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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房款结清,女方再以借款索款诉求落空丨北京房产合同律师专业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10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分手后因财产分割闹上法庭的案例屡见不鲜。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女方以 “借贷” 为由起诉男方索要剩余购房款 35.35 万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本文结合案件细节,解析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的分割逻辑与风险要点。

一、案情梳理

1. 恋爱共同购房背景

2015 年,王敏(原告,化名)与赵宇(被告,化名)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期间商议结婚事宜。2017 年 3 月,二人决定共同购买 “一号房屋”(通州区),因王敏无购房资格,遂以赵宇名义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 450 万元(含装修及配套设施)。

购房时,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 208 万元,剩余 242 万元以赵宇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贷款期限 300 期。2020 年 4 月,二人因感情破裂分手,“一号房屋” 仍登记在赵宇名下。

2. 出资与还款情况

经法院核查,双方无争议的出资及还款事实如下:

王敏出资:2017 年 5 月通过本人及委托案外人转账支付首付款 64.6 万元,2019 年 1 月至 12 月按月支付房贷 8.25 万元,2019 年 3 月支付房贷 5 万元,合计出资 77.85 万元。

赵宇还款:分手后,赵宇陆续向王敏返还 61.5 万元,双方曾协商 “房屋归赵宇所有,赵宇返还王敏部分出资”,但未就具体金额达成一致。

3. 纠纷引发

2023 年,王敏最初以 “民间借贷” 为由起诉,主张 100.85 万元系借给赵宇的购房款,扣除已还 61.5 万元后,要求返还剩余 39.35 万元;庭审中又变更案由为 “婚约财产纠纷”,将诉求金额调整为 35.35 万元,称该笔款项为其婚前购房出资,因未结婚应全额返还。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敏主张的 35.35 万元购房款是否应返还,法院最终支持我方(赵宇方)诉求,核心逻辑如下:

1. 本案属婚约财产纠纷,需结合购房目的与双方约定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符合习惯与公序良俗。本案中:

王敏与赵宇购房时明确以 “婚后共同居住” 为目的,且共同出资、共同还贷,符合 “婚约财产” 的特征,而非单纯借贷;

分手后双方聊天记录显示,王敏曾明确表示 “房子不要,亏多少都认”“同意卖房后分割款项”,可见其认可 “共同承担房屋盈亏”,现又主张 “全额返还出资”,违背之前的合意。

2. 王敏的出资应结合房屋贬值情况综合考量

法院咨询中介机构得知,2020 年 4 月 “一号房屋” 市场价值约 330-360 万元,较 450 万元的购买价贬值 90-120 万元。结合以下因素,赵宇已返还的 61.5 万元已合理覆盖王敏的实际权益:

赵宇独自偿还了 2017 年至 2020 年 4 月的房贷利息 30.47 万元,承担了主要还贷责任;

房屋贬值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王敏的出资需扣除其应分担的贬值部分;

赵宇需继续偿还剩余房贷,且房屋后续的维护、物业费均由其承担。

3. 王敏对争议款项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对于王敏主张的 2018 年 11 月 1 万元、12 月 1.99 万元 “房贷出资”,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用途,且双方同居期间存在其他资金往来,法院未认定为购房出资;

王敏称 “2017 年 5 月父母现金支付 10 万元首付款”,未提供任何凭证,赵宇亦不认可,法院对该笔出资不予采信。

4. 赵宇已履行合理返还义务,无需额外支付

结合房屋贬值、赵宇的还贷成本及已返还的 61.5 万元,法院认定:赵宇的返还金额已充分考虑王敏的出资份额,且兼顾了公平原则,王敏再主张 35.35 万元无事实依据。

三、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敏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敏负担。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的群体提供三点核心建议:

1. 明确产权归属,签订书面协议

恋爱购房时,无论是否以一方名义登记,都应签订《共同购房协议》,明确以下内容:

双方出资比例、房贷分担方式;

房屋产权实际归属(如按份共有);

分手或未结婚时的分割方案(如房屋归一方所有,如何补偿另一方,盈亏如何分担)。

2. 留存完整出资证据,避免举证困难

支付首付款、房贷时,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 “购房款”“房贷”,留存转账凭证、银行流水;

委托他人付款的,需签订《代付款协议》,明确款项性质为 “购房出资”;

现金出资需让对方出具收据,并注明 “购房出资” 用途。

3. 分手时友好协商,书面确认分割方案

分手后应就房屋分割及时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房屋分割协议》,明确返还金额、支付时间等,避免口头约定无据可依。若协商不成,应及时固定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对分割的合意。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 “公平原则” 与 “尊重当事人合意” 的裁判思路,也警示公众:恋爱期间共同购房需保持理性,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才能避免分手后的财产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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