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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有形式瑕疵!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女儿尽孝,得 7 成房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15

 靳律师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房产继承纠纷中,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与赡养义务履行程度是影响遗产份额的核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案中,女儿陈瑶(化名,胜诉方)虽因打印遗嘱形式瑕疵未获单独继承,但凭借对父母的主要赡养义务,最终获得 “一号房屋” 70% 份额,驳回弟弟陈峰(化名)均等继承的主张,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被继承人:陈建国(已故,2022 年 11 月去世)与刘桂兰(已故,2021 年 8 月去世)系夫妻,生前育有两子女:女儿陈瑶(原告,胜诉方)、儿子陈峰(被告)。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继承人。

核心房产: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00 年 2 月登记在刘桂兰名下,系陈建国与刘桂兰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建筑面积 56.6 平方米,双方对房屋产权归属无争议,仅就继承方式与份额存在分歧。

2. 遗嘱争议与关键事实

陈瑶提交2016 年 9 月 8 日陈建国、刘桂兰分别订立的打印遗嘱(附证人证言) ,主张 “一号房屋” 应由自己单独继承:

遗嘱内容:两份遗嘱均为打印版本,均载明 “一号房屋中属于本人的份额,去世后由女儿陈瑶继承”,落款处有立遗嘱人签名摁印,见证人郑某、梁某(均为陈瑶前同事)签字并注日期 “2016 年 9 月 8 日”;其中陈建国的遗嘱未手书注日期,存在细节瑕疵。

陈瑶的证据与陈述:

赡养义务证据:提交邻居证言、父母住院护理记录、丧葬费用票据(如殡仪馆发票、临终服务费收据),证明父母生前长期与自己共同生活,日常照料、生病护理及后事操办均由自己负责;陈峰未实际参与照料。

遗嘱订立细节:称遗嘱系按父母意愿,在律师咨询后打印,订立时父母神志清晰(陈建国虽患脑梗但能正常交流、念读遗嘱内容),见证人全程参与见证。

陈峰的抗辩:

遗嘱无效:主张见证人系陈瑶同事,存在利害关系;见证人未全程见证遗嘱打印过程,且陈建国的遗嘱未注日期,不符合打印遗嘱法定形式;

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称父母立遗嘱时患脑梗、生活不能自理,无行为能力,遗嘱非真实意愿;

要求按法定继承均分房屋份额。

3. 关键事实查明

父母行为能力:法院调取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病历,显示刘桂兰 2018 年才确诊脑梗(立遗嘱时 2016 年无相关病史),陈建国 2002 年患脑梗但无证据证明立遗嘱时意识障碍;见证人出庭作证称 “陈建国能大声念读遗嘱、交流清晰”,陈峰未申请行为能力鉴定,亦无相反证据。

遗嘱见证过程:见证人郑某、梁某出庭称 “到陈瑶办公室查看遗嘱内容后,一同前往其父母住所见证签字”,陈瑶自述 “见证人在打印后期到场帮忙核对内容”,无证据证明见证人全程参与打印,但能证明签字环节的真实性。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打印遗嘱效力与法定继承份额调整,法院最终支持陈瑶核心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打印遗嘱因形式瑕疵无效,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形式要件缺失:陈建国的遗嘱未手书注日期,不符合 “遗嘱人、见证人逐页签名注日期” 的要求;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打印过程,虽能确认签字环节的真实性,但 “全程见证” 是打印遗嘱的法定要件,故遗嘱整体无效。

利害关系抗辩不成立:见证人虽为陈瑶前同事,但无证据证明存在经济往来或利益关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 “利害关系人”,该抗辩被法院驳回;

行为能力抗辩不成立:病历与证人证言均证明父母立遗嘱时神志清晰、能自主表达,陈峰未申请鉴定,亦无证据推翻,故其主张不成立。

2. 陈瑶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房屋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法定继承份额):“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陈瑶提交的护理记录、丧葬票据、邻居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对父母尽了 “生养死葬” 的主要义务;陈峰未提交任何照料证据,应认定为尽义务较少;

份额调整的合理性:法院综合考虑陈瑶的赡养贡献与陈峰的未参与情况,酌情判定陈瑶继承 70% 份额,陈峰继承 30%,既符合 “权利与义务对等” 原则,也体现对长期尽孝者的保护。

3. 陈峰的其他抗辩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利害关系与行为能力抗辩:无证据证明见证人与陈瑶存在利害关系,亦无证据证明父母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陈峰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均分份额主张:法定继承 “一般均等” 但不排除 “酌情调整”,陈瑶的主要赡养义务是多分的法定理由,故均分主张不成立。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登记在被继承人刘桂兰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一号房屋”,由原告陈瑶继承 70% 份额,被告陈峰继承 30% 份额;

驳回原告陈瑶、被告陈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打印遗嘱无效后的房产法定继承”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打印遗嘱需严格 “全程见证 + 逐页签名注日期”

见证程序完整:确保 2 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参与 “遗嘱起草、打印、签字” 全过程,避免仅见证签字环节;可同步录制视频,记录打印与确认过程;

形式细节规范:遗嘱每一页均需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并注 “年、月、日”,避免遗漏日期或仅部分页面签名,即使内容真实,形式瑕疵也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2. 赡养义务需留存 “实质性证据”,为多分奠基

劳务类证据:收集共同居住证明(物业 / 居委会盖章)、护理记录(医院签字)、日常照料照片 / 视频,证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尽主要劳务义务;

经济类证据:保留医疗缴费记录、丧葬费用票据(需正规发票),若为父母垫付费用,需留存转账记录或书面确认,作为尽义务的直接证据;

证人证言补强:邀请邻居、亲友出庭作证,佐证赡养事实,避免因 “口头陈述” 无证据支撑导致权益受损。

3. 应对 “无行为能力” 抗辩:主动举证,倒逼对方质证

正面证据:提交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的生活记录(如聊天视频、念读材料)、病历中 “神志清楚” 的记载,证明其行为能力;

倒逼鉴定:若对方主张 “无行为能力”,可要求其申请司法鉴定,若对方拒不申请,法院通常会认定其抗辩无依据,减轻己方举证压力。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赡养贡献与遗产份额挂钩”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即使遗嘱因形式瑕疵无效,只要能证明自身尽主要赡养义务,仍可在法定继承中获得更多份额。涉及房产继承,留存赡养证据、重视遗嘱形式,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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