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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去世留房,债权人胜诉获偿丨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2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梳理

1. 核心争议:债务人去世留债,继承人能 “说放弃就免责” 吗?

李磊(原告,债权人,胜诉方)起诉王浩(被告一,债务人之子)、王敏(被告二,债务人之女)、王强(被告三,债务人之兄)、王勇(被告四,债务人之弟)、王芳(被告五,债务人之姐),诉求:判令五被告在继承王建国(债务人)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 50 万元及案件受理费 4400 元,合计 50.44 万元。

李磊主张:

2023 年 6 月,平谷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判令王建国偿还自己借款 50 万元,案件受理费 4400 元由王建国负担。后申请执行仅追回 824 元,因王建国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2024 年 4 月王建国去世,遗留 “一号房屋”(平谷区某村);王浩、王敏等五人是其法定继承人。现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王浩抗辩:父亲欠债太多,自己放弃继承遗产,但 “一号房屋” 是唯一住房,自己必须居住,不同意还款。

王敏、王强、王勇、王芳辩称:均放弃继承王建国遗产,债务与自己无关,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

2. 关键事实

亲属与遗产:王建国 2024 年去世,生前无遗嘱;父亲王父、母亲王母已去世,子女为王浩、王敏,兄弟姐妹为王强、王勇、王芳;“一号房屋” 经生效判决确认含王建国的个人财产份额,属其遗产。

债务背景:李磊对王建国的 50.44 万元债权已获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执行中仅受偿 824 元,剩余债务未清偿。

继承与居住:王敏、王强、王勇、王芳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王浩虽称放弃继承,但实际居住在 “一号房屋”,且明确表示 “以后也得继续居住”。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是否还需对被继承人债务承担责任?

王浩 “名义放弃继承却实际占有遗产” 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未放弃继承?

2. 胜诉关键:债务明确 + 遗产清晰 + 放弃继承不成立

1)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按约返还借款)。

事实推导:李磊对王建国的 50.44 万元债权已由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属合法有效债权。王建国去世后,该债务应在其遗产范围内清偿,这是主张还款的核心依据。

2)“一号房屋” 属王建国遗产,清偿债务有财产基础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事实推导:生效再审判决明确 “一号房屋” 内的部分房屋归王建国所有,该部分财产在王建国去世后成为遗产,具备清偿债务的物质条件,不存在 “无遗产可供清偿” 的情形。

3)多数继承人真实放弃继承,可免责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放弃继承需书面表示,且对债务不负责任)。

事实推导:王敏、王强、王勇、王芳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且未实际占有、使用王建国的遗产,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法无需对王建国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王浩 “假放弃真占有”,视为未放弃继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放弃继承需以实际行为配合,不得虚假放弃)。

事实推导:继承的核心是对遗产权利的处分,王浩虽口头称 “放弃继承”,但实际居住在作为遗产的 “一号房屋”,且主张 “必须继续居住”,实质是通过占有行为行使遗产权利,与 “放弃继承” 的法律后果相悖。法院据此认定其未真正放弃继承,需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三、裁判结果

被告王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王建国遗产(“一号房屋” 中王建国所有份额)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李磊债务 504400 元;

驳回原告李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债权人向继承人追债:3 个核心维权要点

1)锁定债权凭证,夯实权利基础

务必留存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或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明债权合法有效且未过诉讼时效,这是向继承人追债的前提。

2)查清遗产范围,明确清偿保障

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法院档案等渠道,核查被继承人是否遗留房产、存款等遗产,尤其是像 “一号房屋” 这样有生效判决确认权属的财产,直接作为债务清偿的核心依据。

3)紧盯 “放弃继承” 的真实性,戳穿虚假放弃

若继承人称放弃继承但实际占有、使用遗产(如居住遗产房、处置遗产物品),及时收集居住证明、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主张其 “放弃继承不成立”,要求其在遗产范围内还款。

2. 继承人处理被继承人债务:2 个关键提醒

1)真实放弃继承需 “言行一致”

放弃继承不仅要书面表示,更要避免实际占有、使用、处分遗产,否则可能被认定为 “未放弃继承”,仍需承担债务。

2)唯一住房不影响遗产清偿

即使遗产房是继承人唯一住房,若房屋价值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仍可通过 “折价补偿” 等方式实现债权,“唯一住房” 不能成为拒绝在遗产范围内还款的借口。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以‘实际继承遗产’为前提”。口头放弃继承但实际占有遗产的,视为未放弃继承,需在遗产价值范围内还债;而真实放弃继承且不触碰遗产的,可依法免责。债权人追债时,要重点核查继承人是否 “假放弃真受益”,精准锁定责任主体。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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