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二手房小院违建被拆,购房者索赔遭驳回 北京律师以案说法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20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买二手房时附带的外接小院,入住 3 年后被认定为违建拆除,购房者能否向原房主索赔?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购房者无法证明原房主 “明知违建且隐瞒”,且小院未计入购房面积与房价,最终驳回其全部诉求,明确了 “二手房额外空间纠纷” 的举证责任与裁判标准。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理由

原告周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张敏、张磊(母子关系)赔偿损失及违约金 176500 元;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周凯诉称,2018 年 5 月 10 日,经甲公司(居间方)、乙公司(资金监管方)推荐,他与张敏、张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下称一号房屋),按约支付 353 万元购房款、居间费及税费。合同载明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53.1 平方米(含阳台 4.7 平方米),他入住后未改建房屋,仅将原房主已整改的 “阳台与主体建筑合并区域” 继续使用。2021 年 10 月,政府部门告知一号房屋南侧阳台外小院为违建,2022 年 9 月被街道办拆除。他主张买房时,张敏、张磊及甲、乙公司均承诺 “房屋无违建”,现小院拆除导致居住面积减少,故要求赔偿。

(二)被告答辩理由

被告张敏、张磊共同辩称:

周凯起诉未过诉讼时效,但二人无任何违约或过错行为;

一号房屋是 1990 年单位分配的福利房,交房时小院外墙已存在,2018 年卖房时已如实展示房屋现状,配合周凯多次看房,未隐瞒任何信息;

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房屋价款仅针对产权证登记的 53.1 平方米,小院未计入面积与房价,周凯购房时明知小院无产权登记,二人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第三人陈述

甲公司(居间方):诉讼请求未涉及本公司,不发表意见;

乙公司(资金监管方):诉讼请求未涉及本公司,不发表意见。

(四)法院查明核心事实

合同与交易细节:2018 年 5 月 10 日,周凯与张敏、张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53.1 平方米(含阳台 4.7 平方米),总价款 353 万元;周凯按约付款后,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产权证登记面积与合同一致。

房屋现状与改建:购房时一号房屋阳台与卧室相连,阳台南侧有外接小院(用门联窗隔开),周凯入住后自行拆除门联窗,将小院与阳台合并为卧室;2022 年 7 月,街道办勘验确认小院面积 6.4 平方米(周凯认可该面积不含产权证内的阳台 4.7 平方米)。

违建认定与拆除:2022 年 8 月,规划部门回函称小院无规划审批记录,属违法建设;9 月,小院被依法拆除。

原房主履约情况:张敏、张磊庭审中提交 “2018 年看房照片”“房屋原始分配资料”,证明卖房时已如实展示小院现状,且明确告知 “小院未登记在产权证内”,未作出 “无违建” 承诺。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周凯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张敏、张磊是否存在 “明知小院是违建且故意隐瞒” 的违约行为;

周凯主张 17.65 万元赔偿及违约金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法律适用与胜诉关键

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但原房主无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期限为 3 年”。本案中,小院 2022 年 9 月被拆除,周凯此时才知晓权益受损,起诉时未过诉讼时效,故张敏、张磊的 “时效抗辩” 未被采纳。但 “时效成立” 不代表 “诉求合理”,需进一步审查原房主是否存在过错。

无证据证明原房主 “明知违建且隐瞒”,不构成违约

小院未计入合同范围: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房屋面积为产权证登记的 53.1 平方米,价款计算仅针对该面积,小院属于 “额外使用空间”,未纳入交易范围,张敏、张磊无义务对 “非交易标的” 的合法性承担担保责任;

原房主无 “明知” 证据:周凯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2018 年卖房时张敏、张磊已知道小院是违建(如原房主此前因小院被处罚的记录、与他人讨论小院违建的聊天记录等);

无 “隐瞒” 行为佐证:周凯主张 “原房主承诺无违建”,但未提供书面承诺、录音录像等证据,且张敏、张磊已配合看房,小院现状清晰可见,不存在 “刻意隐瞒” 的客观行为,故无法认定二人违约。

赔偿诉求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损失不存在合法性:周凯主张的 “居住面积损失”,因小院本身未计入购房面积与房价,不属于其基于买卖合同取得的 “合法权益”,拆除违建未损害其合同约定的利益;

违约金无合同支撑:双方合同未约定 “房屋无违建” 的义务条款,亦未约定相关违约金标准,周凯主张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

举证责任未完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周凯未提交证明 “损失金额”“原房主过错” 的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凯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周凯负担。

四、案件启示

(一)原房主:卖房需 “如实展示 + 留存证据”,规避责任风险

明确区分 “登记面积” 与 “额外空间”:卖房时主动告知购房者 “产权证内面积” 与 “小院、露台等未登记区域” 的区别,避免购房者误解 “额外空间属于合法面积”;

留存履约凭证: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书面《房屋现状确认书》等方式,记录 “已展示房屋全貌”“已告知额外空间无产权” 的事实,防止后续被诬陷 “隐瞒”;

拒绝无依据承诺:不轻易作出 “无违建”“可永久使用” 等口头承诺,若购房者要求书面保证,需先核查房屋合法性,避免因承诺无法兑现承担责任。

(二)购房者:买二手房必查 “三要素”,避免踩坑

查 “合法性”:除核对产权证外,需向街道办、规划部门查询房屋是否有违建记录;对小院、加建部分,要求原房主提供规划审批手续,无手续的 “额外空间” 需警惕;

定 “合同条款”:在买卖合同中明确 “房屋无违法建设”,约定 “若存在违建导致拆除,原房主需赔偿损失”,同时注明 “额外空间不计入房价,使用风险由购房者自行承担”;

留 “维权证据”:看房时拍摄房屋全貌视频,留存原房主关于 “房屋合法性” 的承诺记录;若后续发现违建,及时固定 “原房主明知且隐瞒” 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等),为维权奠定基础。

(三)居间方:履行 “核查 + 告知” 义务,避免连带责任

协助核查房屋状况:中介需核实房屋产权证、规划手续,发现小院、加建等情况时,主动向规划部门查询合法性,不得为促成交易隐瞒风险;

明确告知双方风险:向购房者说明 “未登记空间的使用风险”,向原房主强调 “如实告知义务”,并在居间合同中注明相关风险提示;

留存核查记录:将 “查询违建记录的截图”“向双方告知风险的聊天记录” 归档留存,若后续发生纠纷,可证明已履行核查与告知义务,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四)维权核心:举证是关键,无证据难胜诉

二手房纠纷中,购房者主张赔偿需满足 “三要件”:有证据证明原房主 “明知问题”、有证据证明 “故意隐瞒”、有证据证明 “实际损失”。缺乏任一要件,诉求都难以得到支持。因此,交易全程需注重证据留存,理性评估风险,避免因 “轻信口头承诺”“忽视证据” 导致权益受损。

二手房交易中的 “额外空间” 看似是 “福利”,实则可能暗藏违建风险。原房主需恪守诚信,如实披露信息;购房者需保持谨慎,核查房屋合法性;中介需履行职责,协助规避风险,三方共同努力,才能减少此类纠纷,保障交易安全。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