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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区一起姐弟、兄弟房屋纠纷中,陈阳(原告,弟弟)2005 年获父母出资购买的一号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08 年因父母反对其结婚对象,被迫将房屋过户给陈明(被告,哥哥)、陈丽(被告,姐姐)。2022 年陈阳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23 年二审维持 “合同无效” 判决。随后陈阳再诉 “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 + 哥姐协助过户”,陈明、陈丽辩称 “房屋是父母借名购买,已通过分家析产归自己,还付了 20 万补偿款”。最终法院判决 “陈明、陈丽 30 日内协助陈阳过户房屋”,驳回 “确认房屋所有权” 诉求,此案明确 “合同无效后登记需恢复” 的规则,给亲属间借名、过户纠纷提了醒。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阳(陈明、陈丽弟弟,一号房屋原登记所有权人,主张 “合同无效后应过户回自己名下,房屋归自己所有”)
被告:陈明(陈阳哥哥,一号房屋现共有权人,占 50% 份额,辩称 “房屋是父母借名购买,已分家析产归自己,付过 20 万补偿款”)
被告:陈丽(陈阳姐姐,一号房屋现共有权人,占 50% 份额,主张与陈明一致)
已故亲属:陈建国(陈阳、陈明、陈丽父亲,2016 年去世)、刘梅(陈阳、陈明、陈丽母亲,2015 年去世)
关联人:赵宇(陈明申请的证人,证明 “曾借钱给陈明,用于支付补偿款”)、周玲(陈明妻子,账户曾取款用于借款)、孙燕(陈丽申请的证人,证明 “2006 年起陈丽居住一号房屋”)、李娜(陈阳妻子,与陈阳因婚姻问题引发房屋过户争议)
(二)案情简介
2005 年,陈阳父母陈建国、刘梅出资购买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登记在幼子陈阳名下。陈阳称此为父母赠与,陈明、陈丽则主张 “父母因名下有福利房,借陈阳之名买房,房屋实际归父母控制”。
2008 年,陈阳谈婚论嫁,父母反对其结婚对象李娜,担心房屋被李娜取得,要求陈阳将房屋过户给陈明、陈丽。5 月 20 日,三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以 20 万出售,陈明、陈丽各占 50% 份额,但合同中付款方式、交付、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均为空白。同日房屋过户至陈明、陈丽名下,陈阳称 “无真实买卖意思,20 万未支付,仅为挂名过户”,而陈明、陈丽称 “父母给了陈阳 20 万补偿款(陈明出 10 万,父母代陈丽出 10 万),属分家析产,陈阳才配合过户”。
过户后,陈阳搬出房屋租房,一号房屋由父母出租并收取租金(陈明、陈丽称 2006-2008 年陈丽曾居住,陈阳不认可)。2011 年,陈阳与父亲因婚姻矛盾签订《断绝关系》协议。2015 年母亲刘梅去世,2016 年初父亲让陈阳搬回一号房屋无偿居住,同年 5 月父亲去世,其遗嘱仅提及 “将案外二号房屋留给陈明”,未涉及一号房屋,陈明、陈丽以此主张 “父亲认可一号房屋已处理完毕”。
2022 年,陈阳起诉确认 2008 年《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审丰台法院查明 “无 20 万付款记录、合同条款空白、房屋长期由父母出租”,认定 “无真实买卖意思”,2022 年 10 月判决合同无效,告知 “房屋归属另行解决”;2023 年 4 月二审北京二中院维持原判,驳回陈明、陈丽 “已支付 20 万补偿款” 的上诉(因无证据)。
2023-2024 年,陈阳再次起诉,要求 “确认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 + 陈明、陈丽协助过户”。陈明、陈丽提交取暖费、燃气费票据(证明控制房屋)、装修合同(证明陈丽装修)、银行取款记录及赵宇证言(证明凑 10 万补偿款)、孙燕证言(证明陈丽居住)、父亲遗嘱(证明房屋非遗产)、录音(陈阳提 “20 万没了”,主张是补偿款)等证据反驳;陈阳则称 “费用是父母支付、装修证据与房屋无关、录音中 20 万是自己的钱、遗嘱未提房屋不代表已处理”,双方各执一词。
(三)各方核心主张
陈阳(原告):一号房屋是父母 2005 年赠与自己,2008 年过户是挂名,合同已无效,应过户回自己名下,房屋归自己所有;
陈明、陈丽(被告):房屋是父母借陈阳之名购买,2008 年通过分家析产归自己,已付 20 万补偿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权属,不同意过户和确权。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无效后,过户登记应恢复:支持陈阳过户诉求
