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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买房没证,起诉单位协助过户,法院支持 北京律师详解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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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 2006 年全款 34 万买朝阳房屋,开发商承诺办证却迟迟未办,20 年间多次上访、部分业主起诉后学院承诺办证仍推诿,业主起诉 “要求学院、开发商协助过户”,法院最终判决 “学院 30 日内协助过户,开发商无责,税费由业主承担”!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合作建房中开发商有权处分房屋,学院作为大产权人需配合过户,房改房政策不影响已售房屋权属转移”,为 “历史遗留合作建房过户难” 纠纷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核心事实

原告陈芳(购房业主,胜诉方)诉称:

判令被告朝阳职业学院(大产权人)、乙公司(原开发商,已吊销)协助将 “朝阳十号房屋”(89.99㎡)过户至陈芳名下;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依据:

合法购房且全款履约:

2006 年 9 月 15 日,陈芳与乙公司签订《住宅楼合建协议》,约定 “乙公司与朝阳职业学院合作建楼,陈芳以 34 万元全款购买‘朝阳十号房屋’,乙公司承诺协助办证”,9 月 18 日陈芳支付全款(收据加盖甲公司财务章,因乙公司与甲公司当时联合办公,实际收款主体为乙公司);

2006 年 11 月,陈芳与朝阳职业学院签订《供暖协议书》,入住房屋至今,按时缴纳物业费、供暖费,无任何违约行为。

20 年办证无果,被告多次推诿:

购房后陈芳多次要求乙公司、朝阳职业学院办证,二被告均以 “正在协调”“领导更换” 为由拖延,甚至 2007 年部分业主起诉后,朝阳职业学院派代表参与调解并承诺办证,事后仍无进展;

陈芳多次联合业主上访反映办证问题,朝阳职业学院仅口头安抚,未实际推进;

2019 年北京市出台《关于切实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的通知》(京规自发【2019】329 号),明确 “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可特事特办”,但朝阳职业学院仍以 “陈芳不符合房改房政策”“需再交购房款” 为由拒绝,乙公司因 2013 年被吊销,无人负责。

同小区其他业主已办证,区别对待无依据:

与陈芳同期从乙公司购房的 7-10 单元几十户业主,多数通过协调已办证,仅陈芳等少数业主被以 “政策不符” 为由拒绝,朝阳职业学院存在 “选择性办证”。

(二)被告答辩理由

朝阳职业学院(大产权人)辩称:

非合同主体,不应担责:陈芳与乙公司签合同,本案是合同纠纷,学院仅为合作建房方,不是买卖相对人;

陈芳不符合房改房政策:房屋性质为房改房,政策要求 “1999 年 9 月 1 日前签约入住”,陈芳 2006 年购房,不符合条件,且需按 1560 元 /㎡补交购房款才能办证;

已尽最大努力: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为符合政策的业主办了证,陈芳无法办证是政策限制,与学院无关。

甲公司(被误诉主体)辩称:

非合同相对人:陈芳与乙公司签协议,甲公司未参与房屋买卖,无办证义务;

收款存疑:陈芳仅提交加盖甲公司财务章的收据,无银行转账记录,无法确认是否足额付款。

乙公司(原开发商)未答辩:

2013 年被吊销营业执照,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合作建房与产权分割:

1995 年朝阳职业学院与乙公司签《合作建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 “学院出地、乙公司出资,建成后学院分 1-6 单元,乙公司分 7-10 单元,各自享有所有权,乙公司需缴土地出让金后获 70 年产权”,2008 年学院取得楼宇大产权证;

购房与履约证据:

2006 年陈芳与乙公司签《住宅楼合建协议》,约定 “陈芳全款 34 万购房,获永久使用权,政策允许时乙公司协助办证”,陈芳提交的收据(甲公司财务章)、《供暖协议书》及物业费缴费记录,证明 “已付款 + 实际入住”,甲公司虽质疑收据真伪,但未提交反证;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乙公司 2013 年被吊销,法定代表人 2012 年去世,无人负责办证;朝阳职业学院承认 “7-10 单元归乙公司所有,已为部分业主办证”,但主张 “陈芳不符合房改房政策”,却未提交 “政策要求 1999 年签约” 的书面文件;

税费与补款争议:

《合作建房合同修订协议》约定 “办证所需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由购房人承担”,朝阳职业学院要求 “补交房改房购房款”,无合同依据,陈芳已向乙公司付清全款,无需重复支付。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朝阳职业学院作为大产权人,是否有义务协助陈芳办理过户?

甲公司、乙公司是否需承担办证责任?

