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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北京案例:买方无购房资格致交易失败,被判赔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1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二手房交易中,购房资格是影响交易能否顺利完成的关键因素。北京东城区一起案例中,买方因始终未取得购房资格,导致房屋无法过户,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买方需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评估费。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磊、钱芳(共同卖方)

被告:孙强、李娜(共同买方)

第三人:丙中介公司

(二)交易经过

2023 年 10 月 15 日,经丙中介公司居间,赵磊、钱芳与孙强、李娜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款支付协议》《补充协议》等文件,约定孙强、李娜以 565 万元购买赵磊、钱芳名下的一号房屋(位于东城区,建筑面积 59.53 平方米,设有 140 万元抵押)。

合同主要约定:

孙强、李娜需支付定金 40 万元(已支付 20 万元,剩余 20 万元网签后支付);

赵磊、钱芳应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前完成抵押权注销;

双方最晚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前办理完毕产权转移登记,若因买方原因导致 120 日内未完成过户,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按总房款 20% 支付违约金;

《补充协议》约定,若 2024 年 4 月 12 日前未过户,违约方支付总房款 5% 作为违约金,与主合同冲突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签约当日,赵磊、钱芳向丙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 56507.41 元,孙强、李娜支付定金 10 万元,次日又支付定金 10 万元。后因过户事宜搁置,双方协商延期未果,赵磊、钱芳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当面送达《解约通知函》,孙强、李娜确认收到。

(三)各方主张

赵磊、钱芳:孙强、李娜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过户,构成根本违约,应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 93 万元(抵扣已付定金 20 万元),赔偿居间服务费 56507.41 元及评估费 14214 元。

孙强、李娜:赵磊、钱芳未按约在 2024 年 3 月 26 日前解抵押,先行违约;自身无购房资格导致无法过户,但合同约定的 20% 违约金过高,且补充协议约定按总房款 5% 计算,不同意原告全部请求。

丙中介公司:双方签署过《购房资格补充协议》,约定孙强、李娜最晚于 2024 年 4 月 5 日前取得购房资格,赵磊、钱芳知情并同意;若合同解除,可退还双方居间服务费。

(四)关键事实

《购房资格补充协议》显示,赵磊、钱芳知晓孙强、李娜签约时无购房资格,同意其在 2024 年 4 月 5 日前取得资格,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孙强、李娜至今未取得购房资格,明确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赵磊、钱芳曾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自行预约解抵押,因等待买方资格未提前办理,丙中介公司对此认可。

经评估,一号房屋在 2024 年 4 月 20 日的市场价值为 468.56 万元,赵磊、钱芳垫付评估费 14214 元。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案涉《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购房资格补充协议》等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约履行。《购房资格补充协议》虽双方未持有,但签名真实且与其他合同同日签署,应作为履行依据。

(二)违约行为认定

孙强、李娜的根本违约:

未按《购房资格补充协议》约定在 2024 年 4 月 5 日前取得购房资格,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符合 “因买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时过户” 的情形,构成根本违约。

明确表示无购房资格、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赵磊、钱芳的解抵押义务未构成违约:

赵磊、钱芳有解抵押的主观意愿和行动(预约 2024 年 4 月 22 日办理),未按时完成系因等待买方资格,且丙中介公司认可此事实。

解抵押义务未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核心障碍是买方无购房资格,故不构成违约。

(三)合同解除与责任承担

合同解除时间:孙强、李娜认可收到 2024 年 4 月 20 日的《解约通知函》,且同意解除合同,故确认合同于该日解除。

违约金调整:

主合同约定按总房款 20%(113 万元)支付违约金,补充协议约定 5%(28.25 万元),但本案系买方无资格导致违约,与一般 “未按时过户” 不同,应适用主合同条款。

结合评估报告(房屋贬值约 96.44 万元)、赵磊、钱芳知情买方无资格仍签约(自身需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酌定违约金 73.45 万元(抵扣已付定金 20 万元后,需再支付 53.45 万元)。

其他损失赔偿:

居间服务费:丙中介公司同意退还,原告主张赔偿构成双重获利,法院不予支持。

评估费:系因买方违约导致的必要支出,法院予以支持。

三、裁判结果

确认赵磊、钱芳与孙强、李娜于 2023 年 10 月 15 日签订的关于一号房屋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房款支付协议》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解除;

孙强、李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赵磊、钱芳支付违约金 734500 元(已支付的 200000 元定金先行抵扣);

孙强、李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赵磊、钱芳支付评估费损失 14214 元;

驳回赵磊、钱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资格是交易前提,需提前核实

买方在签约前必须确认自身具备购房资格,避免因资格问题导致违约。本案中,买方明知无资格仍签约,最终因无法履约承担高额违约金,教训深刻。

(二)合同条款需明确违约情形与责任

对于 “无购房资格”“解抵押延迟” 等可能影响交易的情形,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责任归属及违约金计算方式,避免条款冲突(如本案主合同与补充协议的违约金比例不一致)。

涉及补充协议,需确保双方持有原件,明确条款效力,避免后续争议。

(三)卖方对买方风险有审慎注意义务

卖方明知买方无购房资格仍签约,需承担一定风险责任。法院在判定违约金时,会考虑卖方的知情因素,适当调低赔偿金额。

(四)中介应规范流程,明确告知义务

中介需向买卖双方充分披露房屋状态、买方资格等关键信息,协助签订完整协议并交付原件,避免因流程疏漏引发纠纷。本案中,中介未交付《购房资格补充协议》,虽不影响效力,但增加了争议可能性。

 

二手房交易中,资格审核、条款约定、流程规范缺一不可。买卖双方应秉持谨慎态度,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降低交易风险,避免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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