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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梳理
1. 核心争议:哥哥有宅基地,还能分老宅遗产吗?弟弟拆房要赔多少?
李磊(原告,被继承人王桂兰长子,胜诉方)起诉李强(被告一,被继承人次子)、李建国(被告二,被继承人丈夫)、李娜(被告三,被继承人之女),诉求:1. 继承 “一号宅院”(80 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二间;2. 判令李强给付房屋折价款 8 万元。
李磊主张:
父亲李建国与母亲王桂兰(2019 年去世)育有李磊、李娜、李强三子女;“一号宅院” 1990 年翻建的北房 4 间半、西厢房 3 间,是父母与自己共同出资建造,自己工作后工资全交家里,出资贡献大。
李强妻子多次挑起纷争,阻绝自己探望父母;2024 年 7 月,李强未经同意擅自拆除老宅重建新房,侵害自己继承权,应按原房屋价值支付 8 万元折价款。
李强、李建国、李娜辩称:不同意诉求,李磊 1984 年已另批 “二号宅院”(17 号院),不应再分 “一号宅院”;1990 年翻建房屋是李建国与王桂兰出资,李磊未出资;2004 年父母已立协议将房屋给李强,仅同意给 2 万元折价款。
2. 关键事实
亲属与房屋背景:李建国与王桂兰育有三子女,王桂兰 2019 年去世;“一号宅院”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李建国名下,1990 年翻建北房 4 间半、西厢房 3 间(属夫妻共同财产),2024 年 7 月被李强拆除重建,造价 117 万余元;李磊 1984 年另批 “二号宅院” 并居住至今。
证据与争议:李磊提交李建国 2019 年书面证明,证实自己曾交工资赡养父母;李强提交 2004 年《房产协议书》,主张房屋归自己,但协议中王桂兰签字与他人颜色不同,李磊不认可真实性;各方认可李磊曾分摊父亲医疗费。
诉讼情况:李强称翻建是按村里政策,李磊认为其擅自拆房逃避析产;法院查明原房屋建筑面积 132 平方米,李强未举证协议真实性及李磊未出资。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李磊有 “二号宅院”,能否继承 “一号宅院” 房屋折价款?
2004 年《房产协议书》是否有效?
李强擅自拆房,应支付多少折价款?
2. 胜诉关键:协议无效 + 有权分折价款 + 拆房需担责
(1)《房产协议书》真实性存疑,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需真实合法)。
事实推导:李强提交的协议中,王桂兰的签字与李建国、李强的签字使用不同颜色钢笔,且无指纹、无其他见证人佐证;李建国称 “晚上签字笔不同” 的解释牵强,无法证明是王桂兰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分家未征求李磊意见,不符合农村分家惯例,法院对协议真实性不予采信。
(2)李磊虽有宅基地,但有权继承房屋折价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含房屋等合法财产)、《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 规定(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不限制房屋继承权)。
事实推导:“一号宅院” 原北房、西厢房是李建国与王桂兰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桂兰去世后,其份额属遗产;“一户一宅” 限制的是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不影响李磊对父母遗留房屋的继承权,因房屋已被拆除,李磊主张折价款符合法律规定。
(3)李强擅自拆房不影响继承,需支付折价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财产权益应赔偿)。
事实推导:李强在诉讼期间擅自拆除原房屋重建,虽新房合法,但原房屋的财产价值并未消灭,其行为不能剥夺李磊的继承权;法院结合原房屋建筑面积(132 平方米)、建造年代及市场价值,酌情判定折价款合理合法。
(4)李磊尽过赡养义务,继承权受保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
事实推导:李建国 2019 年的证明及各方陈述均证实,李磊工作后曾交工资给家里,且分摊过父亲医疗费,尽到赡养义务;李建国、李娜明确放弃继承,同意归李强所有,故李磊可继承王桂兰遗产中自己应得的 1/4 份额(李建国先分 1/2,剩余 1/2 由李建国、李磊、李娜、李强均分)。
三、裁判结果
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磊被继承人王桂兰遗产折价款 30000 元;
驳回原告李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农村房屋继承(有宅基地仍分遗产):3 个核心维权要点
(1)狙击瑕疵协议,否定虚假处分
若对方提交分家协议或遗嘱,重点核查 “签名真实性、是否有歧义、是否征求全部继承人意见”;对签字颜色不同、无见证人、未涉及部分继承人的协议,直接主张无效,如本案中成功否定协议效力。
(2)举证赡养义务,巩固继承资格
即使已另批宅基地,留存赡养证据(如交款证明、医疗费分摊记录、亲属书面认可),证明自己尽到赡养义务,符合法定继承人资格,避免被以 “未尽孝” 为由剥夺继承权。
(3)房屋被拆别怕,主张折价款有依据
若遗产房屋被擅自拆除,提交原房屋照片、宅基地证、证人证言等,证明原房屋存在及归属;主张拆除人赔偿折价款,法院会结合房屋面积、价值酌情判定,如本案中李磊获 3 万元补偿。
2. 农村房屋继承与翻建:2 个关键提醒
(1)分家协议要规范,避免后续纠纷
签订分家协议时,需全体继承人到场签字,使用同一笔具,注明日期,找 2 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协议无效。
(2)翻建遗产房屋前,先解决继承争议
翻建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屋前,务必与其他继承人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若存在继承纠纷,切勿擅自拆建,否则需承担赔偿折价款的责任,如本案中李强拆房后仍需支付补偿。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农村村民另批宅基地后,仍有权继承父母遗留房屋的财产价值;虚假分家协议无效,擅自拆建遗产房屋的继承人需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遇此类纠纷,重点击破瑕疵协议、举证赡养义务、主张财产补偿,即可维护合法继承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