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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未办证难继承?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协议权益可继承,女儿获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15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拆迁安置房屋继承纠纷中,代书遗嘱效力与财产性权益可继承性是案件核心。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女儿周琳(化名,胜诉方)凭借母亲张慧兰(已故)订立的有效代书遗嘱,成功继承母亲名下 “一号房屋” 拆迁后对应的 “二号房屋” 征收安置协议权利义务,仅需向弟弟周强(化名)支付工龄折价款,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被继承人:张慧兰(已故,2018 年 1 月去世)与周建国(已故,1999 年 1 月去世)系夫妻,生前育有两子女:女儿周琳(原告,胜诉方)、儿子周强(被告)。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继承人。

核心房产与权益: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系周建国单位分配公房。2002 年 7 月,张慧兰与甲制造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 13751 元购买该房屋,登记在张慧兰名下(购买时使用周建国 40 年工龄、张慧兰 30 年工龄),建筑面积 58.46 平方米。

二号房屋:2016 年 2 月,一号房屋因棚户区改造被征收,张慧兰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乙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签订《征收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回迁安置 “二号房屋”(暂定名,东南向,预测建筑面积 98.95 平方米),目前暂未办理不动产登记。

2. 遗嘱争议与关键事实

周琳提交2016 年 2 月 5 日、2016 年 5 月 15 日张慧兰两份代书遗嘱(附视频、证人证言、律师见证书) ,主张 “二号房屋” 征收安置协议权利义务由自己继承:

遗嘱内容:两份遗嘱均由丙律师事务所韩律师代书、曲律师见证,均载明 “一号房屋及因拆迁安置的回迁房屋(二号房屋),去世后全部由女儿周琳个人继承”;落款有张慧兰签名摁印,代书人、见证人签字注日期,2016 年 5 月 15 日遗嘱系对拆迁后安置房屋的补充明确。

周琳的证据与陈述:

遗嘱有效性证据:提交某医院 2016 年 2 月 2 日诊断证明书(载明张慧兰 “神志清楚、认知功能良好”)、遗嘱订立视频(记录律师宣读遗嘱、张慧兰确认及签字过程)、见证人出庭证言(详述谈话、代书、确认全程),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两份遗嘱签名均为张慧兰本人所签)。

房屋权益证据:提交一号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征收安置协议,证明一号房屋登记在张慧兰名下,二号房屋系其拆迁安置权益,无其他共有权益争议。

周强的抗辩:

遗嘱无效:主张张慧兰无文化、认知能力不足,代书时未在场,视频无张慧兰口述过程,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

房屋系共同财产:称一号房屋购买时使用周建国工龄,属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安置的二号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均分;

权益不可继承:认为二号房屋未建成、无产权证,征收协议权利义务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3. 关键事实查明

张慧兰行为能力:诊断证明书、视频、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相互印证,证明张慧兰立遗嘱时意识清晰、能自主表达,周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认知障碍;

工龄权益争议:周琳主张曾通过家庭会议给周强 50 万元作为工龄补偿,但未提交证据;周强否认,主张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未分配;

协议权益性质:征收安置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无人身属性,属于可继承的财产性权益,且二号房屋虽未登记,但安置权益明确。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代书遗嘱效力、房屋权益性质与遗产范围认定,法院最终支持周琳核心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代书遗嘱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效力应予确认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规则,本案适用当时法律):“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形式要件齐全:两份遗嘱均有两名无利害关系律师见证,代书人、见证人签字注日期,张慧兰签名经鉴定为真,虽代书时张慧兰未在场,但代书前有谈话笔录记录其意愿,代书后律师宣读并经其确认,符合 “见证全程、意愿真实” 的核心要求,形式瑕疵可弥补;

真实意愿可佐证:诊断证明排除认知障碍,视频记录确认过程,见证人证言详述细节,无证据证明张慧兰受胁迫或欺骗,遗嘱内容前后一致(明确房屋及拆迁权益归周琳),故遗嘱效力被法院确认,且以在后的 2016 年 5 月 15 日遗嘱为准。

2. 一号房屋属张慧兰个人财产,工龄权益需单独处理

根据相关政策及法律规定:

房屋产权归属:一号房屋系周建国去世后,张慧兰 2002 年单独购买并登记在个人名下,虽使用周建国工龄,但工龄仅属政策性福利,不改变房屋个人财产性质,故房屋产权归张慧兰所有;

工龄权益分配:周建国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属其遗产,应由张慧兰、周琳、周强各继承 1/3,因无证据证明已补偿周强,法院酌情确定该部分现值 16.2 万元,周强应得 5.4 万元,由继承房屋权益的周琳支付。

3. 征收安置协议权利义务属可继承遗产,周强抗辩不成立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财产性权益。”

权益性质认定:征收安置协议约定的 “购买二号房屋” 权利及支付差价义务,无人身专属属性,属于张慧兰的合法财产性权益,可作为遗产继承;

未登记不影响权益:二号房屋虽暂未办理产权证,但安置位置、面积等核心权益明确,协议已生效,权益归属可通过继承确定,周强主张 “不可继承” 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及《继承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张慧兰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乙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签订的《西城区 XXX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协议》《西城区 XXX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充协议》项下关于 “二号房屋” 的权利、义务由原告周琳继承承担;

原告周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周强支付财产折价款 54000 元;

驳回原告周琳、被告周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拆迁安置房屋继承与代书遗嘱”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代书遗嘱需 “全程留证 + 意愿确认”,确保效力无争议

见证人与流程:选择无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士(如律师)作为见证人,全程参与 “谈话记录意愿、代书遗嘱、宣读确认、签字摁印” 环节,避免代书与确认脱节;

证据留存:提前开具被继承人精神状态诊断证明,录制完整视频(含意愿表达、内容确认、签字过程),必要时进行笔迹鉴定,形成 “诊断 + 视频 + 证言 + 鉴定” 的完整证据链;

内容明确:若涉及拆迁、过户等权益变更,需在遗嘱中明确财产后续形态(如拆迁后的安置房屋),避免因财产形式变化引发争议。

2. 工龄购房与拆迁权益:明确产权与福利边界

产权认定:购买公房时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不改变房屋登记权利人的产权归属,工龄对应的福利价值属已故配偶遗产,需单独分割,避免混淆 “房屋产权” 与 “工龄福利”;

补偿留存证据:若就工龄、房屋权益达成补偿协议,需签订书面协议并留存转账记录,避免口头约定无据可查,如本案周琳因无补偿证据需额外支付折价款。

3. 财产性权益继承:不局限于实体财产,协议权益亦可继承

权益识别: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合同等文件中的权利义务,若无人身属性(如仅涉及财产分配、房屋购买),均属可继承遗产,即使财产未实际交付或登记,权益仍可通过继承确定;

及时主张:发现权益被侵犯时,及时提交协议、遗嘱等证据,明确权益归属,避免因 “未登记”“未建成” 等理由放弃主张,错失合法权益。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遗嘱优先、权益可继承”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涉及拆迁房屋继承,需重视遗嘱效力、明确财产边界,留存完整证据,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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