朝阳职业学院主张 “陈芳不符合房改房政策、需补交购房款” 是否成立?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朝阳职业学院需协助过户,大产权人有配合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乙公司对房屋有处分权:根据合作建房协议,乙公司分得 7-10 单元,享有所有权,其将房屋出售给陈芳合法有效,陈芳已付清全款并入住,有权要求过户;

学院作为大产权人需配合:房屋现登记在学院名下,虽非买卖相对人,但作为楼宇大产权证持有者,有义务协助实际权利人办理分户过户,这是 “历史遗留房屋过户” 的通行处理原则,且学院已为同小区其他业主办证,无理由拒绝陈芳。

甲公司无责,乙公司因吊销无法履职,责任由学院承担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 及合同相对性原则:

甲公司非合同主体:陈芳与乙公司签合同,甲公司仅因 “联合办公” 开具收据,无证据证明其参与买卖,故不承担办证责任;

乙公司无法履职:乙公司 2013 年被吊销,法定代表人去世,已无实际履行能力,但其对房屋的处分权合法,学院作为合作方及大产权人,需代为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房改房政策 + 补交购房款” 主张不成立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政策适用错误:房屋是合作建房分房,非学院自有房改房,学院将 “房改房政策” 套用在陈芳身上,无合同及法律依据;

补款无依据:陈芳已按《住宅楼合建协议》付清 34 万全款,学院要求 “再按 1560 元 /㎡补交”,未在合同中约定,亦无政策支持,法院不予认可;

税费承担明确:根据合作建房协议,“土地出让金及过户税费由购房人承担”,陈芳同意承担,符合合同约定。

三、裁判结果

被告朝阳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陈芳办理 “朝阳十号房屋” 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陈芳名下;

办理上述产权过户所需的土地出让金、契税、手续费等全部费用,由原告陈芳承担;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人:买 “合作建房 / 历史遗留房” 避坑 “三要点”

签合同明确 “办证义务 + 责任主体”

购买合作建房、单位集资房等特殊房屋时,需在合同中明确:① 办证时限(如 “交房后 3 年内”);② 协助办证的责任主体(不仅是开发商,还需大产权人签字确认);③ 违约条款(如 “逾期办证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一付违约金”),避免 “仅开发商承诺,大产权人不配合”(本案中陈芳合同未明确学院责任,增加维权难度);

留存 “付款 + 入住” 完整证据

支付房款时,优先通过银行转账(备注 “购房款 + 房屋地址”),若收据加盖其他公司印章,需让开发商出具《说明》,注明 “某公司代收款,视为开发商收款”;入住后留存 “物业费、供暖费、水电费缴费记录”,作为 “已实际占有房屋” 的证据(本案中陈芳的收据 + 缴费记录,成为 “已付款 + 入住” 的关键依据);

遇推诿及时维权,善用 “历史遗留政策”

若开发商、大产权人推诿办证,可:① 联合其他业主集体上访,向街道、住建部门反映;② 关注地方政府出台的 “历史遗留房屋办证政策”(如本案中 2019 年北京 329 号文),以此作为维权依据;③ 超过 10 年未办证的,及时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中陈芳 20 年未放弃维权,最终胜诉)。

(二)大产权人(如学院、单位):处理合作建房 “两底线”

尊重 “产权分割约定”,不滥用 “政策借口”

与开发商合作建房时,需在协议中明确 “各自产权范围”,后期不得以 “政策限制”“房改房要求” 为由,拒绝为开发商已售房屋的业主办证;若确有政策要求,需向业主出具书面政策文件,而非口头推诿(本案中学院未提交 “1999 年签约” 的政策依据,主张不被认可);

配合 “历史遗留问题解决”,避免区别对待

对于同小区、同批次购房的业主,应统一办证标准,不得 “选择性办证”;若开发商已吊销或失联,作为大产权人,有义务协助业主对接住建部门,按 “特事特办” 原则解决,而非放任问题拖延(本案中学院为部分业主办证,却拒绝陈芳,存在明显区别对待)。

(三)开发商:履约诚信,避免 “吊销后甩责”

及时办理产权,不拖延不推诿

合作建房项目中,开发商需按协议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协助业主办理分户过户;若公司面临吊销,需提前与大产权人、业主协商 “办证后续事宜”,指定专人负责,不可 “一吊销了之”(本案中乙公司吊销后无人负责,导致业主维权困难);

规范财务流程,避免 “收款主体混乱”

收取购房款时,需以自身名义开具发票或收据,若委托其他公司代收,需签订《代收协议》并告知业主,避免后期因 “收款主体争议” 影响业主维权(本案中甲公司因 “代收收据” 被误诉,增加各方诉累)。

(四)核心提醒:历史遗留房过户 “找对主体,靠实证据”

本案中陈芳胜诉的核心,在于 “证明了购房合法性 + 实际占有 + 学院有协助义务”;学院败诉的关键,在于 “无政策依据拒绝办证 + 区别对待业主”。这警示所有参与者:

✅ 购房人需重视 “合同条款 + 证据留存”,遇推诿不放弃,善用政策维权;

❌ 大产权人不可 “滥用政策借口 + 选择性办证”,需履行协助义务;

⚠️ 历史遗留房屋过户虽复杂,但只要 “买卖合法、证据充分”,通过法律途径可实现权益,必要时咨询律师,明确责任主体,避免多头维权。

20 年办证路虽漫长,但法律最终会保护合法购房人的权益。对于历史遗留房屋问题,唯有各方秉持诚信、积极配合,才能彻底解决 “办证难”,让业主真正实现 “居有其证”。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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