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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帮邻居垫钱买房遭拒还,起诉要回房款 北京房产律师专业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02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房产中介帮邻居垫款 61 万买房,因开发商原因购房合同无效后,邻居出具欠条承诺还款却拒不履行,中介起诉维权,法院最终判令邻居偿还 33 万元!近日,相关法院的判决,为 “邻里间垫款购房引发的借贷纠纷” 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17 年:中介帮邻居垫款买房,合同因开发商问题无效

张伟(原告,胜诉方)是房产中介,与王浩(被告,化名)系邻里关系。2017 年 2 月,王浩找到张伟,委托其帮忙在香河购买 “一号房屋”,双方商定购房款及电商费共计 61 万元。王浩称 “资金不足”,请求张伟先帮忙垫付,张伟同意。

2 月 15 日,张伟通过银行转账向案外人赵某(房屋经销公司经理)转账 2 万元,附言 “王总定秀兰房子公司垫款”;2 月 21 日,张伟再次转账 63 万元,附言 “给王总垫款”。随后,赵某将其中 57 万元(2 万定金 + 55 万首付款)支付给甲公司(开发商,化名),剩余款项用于支付电商费等。

同日,王浩与甲公司签订《认购意向书》,购买 “一号房屋”。后因甲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原因,2020 年,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认购意向书》无效,判令甲公司返还王浩 57 万元购房款。

2. 2021 年:邻居出具欠条承诺还款,却拒不履行

2021 年 9 月 25 日,经双方结算,王浩向张伟出具《欠条》,载明:“王浩今欠张伟香河秀兰左岸小镇房款 61 万元,因张伟欠王浩房租 28 万元,剩余 33 万元。现达成和解,王浩从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每月 1 日支付 5 万元至张伟妻子林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共计支付 20 万元即可。” 王浩在欠条上签名捺印。

然而,欠条出具后,王浩未按约定支付任何款项。张伟多次催要无果后,决定按欠条载明的剩余 33 万元全额起诉维权,诉求:1. 判令王浩偿还借款本金 33 万元;2. 诉讼费由王浩承担。

3. 庭审中:被告抗辩 “借名买房” 无证据,认可欠条真实性

庭审中,王浩抗辩:“与张伟系借名买房关系,并非垫款借贷,自己未从张伟处拿到 61 万元。” 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借名买房的约定或事实。同时,王浩认可《欠条》的真实性,承认未支付欠款,也认可香河县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认其可向甲公司追回 57 万元。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张伟与王浩之间是 “垫款借贷关系” 还是 “借名买房关系”?

王浩出具的《欠条》是否有效,是否应按约定偿还 33 万元?

2. 胜诉关键:欠条真实有效,被告抗辩无依据

(1)张伟与王浩系借贷关系,被告 “借名买房” 抗辩不成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事实推导:① 张伟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其分两次向赵某转账 65 万元,附言明确为 “给王浩垫款买房”,资金流向清晰,证明张伟实际垫付了款项;② 王浩虽主张 “借名买房”,但未提交《借名买房协议》、双方沟通记录等任何证据,无法证明借名合意;③ 香河县法院(2020)冀 1024 民初 A 号判决已确认王浩是《认购意向书》的签订主体,享有向甲公司追偿的权利,进一步证明是王浩本人购房,而非张伟借名。因此,双方系垫款形成的借贷关系,而非借名买房。

(2)《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浩应按约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事实推导:① 王浩认可《欠条》的真实性,欠条明确载明了欠款金额、抵扣房租后的余款及还款计划,是双方对垫款事实的结算确认,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② 王浩未按欠条约定支付任何款项,构成违约;③ 张伟虽曾同意王浩仅支付 20 万元,但因王浩未履行,张伟有权按欠条载明的剩余 33 万元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三、裁判结果

被告王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伟借款本金 330000 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浩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垫款人(如张伟)避坑:4 个核心维权动作

垫款前明确关系,留存书面凭证

帮他人垫款前,务必签订书面《垫款协议》,明确垫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若为购房垫款,需注明 “代 XX 支付 XX 房屋购房款”,避免日后被主张 “借名买房”。

转账时备注用途,形成资金证据链

垫款时优先通过银行转账,在附言中详细注明 “为 XX 垫付 XX 房屋购房款”“代 XX 支付定金” 等;同时留存收款方(如开发商、中介)的收款凭证,证明资金最终用途,形成 “转账记录 - 用途备注 - 收款凭证” 的完整证据链。

结算时签订欠条,明确还款细节

因垫款产生的债务,需及时与对方结算并签订《欠条》,明确欠款金额、抵扣款项(如本案中的房租)、还款方式、付款账户及逾期责任;欠条需由欠款人签名捺印,并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确保身份信息准确。

对方违约后及时起诉,避免超过时效

若欠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应在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 3 年内提起诉讼,并提交欠条、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若曾达成和解(如本案中同意减免部分款项),对方未履行的,可按原欠款金额主张权利。

2. 欠款人(如王浩)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否认垫款事实,出具欠条后拒不履行

接受他人垫款后,应按约定及时还款;出具欠条即意味着认可债务,拒不履行将面临诉讼,需承担还款责任及诉讼费,还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征信。

不可虚构 “借名买房” 等理由抗辩,需承担举证责任

诉讼中主张 “借名买房”“合伙购房” 等,需提交书面协议、沟通记录、出资证明等有效证据;无证据支撑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最终仍需承担还款义务。

3. 核心提醒:邻里间金钱往来 “明算账,留凭证”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欠条作为债权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邻里、朋友间的垫款、借款等金钱往来,切勿因 “碍于情面” 而不签订书面凭证;涉及大额款项时,务必留存转账记录、结算欠条等证据,明确权利义务,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垫款时的转账记录和书面凭证,是维权的关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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