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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实际是母亲的?房产律师以案说法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2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母亲起诉美籍女儿,要求将借名购买的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女儿以 “自己出资、委托购房”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母亲,明确 “实际出资 + 长期居住,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女儿需配合过户”。

一、案情梳理

1. 过户争议:母亲求确权,女儿主张房屋归己

陈慧(原告,被借名人李娜之母,胜诉方)起诉李娜(被告,美籍华人,败诉方),诉求:1. 判令李娜协助将 “一号房屋”(北京市昌平区,97.67㎡)过户至自己名下;2. 诉讼费由李娜承担。

陈慧主张:1. 2004 年因单位调房需求,与女儿李娜约定 “借其名义买房”,自己全额出资 35.65 万元购买一号房屋,支付契税、物业费等全部费用;2. 房屋登记在李娜名下,但交付后一直由自己居住,户口本户主为自己,相关票据均由自己持有;3. 李娜留学及定居美国期间,自己持续资助,现李娜欲侵吞房屋,多次逼迫自己立遗嘱将房屋归其所有,故起诉维权。

李娜抗辩:1. 不存在借名买房,房屋是自己委托陈慧购买,2003-2004 年汇款 4.42 万美元(约合 36.55 万元)支付房款,2006-2008 年再汇 5.3 万美元补偿装修等费用;2. 2004 年北京无购房限购,陈慧有自有住房,无借名必要;3. 陈慧 2011 年取得美国绿卡后常年旅居美国,未实际居住一号房屋,户籍迁入未获自己同意,不能证明借名事实;4. 陈慧 2018 年曾擅自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属恶意占有。

2. 关键事实:借名买房的核心证据链

出资与手续证据:陈慧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己签字)、购房发票、契税收据、物业费凭证等,全部票据付款人标注为陈慧;李娜认可陈慧办理手续、支付款项,但主张是委托代理。

实际占有证据:陈慧提交户口本(户主为其本人)、邻居证言(徐某、蒋某某出庭证明陈慧长期居住、装修均由其办理);李娜虽称房屋闲置,但未提交证据反驳。

借名动机与抗辩漏洞:陈慧提交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证明借名是为保留调房资格;李娜主张的汇款凭证未明确标注 “购房款”,且金额与房款存在时间差,无法形成完整对应。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陈慧与李娜之间是否成立 “借名买房” 关系?

李娜主张的 “委托购房、已支付款项” 能否否定借名事实?

2. 胜诉关键:实际出资 + 占有构成完整证据链,对方抗辩无实据

1)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符合事实与法律要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保护请求权)。

事实推导:① 出资主体明确:所有购房及相关费用均由陈慧实际支付,李娜仅为登记权利人,无证据证明其直接支付房款;② 实际控制充分:陈慧长期居住房屋,持有全部手续票据,户口本登记为户主,符合 “实际权利人” 的特征;③ 借名动机合理:陈慧提交的单位住房材料证明,其借名是为保留调房资格,具有真实且正当的借名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

2)李娜 “委托购房” 抗辩无证据支撑,汇款主张不成立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应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实际权利人可请求确认物权)。

事实推导:① 无委托协议佐证:李娜未提交书面委托合同,仅口头主张 “委托购房”,不符合常理(重大财产交易通常有书面约定);② 汇款证据存在缺陷:其提交的美元汇款记录未注明用途,且部分汇款发生在购房之后,无法证明与房款、装修款的直接关联;③ 限购与借名无必然联系:2004 年无限购不代表不存在借名需求,陈慧的调房动机已充分说明借名的必要性,李娜以此抗辩无法推翻借名事实。

3)户籍与居住事实强化权利归属,主观恶意不影响客观认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第二百零九条(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分离的处理)。

事实推导:① 户籍与居住相互印证:陈慧作为户主长期居住,邻居证言佐证其实际使用房屋,形成 “占有 - 使用 - 管理” 的完整链条;② 李娜主观抗辩矛盾:其一会称房屋闲置,一会主张陈慧擅自过户,陈述前后冲突,且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行使过任何权利;③ 恶意行为不改变权属:即使存在逼迫立遗嘱等行为,仅能证明其主观恶意,不能否定陈慧作为实际权利人的客观事实。

4)证据优势规则下,陈慧主张获法院采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法官依据证据优势认定事实)。

事实推导:陈慧提交的合同、票据、居住证明、证人证言形成闭环证据链,直接证明 “出资 + 占有 + 借名动机”;李娜的汇款记录无明确指向,委托主张无书面依据,证据强度远弱于陈慧,法院据此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三、裁判结果

被告李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陈慧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 “一号房屋”过户至原告陈慧名下。

四、案件启示

1. 借名买房维权:3 个核心证据要点

锁定实际出资,留存完整支付凭证

务必以自己名义支付房款、契税、装修款等所有费用,留存银行转账记录(备注 “购房款”)、发票、收据等,确保票据抬头或付款人指向自己,避免现金支付或他人代付导致举证困难。

固定实际占有事实,形成持续使用证据

房屋交付后立即实际居住,保留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等缴费凭证;将户籍迁入房屋,留存邻居、物业的证人证言,证明自己长期占有、管理房屋,与登记权利人无实际关联。

明确借名动机,补充间接证据佐证

留存借名原因的相关材料(如本案中的单位调房文件、限购政策通知等),若存在口头约定,可通过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固定双方合意,避免因 “无书面协议” 被否定借名关系。

2. 借名买房风险防范:2 个关键提醒

优先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即使是亲属关系,也应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明确房屋实际权利人、出资方式、过户条件、违约责任等,避免日后因 “口说无凭” 引发纠纷,这是防范风险的核心手段。

警惕登记权利人擅自处分,及时主张权利

定期核查房屋登记状态,若发现登记权利人有出售、抵押房屋的意图,立即以实际权利人身份提出异议登记或诉讼保全;发现权利被侵害后,在诉讼时效内起诉,避免因拖延丧失胜诉权。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不以是否存在书面协议为唯一标准,只要实际权利人能提供‘实际出资 + 实际占有 + 合理借名动机’的完整证据链,即使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仍可主张确权过户”。

建议借名买房时务必留存关键证据,遇权属争议时,优先梳理出资与占有证据,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 “证据补强 + 物权确认” 的维权策略,确保实际权利落地。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实践中,“实际出资 + 长期占有” 是认定借名买房的核心标准,这是陈慧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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