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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执行异议胜诉?北京律师:共同财产份额不被执行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31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后因房产归属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较为常见。北京一起案例中,法院针对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实际为婚内共同购置的房产,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分割份额,明确了执行范围,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思路。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案外人):孙梅

被告(申请执行人):乙租赁公司

第三人(被执行人):郑涛

(二)事件经过

孙梅与郑涛 1997 年登记结婚,2015 年 9 月 12 日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对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未提及五号房屋。

2015 年 8 月 29 日,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郑涛与案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 332 万元购买五号房屋,约定定金 7 万元、首付款 115 万元、贷款 210 万元。当日,孙梅向卖方转账 7 万元定金;同年 9 月至 10 月,孙梅分多笔向郑涛转账共计 65.5 万元(备注 “买房首付”);2015 年 11 月 6 日,五号房屋过户至郑涛名下;2015 年 12 月起,孙梅持续向郑涛的房贷账户转账还款,累计达 70 余万元。

2023 年,乙租赁公司与郑涛等因合同纠纷申请仲裁,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郑涛对一千余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债务发生于孙梅与郑涛离婚后)。仲裁期间,乙租赁公司申请保全郑涛名下的五号房屋,北京金融法院裁定查封该房屋。孙梅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五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停止执行并确认其享有 100% 份额,被法院驳回后提起本案诉讼。

(三)争议焦点

五号房屋是否属于孙梅与郑涛的夫妻共同财产?

孙梅对五号房屋的份额应如何认定?

能否排除对孙梅所享份额的强制执行?

二、案件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本案中,五号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于 2015 年 8 月(婚内),孙梅在婚内支付了定金及部分首付款,且郑涛认可购房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尽管房屋过户至郑涛名下的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离婚后),但购房行为及主要出资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郑涛个人财产。乙租赁公司以不动产登记主张房屋归郑涛单独所有,忽略了婚内共同出资的实质要件,法院未予支持。

(二)财产份额的分割原则

孙梅主张其享有 70% 份额(后变更为 100%),并提交了其支付首付款及偿还贷款的证据。但法院审查认为,离婚协议未对五号房屋进行分割,双方在诉讼前也未就份额达成书面协议。孙梅在离婚后偿还贷款的行为,可视为代为偿债,不能以此主张额外份额。根据公平原则,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故认定双方各占 50% 份额。

(三)执行范围的界定

郑涛对乙租赁公司的债务发生于离婚后,属于个人债务,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五号房屋中郑涛享有的 50% 份额属于其个人财产,可作为执行标的;而孙梅享有的 50% 份额与郑涛的个人债务无关,不应纳入执行范围,法院应解除对该部分份额的保全措施。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五号房屋50% 份额归孙梅所有;

五号房屋50% 份额归郑涛所有;

解除对孙梅所有的五号房屋50% 份额采取的保全措施;

驳回孙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婚内财产应及时明确归属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时,应明确出资比例及份额约定,并在产权登记时体现共有状态。离婚时,需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未过户的房产)进行全面分割,签订书面协议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避免离婚后因财产归属引发纠纷。

(二)执行异议需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包括出资证明、婚内购房的意思表示(如沟通记录、共同还款凭证等)、财产分割协议等。仅以登记状态主张权利或仅依据单方陈述,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三)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边界

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尤其是离婚后产生的债务),执行法院只能对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享有的份额采取强制措施,不得累及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案外人如能证明执行标的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可依法请求排除执行。

(四)离婚后代为偿债的风险防范

离婚后一方代为偿还另一方名下的债务(如房贷),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如借款、赠与或代持),避免日后主张财产份额时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本案中孙梅虽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但因无明确约定,最终未能获得更多份额。

本案通过厘清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及执行边界,平衡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与案外人的财产权益,为离婚后财产分割与执行程序的衔接提供了重要参考。当事人在处理婚姻财产时,应增强证据意识,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固定权利义务,以降低纠纷风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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