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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经介绍购买泰国曼谷房产,支付 27.5666 万元首付款后,发现中介隐瞒真实房价、虚增 16 万元差价,拒绝签订后续合同,起诉 “要求中介、卖家、收款公司共同返还房款 + 利息”,三被告辩称 “已完成更名、买家违约致房屋被没收”,法院最终判决 “卖家单独返还 27.5666 万元房款”!近日,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无证据证明房屋已更名且非买家违约,卖家应返还房款,中介、收款公司未实际收款不担责”,为 “跨境房产交易退款纠纷” 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案情简介
跨境购房与款项支付
2018 年 8 月,张磊(原告,胜诉方)经案外人介绍认识李娜(被告一,中介),李娜通过微信推介 “泰国一号房屋”(曼谷 B01712 号房产),称该房屋原房主为陈峰(被告二,卖家),可加价转让。
张磊基于信任,按李娜要求付款:① 2018 年 8 月 30 日转李娜 5 万元;② 2018 年 9 月 11 日转李娜 22.5666 万元,合计 27.5666 万元。同日,丙公司(原某财富投资公司,陈峰关联公司)出具两张收据,载明 “收到张磊购房款 5 万元、22.5666 万元”。
李娜收款后,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9 月 12 日分两笔将 27.5666 万元转给陈峰,后向张磊邮寄 “陈峰与泰国开发商的原始合同” 及 “空白更名协议”。
价虚高发现与交易终止
张磊查阅原始合同发现:李娜此前称 “房屋原总价 80.6667 万元,加价 3.8333 万元,总价款 84.5 万元”,但原始合同显示房屋实际总价仅 68.474753 万元,虚增差价 16 万余元,远超李娜所述的 3.8333 万元。
张磊当即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更名协议,多次要求李娜、陈峰、丙公司返还 27.5666 万元,三被告均拒绝。2019 年张磊曾以 “诈骗” 向山西某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审查后不予立案,张磊无奈起诉。
关键证据支撑
价虚高证据:张磊提交与李娜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娜明确 “原总价 80.6667 万元、加价 3.8333 万元”,但原始合同载明实际总价 68.474753 万元,差额 16 万余元,李娜无法解释虚增原因;
付款证据:银行流水证明张磊转李娜 27.5666 万元,李娜转陈峰 27.5666 万元,丙公司虽出具收据但未实际收款;
未更名证据:张磊提交李娜邮寄的《合同变更申请表》《合同变更备忘录》原件,均无张磊签字,三被告提交的 “更名完成” 证据为复印件,无原始载体,无法证明更名事实。
(二)原告诉求与被告答辩
原告张磊诉求
① 判令李娜、陈峰、丙公司共同返还购房款 27.5666 万元;
② 判令三被告以 27.5666 万元为基数,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018 年 9 月 12 日 -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 LPR 计算至实际清偿日);
③ 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理由
李娜(被告一,中介,胜诉方):辩称 “自己是乙公司(原某置地公司)员工,行为属职务行为,未实际收款,张磊表姐先买同楼盘房屋,张磊自愿加价,因张磊未付尾款致房屋被没收,无权退款”,但未提交 “职务行为”“张磊自愿加价” 的证据;
陈峰(被告二,卖家,败诉方):辩称 “已配合办理更名手续,仅加价 3 万元,张磊知情且同意,房屋被没收是张磊违约,不同意退款”,但无法提供 “更名完成”“张磊违约” 的有效证据;
丙公司(被告三,收款公司,胜诉方):辩称 “出具收据是帮陈峰代开,未实际收款,房屋交易与己无关,不同意退款”,银行流水佐证其未收款。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陈峰 2018 年 6 月通过乙公司认购 “泰国一号房屋”,2018 年 8 月通过李娜转让给张磊,张磊支付的 27.5666 万元最终由陈峰收取;
李娜所述 “房屋原总价 80.6667 万元” 与原始合同 “68.474753 万元” 不符,虚增 16 万余元,李娜未举证 “已告知张磊真实价格”;
三被告称 “房屋已更名至张磊名下”,但提交的更名证据为复印件,张磊提交的原件无其签字,且泰国开发商未出具 “更名完成” 的官方证明,无法认定更名事实;
三被告称 “房屋被没收是张磊未付尾款”,但未提交 “张磊应付尾款”“开发商因张磊违约没收房屋” 的证据,张磊因价虚高未签合同,无付款义务。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李娜、丙公司是否需与陈峰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房屋是否已完成更名,张磊是否因自身违约致房屋被没收?
