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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律师见证打印遗嘱!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女儿继承房产存款,兄长抗辩无据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15

 靳律师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房产继承纠纷中,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与被继承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决定案件走向的核心。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案中,女儿张莉(化名,胜诉方)凭借符合法律规定的打印遗嘱,结合父亲立遗嘱时神志清晰的证据,成功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及存款,驳回兄长张军(化名)、张伟(化名)的抗辩。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遗产背景

被继承人:张坤(已故,2023 年 1 月去世)与李桂兰(已故,2021 年 10 月去世)系夫妻,生前育有三子女:长子张军、次子张伟、女儿张莉(原告,胜诉方)。

核心遗产: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登记在张坤名下,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委托,甲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房屋价值 334.54 万元,原被告均认可该估价。

银行存款:截至 2024 年 6 月,张坤名下工商银行两账户余额共计 304.95 元;张莉在父母去世后,分别从李桂兰、张坤账户取出存款 8110.32 元、58569.69 元,各方均认可上述款项为遗产。

2. 遗嘱关键事实

张莉提交 **《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书》(附视频光盘)** ,证明张坤 2022 年 9 月 16 日立有打印遗嘱:

遗嘱内容:张坤明确 “一号房屋中本人份额及继承李桂兰的份额、本人名下全部存款等财产,去世后均由女儿张莉继承”。

形式要件:遗嘱由两名律师(周刚、赵伟明)全程见证,张坤在遗嘱、谈话笔录、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摁指印,见证人及摄像人刘阳亦签字注日期(2022 年 9 月 16 日)。

佐证证据:见证人周刚、赵伟明出庭作证,称张坤立遗嘱时 “思维清晰、表达明确,口头意愿与遗嘱内容一致”;视频显示张坤能准确确认房屋地址、遗产归属,无模糊或被诱导的情形。

3. 双方争议焦点

张军、张伟抗辩:

张坤立遗嘱时患有阿尔兹海默症,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无效;

一号房屋购房款源于出售 “天通苑房屋”,而天通苑房屋应归张伟所有,故张伟对一号房屋有出资,应多分遗产;

张莉承诺支付房屋占用费,且物业费不应由遗产承担。

张莉反驳:

病历及视频均证明张坤立遗嘱时神志清楚,无证据证明其丧失行为能力;

张伟主张 “天通苑房屋归其所有” 已被法院生效判决驳回,与本案无关;

占用费、物业费不属遗产继承范畴,应另案处理。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与遗产分割规则的适用,法院最终支持张莉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打印遗嘱形式合法,效力应予确认

根据《民法典》第 1136 条(打印遗嘱规则):“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形式要件齐全:本案遗嘱由两名无利害关系的律师全程见证(含遗嘱打印、谈话确认、签字环节),张坤与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字并注日期,完全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

行为能力无争议:法院调取张坤 2022 年 10 月的病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载明其 “神志清楚、对答切题、语言流畅”,无任何脑部疾病导致行为能力受损的记录;结合见证视频,张坤能自主确认房屋地址、纠正口误(曾说 “给李桂兰” 后立刻纠正 “给张莉”),进一步证明其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被告抗辩无证据:张军、张伟主张 张坤患阿尔兹海默症”,但未提交任何确诊证明;法院先后委托 3 家鉴定机构(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北京中誉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天康司法鉴定所)对张坤行为能力鉴定,均因 “材料不足无法得出结论”,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其抗辩不成立。

2. 遗产分割应先析产,再按遗嘱 / 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 1153 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一步:析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号房屋及李桂兰名下存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故:

李桂兰的遗产:房屋 50% 份额(167.27 万元)+ 存款 50% 份额;

张坤的个人财产:房屋 50% 份额 + 存款 50% 份额。

第二步:李桂兰的遗产按法定继承

李桂兰无遗嘱,其遗产由配偶张坤、子女张军、张伟、张莉四人均分,每人各得房屋 12.5% 份额(41.8175 万元)及对应存款份额。

第三步:张坤的遗产按遗嘱继承

张坤的遗产包括 “个人财产(房屋 50%+ 存款 50%)+ 继承李桂兰的 12.5% 房屋份额”,根据其打印遗嘱,全部由张莉继承。

3. 被告其他抗辩均无依据,不予支持

张伟主张 “出资买房”:其提交的 2007 年《协议书》(天通苑房屋归其所有),已被生效判决驳回,且无任何证据证明一号房屋购房款与天通苑房屋有关,故 “多分遗产” 诉求不成立;

物业费、占用费争议:物业费系张莉个人垫付,占用费是张军、张伟主张的 “额外费用”,均不属于遗产继承的审理范围,法院裁定 “另案处理”,不影响本案遗产分割。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张坤名下的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 “一号房屋” 由原告张莉继承;

被继承人张坤名下工商银行两账户的存款及利息由原告张莉继承;

原告张莉自李桂兰、张坤账户取出的存款 8110.32 元、58569.69 元由原告张莉继承;

原告张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张军、张伟每人各支付 419188.79 元(即李桂兰遗产中二人应得的份额);

驳回被告张军、张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胜诉方律师建议)

结合本案,在涉及 “打印遗嘱” 的继承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立打印遗嘱:牢记 “全程见证 + 逐页签名 + 行为能力证据”

见证人选择:优先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如律师、居委会工作人员),避免亲属、债权人等;

流程留存:全程录制视频(含遗嘱内容宣读、被继承人确认意愿、签字环节),同时留存被继承人近期病历(证明神志清楚),避免后续行为能力争议;

细节规范:遗嘱每一页均需被继承人、见证人签字并注 “年、月、日”(如 “2024 年 6 月 1 日”),不得漏签或事后补签。

2. 遗产分割:先明确 “夫妻共同财产边界”,再谈继承

遇到夫妻共同房产 / 存款继承时,先通过产权登记、购房时间、存款流水等证据,确认 “被继承人的个人份额”,再按遗嘱或法定继承处理,避免直接按 “子女均分” 导致权益受损。

3. 应对无理抗辩:紧盯 “证据闭环”,不被无关争议带偏

若对方主张 “被继承人无行为能力”“自己有出资” 等,需要求其提交明确证据(如确诊证明、出资转账记录);对于 “物业费”“占用费” 等与继承无关的诉求,可主张 “另案处理”,避免在本案中浪费时间。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形式法定优先、证据为先”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立遗嘱时重视法定形式,继承时留存关键证据,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家庭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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