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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丰台回迁房入住,原房主女儿以赠与诉腾房,法院驳回 北京房产买卖律师讲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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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 2021 年花 316 万买丰台回迁房,付清 212 万购房款 + 8 万中介费,2024 年收房入住,原房主女儿却以 “房屋是母亲赠与自己的” 起诉 “要求腾房、支付 2.64 万占有费、结清杂费”,买家辩称 “买卖合法,有生效判决确认合同有效”,法院最终判决 “驳回原告全部诉求”!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回迁房买卖经生效判决确认有效,买家合法占有,原房主女儿无证据证明无权占有”,为 “回迁房多重权属争议” 纠纷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案情简介

回迁房来源与赠与背景

2016 年 12 月,苏敏(原告苏晴之母)作为被腾退人,与丰台区某村村委会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其名下平房被腾退,获两套回迁房购买资格(每套约 90㎡),安置人口含苏敏、丈夫苏强(2024 年去世)、女儿苏晴(原告,败诉方)。

2018 年 6 月,苏敏与苏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 “两套回迁房均赠与女儿苏晴”,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仍在建设中。

房屋买卖与付款履约

2021 年 6 月,苏敏因资金需求,与周磊(被告,买家,胜诉方)协商 “将其中一套回迁房(后确定为‘丰台一号房屋’,88.24㎡)以 316 万元转让”,双方签订《资金划转协议》《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周磊分阶段付款,交房前付 200 万元”。

2021 年 6 月 - 12 月,周磊按约支付 200 万元购房款(苏敏出具收据),另支付 8 万元中介费;2024 年 7 月,房屋交房时,因苏敏拖延选房导致户型、楼层不佳,双方签订《协议》,将总房款降至 280 万元,周磊当日再付 12 万元,累计支付 212 万元购房款 + 8 万元中介费 + 0.48 万元物业费,合计 220.48 万元。

2024 年 7 月 5 日,苏敏以苏晴名义与甲公司(开发商)签订《回迁安置房认购协议书》,选定 “丰台一号房屋”,并将房屋及燃气卡、电卡交付周磊,周磊入住使用。

诉讼引发与关键节点

2023 年 9 月,苏敏突然起诉周磊 “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丰台法院审理后判决 “合同合法有效,驳回苏敏诉求”(2024 年 1 月生效)。

2024 年 8 月,苏晴以 “母亲已将房屋赠与自己,《认购协议书》是自己名字” 为由,起诉周磊 “要求腾房、支付 2024 年 5 月 20 日起的占有费(每月 6600 元,暂计 2.64 万元)、结清杂费”,周磊提交生效判决、付款凭证、交房清单等证据抗辩,主张 “合法占有,无需腾房”。

(二)原告诉求与被告答辩

原告苏晴诉求

① 判令周磊腾退 “丰台一号房屋”;

② 判令周磊支付 2024 年 5 月 20 日至实际腾退日的占有费(每月 6600 元,暂计 2.64 万元);

③ 判令周磊结清占用期间的水电暖、物业等费用;

④ 本案诉讼费由周磊承担。

被告周磊答辩

① 辩称 “与苏敏的房屋买卖合同经生效判决确认有效,自己已支付 220.48 万元,合法占有房屋,苏晴无权要求腾房”;

② 主张 “苏晴依据的《离婚协议书》是赠与约定,未办理登记,赠与未生效,且苏敏后续出售房屋的行为已推翻赠与,苏晴不是房屋权利人”;

③ 认为 “苏晴称‘2024 年 5 月入住’不实,实际交房是 2024 年 7 月,且自己已结清物业费等,无需支付占有费及杂费”;

④ 若苏敏存在 “伪造委托书” 等行为,涉嫌诈骗,可移送公安,但不影响自己的合法占有权。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苏敏与苏强的《离婚协议书》虽约定 “房屋赠与苏晴”,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未生效,房屋仍属苏敏可处分的腾退利益;

周磊与苏敏的房屋买卖合同经生效判决确认有效,周磊已支付 212 万元购房款(占总房款 280 万元的 75.7%),且实际占有房屋,持有《认购协议书》《交割清单》等原件;

苏晴主张 “自己是房屋权利人”,但未提交 “赠与已生效”(如产权登记)的证据,仅以《认购协议书》是自己名字为由主张权利,不足以对抗周磊的合法买卖关系;

周磊实际入住时间为 2024 年 7 月,苏晴主张 “2024 年 5 月占用” 无证据,且周磊已支付物业费、中水费,无需额外结清。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苏晴依据《离婚协议书》的赠与约定,是否为 “丰台一号房屋” 的合法权利人?

