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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借名买房产权,因超诉讼时效诉求被驳回 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01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原告主张 20 多年前与被告恋爱时,以被告名义购买两套海淀房屋且全额出资,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己所有,法院最终以 “原告当时存在婚姻关系,与被告不构成合法同居关系” 为由,驳回全部诉求!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恋爱期间的财产争议” 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关系与房屋背景:原告婚内与被告恋爱,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

1977 年,张强(原告,化名)与韩丽(案外人,化名)结婚,2008 年离婚。1994 年,张强与刘敏(被告,胜诉方)建立恋爱关系,2014 年分手。

1999 年 11 月,刘敏与甲公司(开发商,化名)签订《房产认购书》,购买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均位于海淀区),总价款合计约 30.97 万美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2000 年 10 月,刘敏与乙银行(化名)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贷款 120 万元用于购房;2004 年 11 月,贷款全部结清。2004 年 9 月,两套房屋登记至刘敏名下,1999 年 12 月刘敏办理入住,现由其实际居住使用。

2. 2021-2023 年:原告多次起诉,均被驳回

2021 年,张强以 “借名买房” 为由起诉刘敏,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海淀法院判决驳回其诉求;张强上诉后,北京一中院维持原判(生效判决认定张强有出资,但未支持过户)。

2021 年,韩丽以 “张强擅自赠与房屋” 为由起诉张强、刘敏,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房屋,海淀法院及北京一中院均驳回其诉求(认定无法证明张强对房屋享有权利,不构成赠与)。

3. 2024 年:张强再次起诉,主张房屋归己所有

2024 年,张强再次起诉刘敏,诉求:

判令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归其一人所有;

诉讼费、保全费由刘敏承担。

张强主张:两套房屋系其 1999 年全额出资,因 “单位购房指标问题” 借刘敏名义购买,首付款、贷款、装修费等均由其支付,双方共同居住至 2014 年分手,刘敏拒绝返还房屋。刘敏抗辩:① 张强属于重复起诉;② 双方不构成合法同居关系,原告基础法律关系不成立;③ 诉求已过诉讼时效;④ 房屋系其自行购买,与张强无关。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张强与刘敏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同居关系,能否以 “同居析产” 主张房屋所有权?

张强的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诉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 胜诉关键:原告与被告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1)张强与刘敏不构成合法同居关系,基础法律关系不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同居是指未结婚的男女双方自愿共同生活)。

事实推导:① 1999 年购买房屋至 2008 年期间,张强与韩丽仍存在婚姻关系,属于 “有配偶者”;② 法律规定的 “同居关系” 仅指 “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共同生活”,张强在婚内与刘敏的恋爱、共同居住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不构成合法同居关系;③ 张强以 “同居析产” 为基础主张房屋所有权,缺乏合法的法律关系前提,无法成立。

(2)张强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且诉求已过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重复起诉需满足 “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为 3 年)。

事实推导:① 2021 年张强已以 “借名买房” 为由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权利,本案与前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均为房屋所有权、诉讼请求本质一致,构成重复起诉;② 双方 2014 年分手时,张强即应知道其主张的 “权利受损”,至 2024 年起诉已超过 3 年诉讼时效,且未提供时效中断、中止的证据,丧失胜诉权。

(3)房屋登记在刘敏名下,张强的出资主张不改变权属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

事实推导:① 两套房屋的认购书、贷款合同均由刘敏签订,产权登记在刘敏名下,根据 “物权登记公示原则”,刘敏为合法所有权人;② 生效判决虽认定张强有出资,但出资行为仅可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如借贷),不能直接改变房屋的物权归属,张强不能以 “出资” 为由主张房屋归其所有。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张强负担。

四、案件启示

1. 恋爱关系中的财产处理:3 个关键提醒

避免 “借名买房”,明确权属约定

恋爱期间购房时,应尽量以实际出资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办理登记;若确需借名,务必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明确约定房屋权属、出资方式、过户条件等,留存出资凭证(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避免日后权属争议。

婚内禁止与他人同居,坚守法律底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恪守夫妻忠实义务,禁止与他人同居;此类行为不仅违反道德,更不受法律保护,期间产生的财产争议,法院不会基于 “同居析产” 予以支持,出资人可能面临 “钱房两空” 的风险。

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若认为自身财产权利受损,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 3 年内提起诉讼,并留存时效中断的证据(如催告函、沟通记录等);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将丧失胜诉权。

2. 房屋所有权人(如刘敏)的权利保护:2 个关键动作

留存交易凭证,巩固物权证据

购房时的合同、付款凭证、贷款还款记录、产权登记证等,是证明物权归属的核心证据,应妥善保管;若涉及他人出资,需留存相关约定(如借条、赠与协议),明确出资性质。

积极应诉,主张重复起诉与时效抗辩

面对重复起诉时,应及时向法院提交前案判决书,主张 “重复起诉” 予以驳回;同时,若对方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可依法提出时效抗辩,维护自身权益。

3. 核心提醒:物权归属 “以登记为准”,法律不保护违法关系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 与 “法律对合法关系的保护原则”。无论恋爱期间的出资情况如何,房屋权属首先以登记为准;同时,法律不会保护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等违法关系衍生的财产主张。在恋爱、婚姻关系中,处理大额财产时务必坚守法律底线,通过书面约定明确权利义务,才能有效避免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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