依据《民法典》第 155 条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后果”:
合同无效自始无约束力:前案一、二审已确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从 2008 年签订时起就无法律约束力,基于合同办理的过户登记失去合法依据;
登记应恢复至原状态:一号房屋原登记在陈阳名下,因无效合同过户给陈明、陈丽,现合同无效,应恢复原登记,陈明、陈丽有义务协助过户;
陈明、陈丽 “20 万补偿款” 无证据:二人主张 “支付 20 万补偿款”,仅提交银行取款记录、证人证言,但无陈阳出具的收条、转账记录等直接证据,赵宇证言中 “借钱给陈明买房” 与 “分家析产补偿” 表述矛盾,录音中陈阳提及的 “20 万” 也无法证明是补偿款,故该主张不成立,不能阻碍过户。
(二)房屋所有权确认:因涉及案外人,不予处理
房屋出资与赠与争议涉及父母权益:一号房屋由陈建国、刘梅出资,陈阳称 “赠与”,陈明、陈丽称 “借名”,双方争议本质是 “父母出资的房屋是否赠与陈阳”,而父母已去世,可能涉及其他继承人(如陈明、陈丽所述 “父亲与前妻的 3 个子女”),属于案外人权益范畴;
本案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仅审理 “合同无效后过户” 问题,所有权确认涉及分家析产、继承等其他法律关系,需另案处理,故驳回陈阳 “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 的诉求。
(三)陈明、陈丽其他抗辩:不影响过户判决
“借名买房” 无证据:二人称 “父母借陈阳之名买房”,但未提交借名协议、父母实际控制房屋的书面证据(如租金收取记录),2005 年房屋登记在陈阳名下,若无相反证据,应推定登记人为权利人,“借名” 主张不成立;
“居住、缴费” 不代表权属:陈明、陈丽提交的居住证言、缴费票据,仅能证明曾使用或支付费用,不能直接证明所有权归属,房屋权属以登记和合法取得依据为准,使用行为不改变权属;
“遗嘱未提房屋” 无证明力:陈建国遗嘱未提及一号房屋,可能是遗漏或其他原因,不能直接推定 “房屋已处理完毕”,需结合其他证据认定,该遗嘱无法反驳合同无效后的过户义务。
三、裁判结果
被告陈明、陈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陈阳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至原告陈阳名下;
驳回原告陈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即 “确认一号房屋归陈阳所有” 的诉求);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明、陈丽承担。
四、案件启示
(一)亲属间房屋过户:2 点避免后续纠纷
明确真实意思,留存书面证据:无论是赠与、借名还是分家析产,都要签订书面协议(如《赠与协议》《借名买房协议》《分家析产协议》),明确房屋归属、款项支付、过户原因,避免 “口头约定”“空白合同”,本案中空白的买卖合同正是 “无真实意思” 的关键证据;
款项支付务必留痕:若涉及补偿款、购房款,需通过银行转账(备注用途),让收款方出具收条,避免现金支付无凭证,陈明、陈丽因 “20 万无转账、无收条” 败诉,就是典型教训。
(二)借名买房需谨慎:3 点降低风险
优先避免借名:借名买房易因 “权属争议”“政策变化” 引发纠纷,如本案中父母借陈阳之名,最终导致子女间反目,能直接登记在实际权利人名下的,尽量不借名;
签订详细借名协议:若必须借名,协议需明确 “实际权利人、借名原因、房屋出资、过户条件、违约责任”,并留存出资凭证(如银行流水、购房发票);
借名后控制房屋凭证:实际权利人需保管房产证、购房合同、租金收取记录等,证明对房屋的实际控制,避免名义权利人擅自处分。
(三)合同无效后的权利主张:1 个核心思路
区分 “合同效力” 与 “权属确认”:合同无效仅意味着交易关系不成立,不直接等同于权属归原登记人,若涉及赠与、继承、分家析产等其他关系,需另案解决。本案中陈阳虽未确权,但先通过 “合同无效” 恢复登记,为后续权属争议奠定基础,权利人可分步骤维权,先解决登记问题,再处理权属问题。
(四)继承人处理遗产房屋:2 点注意事项
梳理房屋历史交易记录:继承房屋前,需查清房屋是否有借名、赠与、过户等历史,避免遗漏关键证据(如本案中的《断绝关系》协议、遗嘱);
涉及多名继承人时优先协商:亲属间遗产房屋纠纷易激化矛盾,可先通过调解明确各方权益,协商不成再起诉,同时注意保存沟通记录(如录音、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
本案核心警示:亲属间房屋交易切勿 “图省事” 省略书面约定,空白合同、口头承诺看似便捷,实则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合同无效后,登记恢复是法定后果,但权属确认需结合出资、赠与、继承等多方面证据,权利人需理性分步骤维权,既要抓住 “合同无效” 的关键,也要重视 “权属证据” 的收集。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