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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海淀回迁房付全款,卖家去世,起诉继承人要求交房 北京房产买卖律师讲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27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买家 2014 年花 192 万买海淀回迁房,付清全款后等待 10 年,卖家 2023 年私自收房,妻子儿子称 “买卖是虚假的,房屋是共有财产”,买家起诉 “要求继续履行协议、交付房屋”,卖家认可买卖事实,法院最终判决 “卖家 30 日内交付房屋”!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回迁房买卖真实有效,无证据证明虚假或恶意串通,买家有权要求交房”,为 “回迁房未交付” 纠纷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案情简介

回迁房来源与买卖约定

2013 年 10 月,赵强(被告一,卖家)位于海淀区四季青某院的房屋被腾退,与甲公司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获两套回迁房:“海淀一号房屋”(原常青园西里某号,64.57㎡)、“海淀二号房屋”,安置人口含赵强、妻子刘娟(第三人一)、儿子赵阳(第三人二)及张凯(原告,买家,胜诉方)等 5 人。

2013 年 10 月,赵强因资金需求,与街坊张凯协商 “将‘海淀一号房屋’以 192 万元转让给张凯”,张凯同意。2014 年 1 月 9 日,张凯按赵强要求以现金方式付清 192 万元,赵强出具《收据》,载明 “收到张凯购房款 192 万元,用于购买海淀一号房屋”,并承诺 “后续配合交房及过户”。

十年等待与交房受阻

因回迁房建设周期长,张凯一直等待交房,期间未提出异议。2023 年 9 月,“海淀一号房屋” 所在楼盘开始交房,赵强未告知张凯,私自与甲公司办理交房手续(房屋地址因规划变更为 “海淀C一号房屋”)。

张凯得知后与赵强沟通,赵强 2023 年 10 月 13 日出具《情况说明》,确认 “已收 192 万元,同意配合交房及后续过户”,但此后迟迟不交房,还拒绝沟通。刘娟、赵阳得知后提出异议,称 “对买卖不知情,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赵强收钱后用于赌博,买卖是虚假的,实为借贷担保”,阻碍张凯收房,张凯无奈起诉。

关键证据支撑

买卖关系证据:张凯提交《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张凯为安置人口)、2014 年《收据》(赵强签字按印)、2023 年《情况说明》(赵强确认买卖事实),赵强对上述证据均认可;

付款证据:张凯说明 “192 万元部分为夫妻存款,部分向父母、舅舅借款”,虽为现金支付,但赵强出具的《收据》及《情况说明》均确认 “已付清全款”,无相反证据反驳;

交房证据:甲公司 2023 年 10 月与赵强签订的《补充协议》,证明 “海淀一号房屋” 已交付赵强,具备向张凯交付的条件。

(二)原告诉求与各方答辩

原告张凯诉求

① 判令赵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30 日内将 “海淀C一号房屋”(原海淀一号房屋)交付给张凯;

② 本案诉讼费由赵强承担。

各方答辩理由

赵强(被告一,卖家):认可与张凯的买卖关系,承认收到 192 万元全款,同意交房,但称 “妻子刘娟、儿子赵阳不同意,自己无法单独交房”;

刘娟、赵阳(第三人,败诉方):辩称 “对买卖不知情,赵强收钱后用于赌博,未用于家庭开支;《收据》是 2023 年补的,非 2014 年出具;张凯明知房屋是共有财产仍购买,双方恶意串通,买卖无效;赵强无权单独处分共有房屋”,但未提交 “赌博”“收据补开”“恶意串通” 的证据;

张凯针对第三人答辩:称 “2013 年签订买卖时,赵强未提及房屋有其他共有人异议,且自己被列为安置人口,有理由相信赵强有权处分;192 万元是合理市场价,无恶意串通”。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张凯与赵强系街坊,2013 年通过张凯舅舅介绍达成买卖,赵强认可 “将张凯列为安置人口是为了顺利转让房屋”;

2014 年《收据》虽为现金支付,但赵强在 2023 年《情况说明》中再次确认 “已收 192 万元”,无证据证明款项未实际支付或用于赌博;

“海淀一号房屋” 虽为腾退安置房,但安置协议中张凯是安置人口之一,且赵强作为被腾退人,有权处分自己享有的房屋份额,刘娟、赵阳无证据证明房屋为 “全体安置人共同共有且赵强无权处分”;

刘娟、赵阳称 “买卖是借贷担保”,未提交借条、利息约定等借贷相关证据,赵强亦否认 “借贷关系”。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张凯与赵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刘娟、赵阳主张 “买卖虚假、恶意串通、无权处分” 是否成立?

