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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签约后卖方因价格问题反悔拒售的情况时有发生。北京一起案例中,卖方在签约次日就以售价低于市场行情为由要求解约,最终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卖方需支付违约金。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阳、林薇(共同买方)
被告:郑涛(卖方)
第三人:丁中介公司
(二)交易经过
2023 年 12 月 9 日,经丁中介公司居间,陈阳、林薇与郑涛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郑涛将名下二号房屋(建筑面积 120.38 平方米)出售给陈阳、林薇,总价款 464 万元(其中房屋成交价格 380 万元,家具家电等作价 84 万元)。
合同主要约定:
陈阳、林薇需支付定金 30 万元,签约当日支付第一笔 10 万元,2023 年 12 月 17 日前支付第二笔 20 万元;
双方应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若卖方拒绝出售房屋,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需按总价款 20% 支付违约金(92.8 万元)。
签约当日,陈阳、林薇支付 10 万元定金,郑涛确认收到。但次日(2023 年 12 月 10 日),郑涛便将 10 万元定金退还,并称售价低于市场行情,要求免责解约。经多次协商未果,陈阳、林薇于 2023 年 12 月 16 日通过微信群发送解除通知,要求郑涛支付违约金,郑涛同意解除合同但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引发诉讼。
(三)各方主张
陈阳、林薇:郑涛签约后无正当理由拒售房屋,构成根本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92.8 万元,确认合同于 2023 年 12 月 16 日解除。
郑涛:签约时受中介误导,未获知真实市场行情,售价远低于同小区类似房屋(6 天前同小区 114 平方米房屋成交价 480 万元,自己的 120 平方米房屋仅售 464 万元),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已及时退还定金,未给买方造成实际损失,且买方已于 2023 年 12 月 16 日另行购房,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丁中介公司:不发表意见,由法院裁判。
(四)关键事实
2023 年 12 月 3 日(签约前 6 天),同小区 114 平方米房屋成交价 480 万元,二号房屋为 120 平方米、带花园、双卫、精装修,签约价 464 万元。
郑涛在签约后 24 小时内退还定金并提出解约,主张中介隐瞒市场信息。
陈阳、林薇于 2023 年 12 月 16 日另行购买 122.23 平方米房屋,总价款 468 万元。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案涉《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郑涛主张 “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中介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且房屋交易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价格差异属于正常市场风险,故其主张不成立。
(二)违约行为认定
郑涛在签约后次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售房屋,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其 “售价低于市场行情” 的理由不属于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三)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调整
合同解除时间:陈阳、林薇于 2023 年 12 月 16 日发送解除通知,郑涛确认收到,故合同于该日解除。
违约金调整:
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总价款 20%(92.8 万元),但法院结合以下因素予以调整:
合同履行程度低(仅支付 10 万元定金,未办理网签或过户);
郑涛及时退还定金,主观恶意较小;
陈阳、林薇在解约当日即另行购房,实际损失有限(新购房屋总价仅比二号房屋高 4 万元)。
最终酌定违约金 15 万元。
三、裁判结果
确认陈阳、林薇与郑涛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于 2023 年 12 月 16 日解除;
郑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陈阳、林薇支付违约金 15 万元;
驳回陈阳、林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签约前需充分了解市场行情,谨慎定价
卖方在挂牌前应通过多渠道了解同小区类似房屋成交价格,结合房屋自身条件(面积、楼层、装修等)合理定价,避免因对市场行情误判导致签约后反悔。本案中,郑涛因未充分核实价格便签约,最终承担违约成本。
(二)合同一旦签订,不得擅自反悔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卖方不得以 “价格偏低”“市场变化” 等理由单方面解约,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及时退还定金,仍可能面临违约金赔偿。
(三)违约金并非必然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
法院判定违约金时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过错程度、守约方实际损失等因素。若约定违约金过高(如本案的 92.8 万元),违约方可请求法院调低,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合理金额。
(四)买方应及时采取减损措施
买方在卖方违约后,应尽快另行购房或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损失,避免损失扩大。本案中,陈阳、林薇及时另行购房,实际损失较小,这也是法院调低违约金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中介应规范信息披露义务
中介需向卖方如实提供同小区近期成交数据,协助卖方合理定价,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若中介存在故意隐瞒或误导行为,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郑涛未举证,故中介未担责)。
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均应秉持诚信原则,签约前充分调研,签约后恪守约定。遇纠纷时,应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同时注意保存证据,以便法院查明事实、公正裁判。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