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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协议有遗嘱,妹妹继承置换房胜诉丨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2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梳理

1. 核心争议:有协议有遗嘱,房产该归妹妹吗?哥哥要 5 万补偿合理吗?

张敏(原告,被继承人张建国之女,胜诉方)起诉张伟(被告,被继承人次子),诉求:1. 判令 “二号房屋”(海淀区)由自己继承;2. 诉讼费由张伟承担。

张敏主张:

父亲张建国(2024 年去世)与母亲李慧(1999 年去世)育有张伟、张敏、张丽、张涛四子女;“一号房屋” 是二人 1993 年购得的房改房,登记在张建国名下。

2014 年 11 月,父亲召集四子女签订《家庭分房协议》,明确 “一号房屋” 最终归自己所有,父亲百年后过户至自己名下;2018 年 1 月,父亲立自书遗嘱,再次确认 “一号房屋” 由自己继承。

2020 年,“一号房屋” 配售腾退,置换为 “二号房屋”,自己补交了 19.92 万元购房款;现张丽、张涛及其他旁系继承人都已书面放弃继承权,“二号房屋” 应归自己所有。

张伟辩称:同意 “二号房屋” 由张敏继承,但家庭协议有缺陷需修正;当年父亲替张敏出了 20 万元购房款,该款项应平均分给四子女,张敏需返还自己 5 万元。

张丽、张涛及其他继承人未作答辩,均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及视频。

2. 关键事实

亲属与房屋背景:张建国与李慧育有四子女,李慧 1999 年去世,张建国 2024 年去世;“一号房屋” 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2020 年置换为 “二号房屋”,张敏补交购房款,现由张敏居住。

核心依据:2014 年《家庭分房协议》由张建国及四子女共同签订,明确 “一号房屋” 归张敏;2018 年张建国自书遗嘱,重申 “一号房屋” 由张敏继承;张丽、张涛及李慧的其他继承人(如李慧的兄弟姐妹及后代)均书面放弃继承权。

款项争议:张伟称张建国曾替张敏出 20 万元购房款,要求张敏返还 5 万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与 “二号房屋” 直接相关。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家庭分房协议》与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二号房屋” 是否应由张敏继承?

张伟要求张敏返还 5 万元的主张是否成立?

2. 胜诉关键:协议遗嘱双保障 + 放弃继承无争议

1)《家庭分房协议》是家庭真实约定,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事实推导:协议由张建国及四子女共同签订,明确了 “一号房屋” 的归属、居住权及过户条件,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中对房产分配的约定清晰,对全体签署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张敏取得房屋奠定基础。

2)自书遗嘱形式合规,进一步确认房屋归属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事实推导:张建国 2018 年所立自书遗嘱,明确将 “一号房屋” 遗留给张敏,有其亲笔签名及日期,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遗嘱内容与《家庭分房协议》一致,是对房屋归属的再次确认,效力毋庸置疑。

3)房屋置换不改变归属,张敏补交房款添权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规定)。

事实推导:“二号房屋” 是 “一号房屋” 配售腾退的置换房,本质是 “一号房屋” 权益的延续;张敏补交了 19.92 万元购房款,进一步强化了其对 “二号房屋” 的权利,该房屋应视为 “一号房屋” 的转化形态,归张敏继承合法。

4)其他继承人均放弃权利,张敏是唯一继承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表示及后果)。

事实推导:张丽、张涛及李慧的其他继承人(如李慧的兄弟姐妹及后代)均提交书面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及视频,明确放弃对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的继承权,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在无其他继承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张敏是 “二号房屋” 的唯一合法继承人。

5)张伟主张 5 万元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应提供证据)。

事实推导:张伟称张建国替张敏出 20 万元购房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的存在、性质及与 “二号房屋” 的关联性;且《家庭分房协议》中已对购房款项作出明确约定,未提及张伟所述的 20 万元分摊事宜,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 “二号房屋” 由原告张敏继承;

驳回被告张伟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凭协议 + 遗嘱继承房屋:3 个核心维权要点

1)锁定协议与遗嘱的一致性,夯实权利基础

留存家庭分房协议、遗嘱原件,确保二者内容一致,形成 “生前约定 + 临终确认” 的双重保障;如本案中协议与遗嘱均指向房屋归张敏,效力叠加无争议。

2)收集放弃继承证据,排除潜在争议

要求其他继承人出具书面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同步录制视频留存;尤其涉及旁系继承人(如本案中李慧的亲属)时,需确保其全部放弃权利,避免后续出现权属纠纷。

3)留存房屋转化及出资证据,强化权益

若遗产房屋发生置换、补交款项等情况,留存置换协议、购房款支付凭证等,证明新房屋是原遗产的延续,且自身有额外出资,进一步巩固继承合法性。

2. 签订家庭分房协议 + 立遗嘱:2 个关键提醒

1)协议内容要明确,避免模糊表述

协议中需写清 “房产具体信息、归属人、生效条件(如老人百年后过户)、各方权利义务”,由全体权利人签字确认,必要时可找无利害关系人见证,增强效力。

2)遗嘱形式要合规,内容与协议衔接

自书遗嘱务必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内容需与家庭协议一致,若有变更需明确说明,避免出现 “协议与遗嘱冲突” 的情况,确保遗产分配意愿清晰。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家庭分房协议与自书遗嘱双重确认遗产归属,且其他继承人均放弃权利的,继承人可合法取得房屋;无证据的补偿主张难以获得法院支持”。遇此类纠纷,重点举证协议与遗嘱的有效性、其他继承人的放弃声明,即可高效实现继承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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