,又兼顾了王峰作为继承人对李梅遗产部分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公平正义的平衡。
六、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事实查明的关键作用
全面收集证据: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证据是胜诉的基石。本案中,从家庭关系证明到房屋购置凭证、遗嘱等各类证据,每一项都对案件走向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在继承人关系复杂的情况下,通过积极协助法院调查取证,挖掘关键证据,如单位出具的干部履历表,为确定继承人范围提供了关键依据。
细致查明事实:注重对案件事实的细致梳理,不放过任何细节。对房屋购买过程、出资情况、遗嘱订立背景等事实的深入调查,使律师能够准确把握案件全貌,为制定合理诉讼策略提供坚实基础。未来办案中,应更加注重证据收集的全面性和事实查明的细致性,确保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法律条文运用与诉讼策略制定的协同
精准运用法律条文:深入研究婚姻、继承、公房买卖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房屋性质认定、遗嘱效力判断、工龄福利遗产处理等关键环节,精准运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主张提供有力法律支撑。准确把握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的契合点,在法庭辩论中清晰阐述观点,增强说服力。
灵活制定诉讼策略:根据案件进展和对方主张,灵活调整诉讼策略。在本案中,针对王峰不同阶段的主张,适时调整辩论重点,从反驳房屋性质错误主张到合理应对工龄福利遗产处理争议,始终围绕维护王杰权益这一核心目标。不断提升法律运用能力和诉讼策略制定的灵活性,以应对各类复杂遗产继承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