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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买房却因为抵押过不了户?购房者胜诉,顺利过户和拿到赔偿!北京房产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10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商品房交易中,购房者最担心的莫过于 “交了钱却拿不到房本”。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购房者全款购房后,因开发商未办理初始登记、未涤除抵押等问题迟迟无法过户,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协助过户并赔偿违约金。本文结合案件细节,解析购房者如何维护 “住有所居” 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梳理

1. 购房签约与付款履行

2019 年 7 月 24 日,张明(原告,化名)与甲开发公司(原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 “一号房屋”(通州区),房屋总价 336.6762 万元。合同约定:甲开发公司应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前交房,交房后 910 日内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如逾期交房,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签约后,张明依约履行义务:2019 年 7 月支付首付款 118.4929 万元,2019 年 8 月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剩余 219 万元,甲开发公司确认收到全部购房款并开具发票。2021 年 8 月 5 日,甲开发公司向张明交付房屋,但未按约定办理后续产权登记手续。

2. 纠纷引发:过户遇阻与违约金拖欠

交房当日,张明与甲开发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确认甲开发公司逾期交房,承诺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违约金 52859 元。但到期后,甲开发公司不仅未支付违约金,还以 “房屋存在抵押”“未办理初始登记” 为由,拒绝协助张明办理过户。

经查,“一号房屋” 所在项目曾于 2017 年抵押给乙信托公司(原某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乙信托公司将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丙资产管理公司(原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 年 8 月 “一号房屋” 被再次办理抵押登记。张明多次与甲开发公司、乙信托公司、丙资产管理公司协商过户事宜无果,遂起诉维权。

3. 关键事实查明

张明已支付全部购房款 336.6762 万元,缴纳契税 3.088772 万元,实际占有使用 “一号房屋” 至今。

甲开发公司认可逾期交房事实及 52859 元违约金约定,但以 “需先办理初始登记、涤除抵押” 为由拖延过户。

乙信托公司虽为登记抵押权人,但已将债权转让给丙资产管理公司;“一号房屋” 的抵押系甲开发公司融资设定,抵押权人已书面同意甲开发公司销售抵押房屋。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甲开发公司是否应协助过户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终支持我方(张明方)诉求,核心逻辑如下:

1. 预售合同合法有效,甲开发公司应全面履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

张明与甲开发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抵押权人乙信托公司已书面同意销售抵押房屋,合同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张明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收房,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甲开发公司作为出卖人,协助办理过户、支付违约金是其法定及约定义务,不得以 “抵押未涤除” 等理由拒绝履行。

2. 张明作为商品房消费者,权利应优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抵押权。” 本案中:

张明购买 “一号房屋” 系用于居住,符合 “商品房消费者” 的认定标准;

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其生存权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甲开发公司及抵押权人不得以抵押为由阻碍过户。

3. 甲开发公司逾期交房违约事实清楚,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

甲开发公司未按《和解协议》约定支付 52859 元违约金,构成二次违约;

其主张 “违约金利息标准过高” 无法律依据,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合理合法。

4. 乙信托公司、丙资产管理公司不承担直接责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预售合同》的签约主体为张明与甲开发公司,乙信托公司、丙资产管理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仅为抵押权人。虽抵押权未涤除,但因张明的消费者权利优先,二公司无需直接协助过户,相关抵押涤除义务应由甲开发公司承担。

三、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甲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张明办理 “一号房屋” 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至张明名下;

甲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明逾期交房违约金 52859 元及利息(以 52859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甲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张明代办费 680.63 元;

驳回张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购房者提供三点核心维权建议:

1. 签约时明确产权登记义务,细化违约条款

签订购房合同时,需明确约定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协助过户的具体时限,以及逾期过户的违约责任(如按日支付违约金);对于房屋抵押情况,要求开发商提供抵押权人 “同意销售” 的书面证明,避免因抵押问题阻碍过户。

2. 付款后留存完整证据,及时主张权利

支付购房款时,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 “购房款”,留存发票、收据、贷款放款凭证等,证明已履行付款义务;

收房后定期催告开发商办理过户,留存催告函、聊天记录等证据,避免因 “逾期未主张” 丧失胜诉权;

如开发商违约,及时签订书面和解协议,明确违约金金额及支付时间,避免口头约定无据可依。

3. 善用 “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突破抵押障碍

若购买的房屋存在抵押,购房者可依据《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主张权利:只要符合 “以居住为目的、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价款、实际占有房屋” 三个条件,消费者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开发商需负责涤除抵押并协助过户。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的优先保护,也警示开发商:切勿以 “抵押”“未办大证” 等为由拖延履行义务,否则需承担过户、赔偿的双重责任。购房者在交易中需保持警惕,用法律武器守护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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