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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配合弟弟将父母遗留房屋过户,弟弟仅付 20 万折价款,剩余 100 万以 “没卖掉房” 为由拖延。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哥哥,明确 “卖房付款是单方条件,弟弟 90 日内需付清 100 万”。
一、案情梳理
1. 欠款追偿争议:哥哥要折价款,弟弟以 “卖房” 为由抗辩
李哲(原告,被继承人李国梁长子,胜诉方)起诉李健(被告,李国梁次子),诉求:1. 判令李健支付欠款 100 万元;2. 判令李健按 LPR 支付 2024 年 3 月 28 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3. 诉讼费由李健承担。
李哲主张:1. 父亲李国梁(2022 年去世)与母亲王秀(2023 年去世)育有自己与李健,未留遗嘱,遗留 “一号房屋”(北京市朝阳区,65.97㎡);2. 经协商约定 “房屋归李健,李健支付 120 万折价款”,自己已配合过户,但李健仅付 20 万,剩余 100 万拒不支付;3. 李健签署《签条》确认欠款,却以 “没卖掉房” 为由拖延,违背约定。
李健抗辩:1. 不同意立即支付,《签条》明确 “剩余 100 万需变卖房产后支付”,付款条件未成就;2. 自己积极卖房,2023 年 3 月起在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挂牌,多次降价(从 390 万降至 349 万),还花 30 万装修,因房市低迷未售出,非故意拖延;3. 房屋是自己家全款购买,父母曾承诺留给自己儿子李明,给 120 万是出于亲情,现无支付能力,需等卖房后付款。
2. 关键事实:约定细节与履约证据
核心欠款证据:李健 2024 年 1 月签署《签条》,载明 “房屋归李健,付李哲 120 万,2023 年 12 月付 20 万,剩余 100 万卖房后支付,不借故拖欠”;李哲已配合办理过户,李健认可尚欠 100 万。
卖房行为证据:李健提交甲公司、乙公司挂牌截图(2023 年 3 月至 2025 年 2 月多次降价)、装修票据(30 万)、中介聊天记录,证明已挂牌但未售出;李哲认为与欠款无关,主张付款条件不成立。
房屋背景:双方认可房屋原属父母遗产,协商时李哲认为市价 300 万,李健认为 370 万,最终约定折价款 120 万。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李健《签条》中 “卖房后支付 100 万” 的约定,是否构成对李哲有约束力的付款条件?
李健 “积极卖房未售出” 能否成为拒绝付款的理由?
2. 胜诉关键:单方条件无约束力,拖延履约违背诚信
(1)“卖房付款” 系单方意思,对李哲无约束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需双方合意)。
事实推导:① 无双方合意:《签条》由李健单方签署,“卖房后付款” 仅为其单方表述,无证据证明李哲同意该条件,不符合 “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 的法定要件;② 权利义务失衡:李哲已履行核心义务(配合过户),若允许李健以 “卖房” 这一不确定条件无限拖延付款,将导致李哲权利长期悬空,违背公平原则;③ 约定性质明确:《签条》重点是确认 “欠 120 万”,“卖房付款” 仅是李健对付款方式的单方计划,而非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
(2)李健未充分履行卖房义务,违背诚信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
事实推导:① 履约行为不充分:李健虽挂牌卖房,但仅两次降价,无证据证明其报价与同地段市场价匹配(如未提交周边成交记录佐证价格合理),亦无证据证明主动联系买家、配合看房等积极行为;② 违背 “不拖欠” 承诺:《签条》明确 “不会借故长时间拖欠”,但自签署至今超一年仍未付款,且未给出明确履约时限,已违反自身承诺;③ 装修目的存疑:30 万装修未显著提升卖房效率,反而可能增加成本,难以证明是 “积极履约” 的合理行为。
(3)“无支付能力” 不构成抗辩,法院酌情确定付款期限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按约定付款)。
事实推导:① 无能力需举证:李健主张 “无支付能力”,但未提交银行流水、资产证明等证据,仅凭 “未卖房” 不足以证明;② 法院兼顾情理:考虑兄弟关系及房市现状,法院未支持立即付款,而是给予 90 日宽限期,既保障李哲权利,又为李健预留筹款时间;③ 避免资源浪费:若按李健主张 “等卖房”,可能导致纠纷长期拖延,法院直接确定付款期限,更符合效率原则。
(4)利息主张不成立,但核心诉求获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无约定利息视为无利息)。
事实推导: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签条》仅明确欠款金额,李哲主张利息无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核心的 100 万付款诉求已获支持,实现主要维权目标。
三、裁判结果
被告李健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哲欠款 1000000 元;
驳回原告李哲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继承财产分割约定付款:3 个核心维权要点
明确付款条件与时限,避免模糊表述
协商分割遗产时,需书面约定 “付款金额、时间、方式”,避免 “卖房后付款”“有钱再给” 等不确定表述;若同意附条件,需明确条件成就的具体标准(如 “挂牌后 6 个月未售出则现金支付”)及违约责任。
履约后及时固定证据,主动催告留痕
配合办理过户等义务后,留存过户凭证、沟通记录;对方拖延付款时,通过短信、微信、书面函件等催告,明确要求付款并限期答复,留存主张权利的证据。
反驳 “单方条件”,聚焦 “合意缺失”
对方以 “单方约定的条件未成就” 抗辩时,重点举证 “条件未获己方同意”,强调自身已履行义务,主张条件对己方无约束力,要求按公平原则确定付款时间。
2. 订立继承财产分割协议:2 个关键提醒
书面协议需双方签字,明确权利义务
无论亲属关系亲疏,均需签订书面协议,载明财产归属、折价款金额、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双方签字确认,避免 “口头约定” 或 “单方签条” 引发争议。
附条件付款需设定 “兜底条款”
若确需约定 “卖房后付款” 等附条件条款,需同时约定 “条件未成就的兜底方案”,如 “挂牌满 1 年未售出的,应于 30 日内现金支付”,避免条件无法成就导致权利受损。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继承财产分割中,单方设定的付款条件对另一方无约束力;继承人已履行配合过户义务的,对方不得以不确定条件拖延付款,法院可酌情确定付款期限”。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提交书面约定、过户凭证、催告记录等证据,反驳对方的单方条件抗辩,必要时咨询律师主张 “条件不成立”,要求法院依法确定付款义务。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信守承诺、全面履约。实践中,若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如配合过户),另一方仅以 “单方约定的不确定条件” 拒绝付款,法院通常会认定条件不成立,结合案情确定合理付款期限,这是李哲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