张凯要求赵强交付房屋的诉求是否应支持?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本案核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条件)、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义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从三方面突破争议:

买卖关系真实有效,非虚假或借贷担保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张凯提交的《收据》《情况说明》均有赵强签字按印,赵强当庭认可 “买卖属实、已收全款”,形成完整证据链;

刘娟、赵阳称 “买卖是借贷担保”,但无借条、利息约定等证据,赵强亦否认,该主张无事实依据;

192 万元是 2014 年回迁房合理市场价(64.57㎡,单价约 2.97 万元 /㎡),符合当时交易行情,无证据证明 “价格虚高或过低”,进一步佐证买卖真实。

无证据证明恶意串通,张凯是善意买家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张凯与赵强系街坊,通过亲属介绍达成买卖,无证据证明 “双方事前串通损害刘娟、赵阳利益”;

张凯被列为安置人口,且赵强未告知 “房屋有其他共有人异议”,张凯有理由相信赵强有权处分,符合 “善意买家” 特征;

刘娟、赵阳称 “张凯明知房屋是共有财产”,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张凯事前知晓其异议”,该主张不成立。

赵强有权处分房屋,应履行交房义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法律无效而适用民法典有效,适用民法典”:

赵强是《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的被腾退人,虽房屋涉及其他安置人口,但无证据证明 “房屋为全体安置人共同共有且需一致同意才能处分”,赵强作为主要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

房屋已实际交付给赵强,具备向张凯交付的客观条件,赵强认可 “买卖有效、已收全款”,应按约定履行交房义务,刘娟、赵阳的异议不能对抗张凯的合法权利。

三、裁判结果

被告赵强于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C一号房屋(即《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项下的 “海淀一号房屋”)交付给原告张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赵强承担。

四、案件启示

(一)回迁房买家:交易避坑 “四要点”

明确买卖主体,留存书面协议

购买回迁房时,需与被腾退人(如本案赵强)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明确 “房屋位置、价款、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过户条件”,避免仅靠口头约定;若房屋涉及其他安置人,要求所有权利人签字确认,或留存 “卖家有权处分” 的书面承诺(如本案张凯虽无书面合同,但《收据》《情况说明》弥补了缺陷)。

付款留痕,现金支付需补充证据

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购房款,备注 “XX 房屋购房款”;若需现金支付,要求卖家出具《收据》(注明收款日期、金额、房屋地址),并录制付款视频、留存证人证言(如本案张凯因赵强认可《收据》,现金支付未成为障碍,但仍有风险)。

关注房屋进度,及时主张权利

回迁房建设周期长,需定期与卖家沟通交房进度,留存沟通记录(微信、短信);若卖家私自收房,立即要求出具《交房承诺》(如本案张凯让赵强出具《情况说明》),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发现卖家违约,3 年内起诉维权。

核实安置人口身份,降低无权处分风险

要求卖家提供《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确认自己是否被列为安置人口(如本案张凯被列为安置人口,增强了 “有权购买” 的合理性);若未被列为安置人口,需核实房屋是否为卖家单独所有,或要求其他安置人出具《同意出售声明》。

(二)回迁房卖家:履约诚信,不滥用 “共有” 抗辩

如实告知房屋情况,不隐瞒共有人

出售回迁房前,需告知买家 “房屋是否涉及其他共有人”,若有,需提前征得共有人同意,避免后续以 “共有人不同意” 拒绝交房(如本案赵强未告知刘娟、赵阳的异议,虽自身认可买卖,但仍引发纠纷);

收全款后按约交房,不拖延履约

收到购房款后,需按约定配合交房,即使共有人有异议,也应积极协调,而非放任纠纷扩大(如本案赵强认可买卖却不主动协调家人,导致被起诉);

不虚构 “借贷担保”“收据补开” 等抗辩理由

若买卖属实,不可因房价上涨、家人反对等原因,虚构 “借贷担保”“收据补开” 等理由否认买卖,否则因无证据支撑,会被法院驳回(如本案刘娟、赵阳的抗辩未获支持)。

(三)其他安置人:及时主张权利,不盲目阻扰

若发现卖家擅自出售回迁房,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3 年内主张权利,提交 “卖家无权处分”“买家恶意串通” 的证据(如书面反对意见、买家知情的聊天记录);若无证据,不可盲目阻扰交房,否则可能承担败诉后果(如本案刘娟、赵阳因无证据,未能阻止交房)。

(四)核心提醒:回迁房交易 “证据为王,诚信是底线”

本案中张凯胜诉的核心,在于 “《收据》《情况说明》+ 卖家认可,形成完整买卖证据链,无证据反驳真实交易”;刘娟、赵阳败诉的关键,在于 “无证据证明虚假、恶意串通或无权处分”。这警示所有参与者:

✅ 买家需重视 “书面证据 + 付款凭证”,避免口头约定留隐患;

❌ 卖家不可 “收全款不交房”“虚构理由否认买卖”,否则需承担履约责任;

⚠️ 回迁房交易涉及安置政策,建议提前咨询律师,明确权利义务,避免 “等十年仍无法收房” 的困境。

回迁房承载着居住保障功能,交易双方唯有秉持诚信、留存证据,才能减少 “付全款却交房难” 的纠纷,保障买家的合法居住权益,维护回迁房交易秩序。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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