周磊对房屋的占有是否合法,苏晴要求腾房、支付占有费的诉求是否成立?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本案核心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返还)、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登记生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结合生效判决效力,从两方面突破争议:

苏晴不是房屋合法权利人,赠与未生效且已被推翻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财产需办理登记才生效”:

苏敏与苏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 “房屋赠与苏晴”,但 2021 年苏敏出售房屋时,房屋未建成更未登记到苏晴名下,赠与未生效,苏晴未取得物权;

苏敏后续与周磊签订买卖合同、收取房款、交付房屋的行为,已以实际行动推翻赠与约定,且买卖合同经生效判决确认有效,苏晴不能以 “未生效的赠与” 对抗合法的买卖关系。

周磊合法占有房屋,苏晴无证据证明无权占有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证据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

周磊的占有具有合法基础:生效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周磊已支付大部分房款(212 万元),且苏敏已实际交房,持有房屋及相关凭证原件,符合 “合法占有” 的全部特征;

苏晴的诉求无证据支撑:主张 “2024 年 5 月占用” 但未提交入住记录,主张 “自己是权利人” 但无产权登记或生效赠与证明,主张 “周磊未结清杂费” 但周磊提交了物业费、中水费支付凭证,故其全部诉求均因证据不足不成立。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苏晴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苏晴承担。

四、案件启示

(一)回迁房买家:交易避坑 “三要点”

核实房屋权属,留存生效文书

购买回迁房时,需要求卖家提供《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选房凭证》,确认房屋是否存在赠与、抵押等权利负担;若卖家曾涉及诉讼,需获取 “合同有效” 的生效判决(如本案周磊的关键证据),避免后续因权属争议陷入纠纷。

足额付款留痕,掌控交付凭证

按合同约定足额付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备注 “XX 房屋购房款”),要求卖家出具加盖手印的收据;交房时签订《交割清单》,留存房屋钥匙、水电燃气卡、《认购协议书》原件,证明 “实际占有”,为后续抗辩提供依据。

遇前手赠与争议,紧抓 “登记生效” 原则

若卖家曾与他人约定赠与,需明确 “赠与是否办理登记”,未登记则赠与未生效,卖家有权出售;若前手以 “赠与” 起诉,可提交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生效判决,主张 “合法买卖优先于未生效赠与”。

(二)赠与关系中的受赠人(如苏晴):警惕 “赠与未生效” 风险

赠与房屋及时办理登记,避免权利落空

接受房屋赠与后,需在房屋具备登记条件时立即办理产权过户,未登记则赠与未生效,卖家仍有权处分房屋(如本案苏晴因未登记,无法对抗周磊的买卖);若房屋未建成,可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建成后立即过户,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发现卖家擅自出售,及时主张赔偿

若卖家在赠与后擅自出售房屋,且买卖合同已生效,受赠人无法要求买家腾房,但可起诉卖家 “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而非盲目起诉买家腾房,避免败诉)。

(三)回迁房卖家(如苏敏):履约诚信,不滥用 “赠与” 反悔

明确权利状态,不隐瞒赠与约定

出售已约定赠与的回迁房时,需如实告知买家 “赠与情况”,并出具 “赠与未生效” 的证明(如未登记的说明),避免后续因隐瞒引发诉讼;若已出售,不可随意起诉 “解除合同”,否则可能因 “违约” 承担责任。

按约配合交房,不拖延选房

房屋交房时,需按约定配合买家选房、签订《认购协议书》,不可因个人原因拖延导致买家权益受损(如本案苏敏拖延选房,需降低房款补偿周磊),否则可能面临房款减免、赔偿损失等后果。

(四)裁判要旨

回迁房权属认定遵循 “以不动产登记为权利外观基础,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作为权益保障依据” 的司法裁判原则

本案中周磊胜诉的核心,在于 “买卖合同经生效判决确认有效,已付款且合法占有,苏晴无证据证明权利”;苏晴败诉的关键,在于 “赠与未登记生效,无法对抗合法买卖”。这警示所有参与者:

✅ 买家需重视 “生效判决 + 付款凭证 + 占有证据”,巩固合法权利;

❌ 受赠人不可 “仅凭赠与约定主张权利”,需及时办理登记;

⚠️ 涉及回迁房赠与、买卖,建议提前咨询律师,明确权利边界,避免 “赠与落空”“买了房却被起诉腾退” 的困境。

回迁房交易涉及赠与、买卖、腾退政策等多重法律关系,唯有 “依法登记、诚信履约、留存证据”,才能减少权属争议,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回迁房市场秩序。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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