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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建房屋占比高,配偶分割占优势,北京遗产律师办案实录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2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再婚妻子起诉继女分割丈夫遗留的宅基地房屋,主张 62.5% 份额,继女以 “继子女无继承权、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妻子核心诉求,明确 “妻子获东房、南房等核心房屋,继女仅得部分老房”。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继承争议:再婚妻子求分割,继女主张多分

刘芳(原告,被继承人张建军妻子,胜诉方)起诉张莉(被告一,张建军之女)、许强(被告二,刘芳之子)、许丽(被告三,刘芳之女),诉求:1. 判令 “一号宅院”(北京市昌平区,245.71㎡)内房屋由自己继承 62.5% 份额(两间正房、六间小房);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刘芳主张:1. 丈夫张建军(2022 年去世)与前妻李梅(1996 年去世)育有张莉、张军(2005 年去世,无子女);2. 自己与张建军 2002 年再婚,婚后共同新建东房 3 间、南房 2 间等,修缮原有房屋,宅院宅基地使用权已变更至张建军名下;3. 张建军生前未留遗嘱,自己作为配偶且共同生活,应分得主要份额,许强、许丽对张建军尽了部分赡养义务,有权参与分割。

张莉抗辩:1. 许强、许丽再婚时已成年,未与张建军形成扶养关系,无继承权;2. 宅院老房(北房 4 间等)是张建军与李梅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李梅份额,自己通过 2010 年协议已获北房 2 间;3. 自己对张建军尽主要赡养义务(多次住院签字照料),应多分遗产,刘芳仅能分割婚后新建房屋的部分份额。

许强、许丽辩称:同意刘芳诉求,二人婚后照顾张建军(每年接去理疗、垫付医疗费),应分得部分份额,院内卫生间是刘芳婚后所建,不应分割。

2. 关键事实:房屋权属与继承依据

核心财产证据:一号宅院宅基地原登记在李梅名下,后修改为张建军,村委会盖章确认;张建军与李梅共建北房 4 间、西耳房 1 间、西房 1 间;刘芳与张建军婚后新建东房 3 间、南房 2 间、西棚 2 间,修缮老房。

赡养与协议证据:张莉提交 2010 年协议(张建军同意北房 2 间归其所有,村委会见证)、住院病历(联系人及签字为张莉夫妇);刘芳提交房屋修缮照片、许强许丽垫付医疗费收据、证人证言(张建军每年去许家理疗)。

继承资格背景:许强、许丽再婚时分别 35 岁、31 岁,未与张建军共同生活;刘芳与张建军共同居住至其去世,张莉户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许强、许丽是否具有张建军遗产的继承权?

老房与婚后新建房屋应如何分割?刘芳与张莉的份额如何确定?

2. 胜诉关键:婚后财产占比高,共同生活获多分,继女仅得约定老房

1)许强、许丽无继承权,但不影响刘芳核心权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子女需受抚养教育才具继承权)、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扶养较多可分适当遗产)。

事实推导:① 继子女资格不成立:许强、许丽再婚时已成年,未受张建军抚养教育,不符合继子女继承权条件;② 扶养证据不足:证人证言仅能证明张建军去许家理疗,垫付一次医疗费,不足以构成 “扶养较多”,无法分得遗产;③ 不影响刘芳权益:许强、许丽无继承权,减少遗产分割主体,刘芳可与张莉直接分割,核心诉求不受影响。

2)老房按协议分割,婚后新建房屋刘芳占绝对优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共同生活可多分)。

事实推导:① 老房分割有依据:2010 年协议经村委会见证,张建军同意北房 2 间归张莉,法院确认该约定有效,张莉仅得老房部分;② 婚后财产占比高:东房、南房、西棚等均为刘芳与张建军婚后共建,属夫妻共同财产,刘芳先得 50% 份额,剩余 50% 作为遗产,因刘芳与张建军共同生活,可多分;③ 修缮贡献获考量:刘芳提交证据证明婚后修缮老房,法院在分割时酌情倾斜,保障其权益。

3)张莉 “主要赡养义务” 不构成多分理由,刘芳共同生活更具优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多分)。

事实推导:① 共同生活优先:刘芳与张建军共同居住 20 年,日常照料是赡养核心,张莉仅在住院时签字,属辅助性义务,不足以对抗共同生活的多分情节;② 协议已获补偿:张莉通过 2010 年协议已取得北房 2 间,该部分属于对其早年权益的保障,不应再以此额外多分;③ 证据支撑不足:张莉提交的住院病历仅能证明参与医疗事宜,无日常照料的证据(如生活费支付、护理记录),法院不予采信其 “主要赡养” 主张。

4)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分割结合,保障本村成员权益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事实推导:刘芳与张莉均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院分割时兼顾宅基地使用现状,将东房、南房等居住性房屋判归刘芳,北房老房判归张莉,避免使用权冲突,同时明确共同使用卫生间等附属设施,符合农村居住实际。

三、裁判结果

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 “一号宅院” 内的北房四间中的西首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及北房西侧耳房一间、西房一间(不含后侧棚子)归被告张莉占有使用;

该院内北房东首第一间、东房三间、西房南首第一间及西房后的西棚子二间和南房卧室二间归原告刘芳占有使用;

该院内南房的卫生间两间、洗澡间一间及门过道一间由原告刘芳与被告张莉共同使用;

驳回原告刘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再婚家庭宅基地房屋继承:3 个核心维权要点

区分婚前婚后财产,锁定共有份额

提交宅基地使用权变更记录、建房时间证明(如施工协议、建材发票),明确婚前老房与婚后新建房屋的界限;婚后共建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 50% 份额,剩余部分再参与继承,最大化自身权益。

举证共同生活与修缮贡献,争取多分

留存共同居住的证人证言、物业费支付记录、房屋修缮照片等,证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对房屋有贡献;即使对方有住院照料等行为,可主张 “日常照料才是主要赡养,住院协助属辅助义务”。

应对继子女资格争议:聚焦 “抚养教育” 核心

若己方子女被主张无继承权,无需过度抗辩,重点证明自身作为配偶的核心继承权;若对方子女主张继承权,要求其提交 “受抚养教育” 的证据(如学费支付、共同居住证明),无证据则法院不予支持。

2. 农村房屋继承与协议履行:2 个关键提醒

婚前财产协议需配偶确认,避免单方约定瑕疵

若被继承人婚前与子女有房屋分割协议(如本案 2010 年协议),需核查是否有现任配偶签字;无签字的,仅对被继承人个人份额有效,配偶仍可主张婚后共建及修缮部分的权益。

保留赡养与出资证据,避免 “口头尽孝” 无依据

日常照料父母时,留存医疗费票据、购物记录、护理日志等;参与房屋修缮的,保存付款凭证,这些证据在分割时可作为 “多分” 或 “份额倾斜” 的关键依据。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需先析产(婚前婚后、夫妻共有),再按法定继承分割;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配偶可多分,继子女需符合‘受抚养教育’条件才具继承权;婚前协议仅约束约定份额,不影响配偶婚后权益”。

建议再婚家庭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财产时间线与证据链,重点主张共同生活与婚后贡献,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 “析产 + 继承” 的双层维权策略,确保居住与财产权益。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明确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实践中,法院对农村房屋分割会兼顾 “财产来源、赡养贡献、居住需求”,共同生活的配偶通常能获得核心居住房屋,这是刘芳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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