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母亲赠房给孙子,子女质疑赠与效力败诉 北京房产律师专业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0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继女以 “房屋含父亲遗产份额、继母与孙子恶意串通” 为由,起诉要求确认房屋赠与合同无效,判令房屋恢复登记。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认定继母基于遗嘱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有权自由处分,为遗嘱继承与房屋赠与纠纷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婚姻与房屋背景:两次婚姻,公租房拆迁获安置房

李国梁(已故)与第一任妻子王秀兰(1984 年去世)育有两女:李娟、李敏(原告二人)。1990 年 1 月,李国梁与张桂兰(被告一,胜诉方)再婚,婚后无子女,张磊(被告二,胜诉方)系张桂兰之孙。

涉案 “二号房屋”(东城区)系 1960 年房管局分配的公租房,承租人为李国梁。王秀兰去世后,李国梁与张桂兰婚后一直在此居住;李娟、李敏成年结婚后陆续搬离。

2. 2014-2021 年:立遗嘱、拆迁过户,老人合法获房

2014 年 1 月 6 日,李国梁亲笔书写自书遗嘱,明确:“百年后将‘二号房屋’承租权转给老伴张桂兰;若拆迁,我的一半份额全部归张桂兰所有。” 遗嘱有签名及日期,虽有少量笔误涂抹,但不影响意思表达。

2015 年 10 月,“二号房屋” 纳入拆迁范围。李国梁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明确 “先购为私房再拆迁”,夫妻共同出资完成房改售房。同日,李国梁在公证处签署《指定奖励房源购买人声明书》,指定张桂兰作为安置房购买人,自愿放弃购买权。随后,张桂兰以 88.572 万元(从拆迁款中抵扣)购买 “一号房屋”(朝阳区),2021 年 12 月该房屋登记至张桂兰名下。

2020 年 9 月,李国梁去世。此前,张桂兰与李国梁已从拆迁款中支付李娟、李敏各 30 万元。

3. 2022-2024 年:赠与孙子引纠纷,继女起诉被驳回

2022 年 3 月 4 日,张桂兰与张磊签订《赠与协议》,将 “一号房屋” 无偿赠与张磊,并办理过户登记。李娟、李敏得知后起诉,诉求:1. 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桂兰名下;2. 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李娟、李敏主张:1. “一号房屋” 系 “二号房屋” 拆迁所得,含王秀兰的遗产份额;2. 房屋为李国梁与张桂兰夫妻共同财产,李国梁去世后未分割,张桂兰无权单独赠与;3. 张桂兰与张磊恶意串通损害其继承权。张桂兰、张磊辩称:1. 遗嘱明确李国梁份额归张桂兰,房屋系其个人合法财产;2. 已支付继女补偿款,无恶意串通;3. 王秀兰去世超 30 年,无权利主张。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 是否包含王秀兰的遗产份额?

李国梁的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张桂兰是否取得房屋完整所有权?

张桂兰与张磊的赠与合同是否因 “恶意串通” 无效?

2. 胜诉关键:遗嘱合法有效,房屋处分权无瑕疵

(1)“一号房屋” 与王秀兰无关联,超诉讼时效无权利主张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不动产享有处分权)。

事实推导:① “二号房屋” 系公租房,承租人为李国梁,王秀兰 1984 年去世后,其对公租房的居住权随死亡终止;② 2015 年拆迁距王秀兰去世已 31 年,远超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且房改售房及拆迁均在李国梁与张桂兰婚姻期间完成,系夫妻共同行为,故 “一号房屋” 与王秀兰无任何利益关联,李娟、李敏的主张无依据。

(2)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张桂兰依遗嘱取得完整所有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

事实推导:① 李国梁 2014 年的自书遗嘱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日期,虽有笔误涂抹但不影响意思表达,符合法定形式;② 李娟、李敏否认遗嘱真实性,但经法院释明后未提交鉴定申请,亦无相反证据,法院采信遗嘱效力;③ 遗嘱明确 “拆迁后本人份额归张桂兰”,后续李国梁指定张桂兰购买安置房的行为与遗嘱一致,故 “一号房屋” 虽系夫妻共同财产,但李国梁的份额已通过遗嘱归张桂兰,张桂兰取得房屋完整所有权。

(3)赠与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无 “恶意串通” 情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事实推导:① 张桂兰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无偿赠与孙子张磊,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并办理过户,系真实意思表示;② 李娟、李敏未举证证明二人存在 “恶意串通” 的合意及行为,且此前已收取 30 万元拆迁补偿款,与李国梁、张桂兰就财产分割达成过一致,故其主张 “恶意串通” 无事实支撑。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娟、李敏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李娟、李敏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遗嘱订立避坑:3 个核心操作要点

严格符合法定形式,避免形式瑕疵

自书遗嘱需全程亲笔书写,明确遗产范围、继承人及分配方式,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有笔误,建议重新书写或在修改处签名按印,避免因形式瑕疵被认定无效。条件允许时,可对遗嘱订立过程录音录像,或办理公证遗嘱,增强法律效力。

提前沟通,明确财产归属

涉及再婚家庭财产时,应在遗嘱中清晰界定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可提前与继承人沟通遗嘱内容,避免死后纠纷;若对子女进行补偿,需留存书面协议、转账记录等凭证,证明财产分割已达成一致。

及时办理权属变更,固定权利

依据遗嘱取得财产后,应及时办理房产过户、存款转移等手续,将 “继承权利” 转化为 “实际权利”;如本案中张桂兰及时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为后续赠与奠定合法基础。

2. 继承人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无证据否认遗嘱效力,承担举证责任

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时,需提交笔迹鉴定申请或相反证据(如遗嘱订立时立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医疗记录、胁迫证据等);未举证或拒不配合鉴定的,法院将采信遗嘱效力,自行承担败诉后果。

不可超时效主张权利,错失维权机会

对遗产或财产权益主张权利时,需注意诉讼时效(普通 3 年、最长 20 年);超过时效且无中止、中断情形的,法院将驳回诉求,如本案中李娟、李敏主张王秀兰的权利因超时效未被支持。

3. 核心提醒:财产处分 “遗嘱为据,权利清晰”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立遗嘱人有权通过合法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继承人应尊重遗嘱效力,所有权人对财产的处分权受法律保护”。再婚家庭、多子女家庭尤其应重视遗嘱的作用,通过提前规划明确财产归属,避免死后亲属因遗产反目。

建议订立遗嘱前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家庭财产状况(如公租房、拆迁房、夫妻共同财产等)制定个性化遗嘱方案,确保遗嘱合法有效;发生纠纷后,理性梳理证据,依托法律规定主张权利,避免因情绪冲动或证据不足导致败诉。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张桂兰已办理房屋过户,赠与财产权利已转移,不可撤销;若未过户,张桂兰可随时撤销赠与,这提示受赠人需及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保障自身权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