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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与买家签订 360 万房屋买卖合同,买家仅支付 5 万定金后以 “凑不齐房款” 为由拒绝履约,导致房屋 10 个月内贬值近百万。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买家承担根本违约责任,赔偿卖家 93.62 万元,为二手房交易中 “买家违约” 的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23 年 9 月:签订买卖合同,买家支付 5 万定金
2023 年 9 月 5 日,李军(原告,胜诉方)通过甲中介公司(化名),与张强(被告,化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核心约定如下:
张强购买李军名下 “一号房屋”(昌平区),总价款 360 万元;
付款方式:签约当日支付定金 5 万元,剩余 355 万元于过户前存入监管账户;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 173 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过户手续;
违约责任:若买家拒绝购房或逾期付款超 15 日,卖家有权解除合同,买家需按总房款 20% 支付违约金(或没收定金)。
签约当日,张强通过其父账户向李军支付 5 万元定金,双方同时签署《签约提示和风险告知》(加粗条款注明 “已通读并认可合同全部内容”)。
2. 2023 年 11 月 - 2024 年 6 月:买家拖延履约,明确拒绝购房
合同履行期间,张强以 “需先出售自己名下通州‘二号房屋’凑房款” 为由,迟迟未支付剩余款项。2023 年 11 月,张强曾通过中介告知李军 “可继续挂牌卖房,避免耽误交易”,但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李军因 “合同未解除,担心一房二卖” 未同意另行挂牌。
2024 年 5 月 29 日,李军在中介沟通群询问张强 “是否继续履约”,张强明确回复:“是的,没办法,补不上差价,咱们协商解决”。6 月 13 日,李军发送《律师函》催告履约,张强仍拒绝支付剩余房款。
3. 2024 年 7-8 月:卖家起诉维权,房屋价格大幅贬值
因协商无果,李军于 2024 年 7 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支付保全费 5000 元、保函费 1500 元),法院依法冻结张强名下 100 万元财产。经查,张强名下通州 “二号房屋” 已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以 “赠与” 方式过户至其父名下,未用于凑房款。
2024 年 8 月 12 日,法院向张强送达起诉状。经司法鉴定:“一号房屋” 在 2024 年 8 月 12 日的评估价为 261.38 万元,较 360 万元的合同价贬值 98.62 万元。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买卖合同解除时间如何认定?
张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违约金数额应如何确定?
2. 胜诉关键:买家根本违约事实清楚,违约金按实际损失认定
(1)合同解除时间为 “起诉状送达日”,买家主张的 “2023 年 11 月解除” 不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解除合同需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解除)。
事实推导:张强 2023 年 11 月仅告知 “可继续挂牌”,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且未与李军协商一致,不具备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2024 年 5 月张强明确拒绝履约,李军通过起诉主张解除,法院于 8 月 12 日送达起诉状,此时合同正式解除。
(2)张强未支付剩余房款且明确拒购,构成根本违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可解除合同)。
事实推导:① 支付 360 万元房款是张强的核心义务,但其仅支付 5 万定金后,以 “凑不齐钱” 为由拒绝支付剩余 355 万元;② 2024 年 5 月明确回复 “不交易”,属于 “以明示方式拒绝履行主要债务”;③ 其将通州房屋赠与父亲,未用于凑房款,进一步证明违约的主观故意,构成根本违约。
(3)违约金按 “实际损失” 计算,扣除定金后赔偿 93.62 万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第五百八十八条(定金与违约金可择一适用,不足部分可补)。
事实推导:① 司法鉴定确认房屋贬值 98.62 万元,这是李军的直接实际损失;② 合同约定 “总房款 20% 违约金(72 万元)” 低于实际损失,应按实际损失赔偿;③ 扣除张强已支付的 5 万元定金,最终应赔偿 93.62 万元(98.62 万 - 5 万)。
(4)买家 “格式条款无效”“家庭困难” 等抗辩不成立
格式条款抗辩:案涉合同为中介提供的统一文本,对买卖双方违约责任约定对等(如卖家违约也需按 20% 赔偿),且《签约提示》已加粗提示条款内容,张强签字确认,不符合 “格式条款无效” 情形。
家庭困难抗辩:张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判购房风险,“家庭赡养压力”“凑不齐房款” 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不能减轻违约责任。
三、裁判结果
确认李军与张强于 2023 年 9 月 5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解除;
张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李军违约金 936200 元;
四、案件启示
1. 卖家(如李军)避坑:3 个核心维权动作
签约时明确违约责任,留存履约证据
务必在合同中约定 “逾期付款 / 拒购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建议明确 “按实际损失或总房款 20% 孰高计算”);履约过程中,通过微信、邮件等书面形式沟通,留存买家 “拒付房款”“拒绝履约” 的证据(如本案中的聊天记录、律师函回执)。
买家违约后及时催告,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
发现买家拖延履约后,立即发送书面催告函(需留存送达记录);若担心买家转移财产,可在起诉前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买家银行账户、房产等,确保判决能执行。
主张违约金时,以 “实际损失” 为核心举证
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房屋贬值损失,需提交 “司法鉴定报告”“同小区成交记录” 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金额,要求按实际损失赔偿(而非仅按合同约定违约金)。
2. 买家(如张强)警示:3 个 “不可为”
不可盲目签约,需提前核查资金能力
购房前务必确认 “房款来源是否稳定”(如出售自有房屋的,需明确交易周期),避免因 “凑不齐钱” 违约;签订合同时,切勿轻信 “先签合同再想办法”,重大财产决策需审慎。
不可擅自违约,需承担法定责任
一旦签订买卖合同,定金和违约金条款即生效,“不想买了”“资金不够” 均构成违约,需赔偿卖家损失(包括房屋贬值、中介费等);本案中张强仅支付 5 万定金,最终赔偿 93 万,远超定金金额。
不可转移财产,避免加重责任
违约后转移自有财产(如本案中 “赠与房屋”),可能被认定为 “恶意逃避债务”,面临财产被追回、罚款甚至拘留的风险。
3. 核心提醒:二手房交易 “履约是底线,证据是关键”
本案中李军胜诉的核心,在于 “合同条款清晰 + 违约证据充分 + 及时主张权利”。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均需秉持诚信原则:卖家要及时配合履约,买家要预判资金风险;一旦出现纠纷,务必留存书面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切勿轻信 “口头协商” 而拖延维权。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