张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是否应支持?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本案核心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结合跨境房产交易特点,从三方面突破争议:
陈峰是实际收款人,应单独承担返还责任
依据 “谁收款谁返还” 的公平原则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陈峰实际收取 27.5666 万元:银行流水显示张磊转李娜的款项最终全部转给陈峰,陈峰是房款的实际受益人,且无证据证明其收取房款有合法依据(未完成更名、未交付房屋);
李娜、丙公司未实际收款:李娜仅为款项转交人,丙公司仅代开收据,二者均未占有房款,张磊要求其共同返还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无证据证明房屋已更名,张磊无违约行为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证据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
更名事实不成立:三被告提交的 “更名完成” 证据为复印件,无原始载体,张磊提交的更名文件原件无其签字,且泰国开发商未出具官方更名证明,无法认定 “房屋已更名至张磊名下”;
张磊无违约:张磊因李娜隐瞒真实房价、虚增差价,拒绝签订后续合同,属 “行使不安抗辩权”,并非违约;三被告称 “张磊未付尾款致房屋被没收”,但未提交 “尾款约定”“违约没收依据”,该抗辩不成立。
利息主张未获支持,因纠纷持续双方均有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磊在交易前未核实房屋真实价格,存在一定疏忽;李娜隐瞒价格、陈峰拒不退款,亦存在过错,双方对纠纷持续均有责任,故法院未支持利息主张,但不影响房款返还的核心诉求。
三、裁判结果
被告陈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张磊返还购房款 275666 元;
四、案件启示
(一)跨境房产买家:交易避坑 “四要点”
核实房屋真实信息,拒绝 “口头承诺”
购买跨境房产前,务必要求中介 / 卖家提供 “开发商原始合同、房屋总价明细、税费清单”,通过开发商官方渠道(邮件、官网)核实价格,避免仅依赖中介口头表述(本案中张磊若提前核实原始合同,可避免价虚高纠纷);
款项支付明确 “收款主体”,留存凭证
付款前确认 “实际收款人是否为卖家 / 开发商”,向第三方(如中介)付款时,需签订《付款确认书》,明确 “款项用途、转交时限、未转交的退款责任”,留存银行流水、收据原件,注明 “泰国一号房屋购房款”(本案中张磊虽向李娜付款,但流水可证明款项最终转给陈峰,为追款提供依据);
更名 / 过户需 “书面确认 + 官方证明”
跨境房产更名 / 过户后,要求中介 / 卖家提供 “开发商出具的更名完成证明、官方登记文件”,且需本人签字确认,拒绝接受 “空白协议”“复印件证据”,避免后续无法证明权属(本案中张磊因未签更名协议、未获官方证明,成功反驳 “已更名” 主张);
遇纠纷及时固定证据,优先民事维权
发现价格虚高、未按约定履行等问题,立即停止付款,留存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合同原件等证据,若涉及诈骗可报案,但不影响民事起诉主张退款(本案中张磊报案无果后,通过民事诉讼成功追回房款)。
(二)中介 / 卖家:履约 “诚信透明,留存证据”
中介需 “如实披露信息,明确自身角色”
中介推介跨境房产时,需如实告知 “房屋真实价格、加价金额、交易流程、税费”,不可隐瞒或虚增;若为职务行为,需向买家出示 “公司授权文件”,明确 “款项代收权限”,避免后续被追责(本案中李娜因无 “职务行为” 证据,虽未担责,但仍卷入诉讼);
卖家需 “按约交付房屋 / 更名,收款有据”
卖家收取房款后,需及时配合办理更名 / 过户,向买家提供 “官方更名证明”;若因买家违约致交易终止,需留存 “违约证据”(如催款通知、买家拒绝履行的记录),否则需返还房款(本案中陈峰因无 “更名完成”“买家违约” 证据,被判返还房款)。
(三)跨境房产交易核心提醒:“证据为王,谨慎付款”
本案中张磊胜诉的核心,在于 “留存价虚高证据、未更名证据、付款流水,三被告无有效证据反驳”;陈峰败诉的关键,在于 “实际收款却无法证明履约”。这警示所有参与者:
✅ 买家需 “核实信息 + 明确收款方 + 留存证据”,避免盲目付款;
❌ 中介 / 卖家不可 “隐瞒价格 + 虚构履约 + 拒不退款”,否则需承担退款责任;
⚠️ 跨境房产交易风险高,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审核合同、跟进交易流程,降低 “钱房两空” 风险。
跨境房产交易涉及多国法律、语言差异,唯有 “诚信透明、证据留存、谨慎操作”,才能减少纠纷,保障买家合法权益,维护跨境房产交易秩序。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