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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起诉过户,北京律师为你划重点,一文看懂关键要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2-0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围绕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经济适用房的归属及过户问题展开,李明峰与王伟强因借名买房的争议对簿公堂。李明峰主张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要求王伟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王伟强则坚称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否认借名买房。争议焦点集中在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以及该合同的效力。

二、诉讼双方主张

(一)原告李明峰诉求及依据

一审诉求:请求法院判令王伟强配合办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依据:以舅舅与外甥的亲属关系为背景,李明峰称 2008 年以王伟强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支付了购房款、契税等各项费用,房屋交付后出资装修并持续占有使用,相关票据及房产证原件均由其持有,认为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二)被告王伟强答辩及依据

一审答辩:主张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而是民间借贷关系,称自己符合购房条件,向李明峰借款购房。认为李明峰应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借名买房,指责一审法院推理认定借名买房错误。

二审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明峰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要求李明峰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审依据:强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交款时间等不符合正常购房流程,且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审理,认为《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不能作为判断借名买房合同及效力的依据。

三、法院查明事实

(一)房屋购买及相关手续办理

2008 年,李明峰以王伟强名义购买涉案房屋,预售总价 325759 元。2008 年 1 月 29 日,李明峰向 T 公司交纳购房款 327540 元,1 月 31 日 T 公司出具交款人为李明峰的 325759 元收据。

2009 年 5 月 15 日,李明峰以王伟强名义与 T 公司签署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房),6 月 20 日办理入住手续,2009 年 11 月出资装修,2010 年 5 月 28 日房屋完成不动产登记,所有权人为王伟强,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房产证原件由李明峰持有。

(二)房屋后续管理与处置

2015 年 10 月 27 日,王伟强委托李明峰出售涉案房屋并公证,后经中介与案外人订立买卖合同,因税费原因解除。

2016 年 6 月 14 日,李明峰代理王伟强与北京 B 公司订立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指定李明峰账户收取房租。

2017 年 2 月 13 日,王伟强终止对李明峰的授权委托,9 月 7 日取得新不动产权证书,2018 年 8 月 27 日变更房租收取账户。

(三)证据提交与质证

李明峰证据:提交房款收据、预售合同、购房发票等原件,证明协议签署、费用缴纳及原件保管情况。王伟强认可协议签署和费用缴纳,但称是李明峰在其不知情下的代理行为。

证人证言:李明峰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王伟强不认可证人证言。

王伟强证据:提交《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显示 2006 年 2 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四、法院裁判结果

王伟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李明峰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李明峰名下。

五、案件分析

(一)借名买房关系认定证据梳理

出资证据:紧紧抓住李明峰实际支付购房款、契税、专项维修资金等款项的证据,如购房发票、税票、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等原件,证明李明峰在购房出资环节的主导地位,这是借名买房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

房屋使用与管理证据:整理房屋交付后由李明峰出资装修并持续占有使用、出租管理的相关证据,包括装修合同、租金收取记录等,结合房屋相关票据及房产证原件由李明峰持有的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李明峰对房屋实际控制和享有权益,符合借名买房中借名人的权利义务特征。

行为合理性分析:对比双方陈述,指出王伟强称系借款购房但无法提供证据,且在房屋交付后至 2018 年 8 月前从未对房屋进行管理,其陈述与常理不符。而李明峰对借名购房的陈述更具合理性,从侧面强化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

(二)借名买房合同效力论证

政策法规分析:深入研究 2008 年 4 月发布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订于 2008 年 4 月 11 日(含)之前,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借名合同有效的规则。

时间节点证据:通过 T 公司出具的票据及工作人员证词,精准确定购房款项缴纳、草签购房合同等行为发生在 2008 年 1 月 31 日,认定双方达成借名买房合意时间在 2008 年 4 月 11 日之前,结合涉案房屋 2010 年取得产权证书且已超过 5 年上市交易限制,现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有力论证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六、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关键作用

全面收集证据:在借名买房纠纷案件中,全面收集证据至关重要。从购房出资凭证、房屋使用管理记录到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每一个证据都可能成为案件关键。本案中,通过全面收集各类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支撑了借名买房关系及合同效力的主张。

合理运用证据:不仅要收集证据,还要合理运用证据。在法庭辩论中,根据证据关联性和证明力,有条理地阐述借名买房事实和合同效力。例如,通过对比双方证据和陈述,突出借名买房关系的真实性,运用政策法规与时间节点证据,论证合同效力。

(二)法律条文运用与辩论策略制定

精准运用法律条文:深入研究借名买房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准确把握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的结合点。在法庭辩论中,精准引用法律条文,使观点具有坚实法律依据。不断加强对法律条文学习理解,提高运用能力。

制定有效辩论策略:根据案件情况和对方主张,制定针对性辩论策略。本案中,针对王伟强对借名买房关系和合同效力的质疑,从证据和法律适用两方面进行反驳,强调借名买房事实和合同有效性,合理回应对方观点,维护当事人权益。未来办案中,持续提升辩论策略制定能力,应对复杂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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