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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留下的西城房屋由三姐妹与两位侄女按份共有,三姐妹为方便管理起诉分割,侄女以 “价格低位、影响权益” 为由反对。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三姐妹诉求,明确房屋份额并由其中一姐妹收购侄女份额,为共有房屋分割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屋背景:父母遗留房屋,五人按份共有
李敏(原告一,胜诉方)、李娟(原告二,胜诉方)、李红(原告三,胜诉方)系亲姐妹。三人父亲李建国(案外人,化名)与母亲张桂英(案外人,化名)共育有五子女:李敏、李娟、李红、李刚(案外人,化名)、李涛(案外人,化名)。
李涛于 2001 年去世,其独女王萌(被告一,化名)为代位继承人;
李刚于 2011 年去世,其独女赵娜(被告二,化名)为代位继承人;
李建国于 2020 年去世,张桂英于 2021 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未留遗嘱。
涉案 “一号房屋”(西城区,建筑面积 92.53㎡)系李建国与张桂英的夫妻共同财产,2007 年登记在李建国名下。2023 年,李敏、李娟、李红起诉王萌、赵娜,要求分割 “一号房屋”。2024 年 6 月,西城法院作出判决:“一号房屋” 由李敏、李娟、李红各占 14 分之 4 份额,王萌、赵娜各占 14 分之 1 份额,按份共有。
2. 2024 年:三姐妹起诉分割,侄女反对引发纠纷
因 “一号房屋” 由三姐妹实际控制,但按份共有导致管理不便,三姐妹再次起诉,诉求:
确认 “一号房屋” 归三姐妹所有,王萌、赵娜的 14 分之 2 份额由李红收购,最终李敏、李娟各占 14 分之 4,李红占 14 分之 6;
王萌、赵娜协助办理过户;
按份额分担房屋超标款 50120 元及手续费 13.54 元;
评估费、诉讼费依法判决。
王萌、赵娜抗辩:① 所占份额小,不影响房屋使用,不同意分割;② 房屋价格处于历史低位,分割会损害其权益;③ 未授权三姐妹交纳超标款,不同意分担;④ 评估费因三姐妹主张分割产生,不应由其承担。
3. 诉讼中:评估房屋价值,三姐妹预交折价款
诉讼中,三姐妹申请对 “一号房屋” 价值评估,经摇号确定的评估公司出具报告:房屋总价 823.83 万元,三姐妹支付评估费 23100 元。
同时,李红将王萌、赵娜的份额折价款共计 117.69 万元(每人 58.845 万元)预交至法院,确保二被告权益。
另查明,2024 年 8 月,三姐妹已代交 “一号房屋” 超标款及手续费共计 50133.54 元;相关部门答复:需交清超标款方可办理过户。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三姐妹是否有权请求分割 “一号房屋”?
李红收购二被告份额、支付折价款的主张是否应支持?
超标款及手续费是否应按份额分担?
2. 胜诉关键:按份共有人有权分割,权益保障充分
(1)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被告抗辩无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未约定不可分割的,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
事实推导:① 各方未约定 “一号房屋” 不可分割,三姐妹作为按份共有人,依法享有分割请求权;② 王萌、赵娜以 “份额小、价格低” 为由反对分割,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信。
(2)李红收购份额并预交折价款,符合 “物尽其用” 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难以分割的共有物,可采取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分割)。
事实推导:① “一号房屋” 作为不动产,物理分割会降低使用价值,采取 “折价收购” 方式更合理;② 李红自愿收购二被告份额,并将折价款预交至法院,已充分保障二被告的财产权益,法院应予支持。
(3)超标款系分割必要支出,应按份额分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按份额分担)。
事实推导:① 交纳超标款是办理 “一号房屋” 过户、完成分割的前提,属于共有物分割的必要支出;② 王萌、赵娜作为按份共有人,应按各自 14 分之 1 的份额分担超标款及手续费,其 “未授权、不同意分担” 的抗辩无依据。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 “一号房屋” 由原告李敏、李娟、李红按份共有,其中李敏、李娟各占 14 分之 4 份额,李红占 14 分之 6 份额;
原告李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被告王萌、赵娜房屋折价款 588450 元(已预交至法院);
被告王萌、赵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李敏、李娟、李红办理 “一号房屋” 过户至三原告名下的手续;
被告王萌、赵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三原告支付房屋超标款及手续费 1194 元;
评估费 23100 元、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份额比例分担。
四、案件启示
1. 按份共有人(如三姐妹)分割房屋:3 个核心动作
明确共有份额,留存权属证据
分割前需通过继承判决、协议等明确各共有人的份额,留存房屋产权证、共有权确认判决书等证据,确保分割诉求有事实基础。
选择合理分割方式,保障对方权益
优先选择 “折价收购”(需提前申请房屋评估,确定合理价格),并将折价款预交至法院或第三方监管账户,避免对方以 “权益受损” 为由反对;若各方均不愿收购,可申请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
先行垫付必要费用,保留凭证主张分担
办理分割需支付的超标款、税费、评估费等,可先行垫付并留存票据,起诉时要求按份额分担,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
2. 份额共有人(如王萌、赵娜)应对分割:2 个注意事项
理性对待分割诉求,关注折价款合理性
若反对分割无法律依据,应重点核查房屋评估价格是否公允(可申请重新评估),确保折价款符合市场价值;同时要求对方将折价款提存或预交,保障自身收款权益。
按份额履行义务,避免额外责任
作为共有人,需按份额分担共有物的必要支出(如管理费、过户费),拒不配合过户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还需承担案件受理费等额外成本。
3. 核心提醒:共有房屋分割 “依法主张,兼顾公平”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按份共有人的分割权受法律保护,分割时需兼顾物尽其用与共有人权益平衡”。无论是亲属间的继承共有,还是合作购房的按份共有,若因管理、使用产生纠纷,共有人均可依法请求分割;分割时应选择合理方式,充分保障各方权益,避免因对抗诉讼导致时间、金钱成本增加。
建议涉及共有房屋分割时,先尝试协商确定分割方案,协商无果可及时起诉,并咨询律师制定最优策略,确保分割过程合法、高效。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房屋等不动产通常因 “难以实物分割”,优先采用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方式分割。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