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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提醒:离婚协议约定农村房屋继承需符合法定形式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30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农村房屋继承纠纷中,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继承的约定是否有效、房屋权属如何认定是常见争议点。北京一起案件中,法院通过审查房屋来源、翻建情况及离婚协议内容,最终按法定继承对房屋进行了分割。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福、王军、王兰、王丽(被继承人亲属)

被告:王明(被继承人之子)

第三人:张琴(被继承人前妻)

(二)事件经过

王福与刘珍系夫妻,育有王军、王强(次子)、王兰、王丽。王强与张琴婚后育有一子王明。位于密云区某镇某村的一号院落原有房屋数间。

2000 年,王福、刘珍因移民搬迁,拆除一号院落内的两间厢房并获得补偿,后搬至该院落北正房居住。2010 年 1 月,王强与张琴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一号院落房屋归王强所有,双方无论是否再婚,最终一切财产归王明继承。同年 6 月,王强以申请人身份,王福、刘珍为共同居住人,申请翻建一号院落房屋,建成北正房五间、南倒座五间。

2020 年 9 月,王强去世;2022 年 12 月,刘珍去世。王福、王军、王兰、王丽诉至法院,主张一号院落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应析产后法定继承,认为王强与张琴离婚协议中处置房屋的约定无效。

王明辩称,2000 年移民后一号院落房屋已归王强所有,2010 年翻建房屋属王强个人财产,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其继承,应按协议处理。张琴认可离婚协议效力,主张房屋归王明所有。

(三)争议焦点

一号院落翻建后的房屋是王强个人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

王强与张琴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继承的约定是否有效?

房屋应按离婚协议还是法定继承处理?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认定

法院查明,2000 年移民时,王福、刘珍已拆除其在一号院落内的两间厢房并获补偿,此后院内房屋与二人无关,其在北正房居住属子女赡养范畴。2010 年翻建房屋时,王福、刘珍年事已高,无证据证明二人出资,故翻建后的北正房五间、南倒座五间应认定为王强个人财产。

(二)离婚协议效力判定

王强与张琴离婚协议中关于 “最终一切财产归王明继承” 的约定,虽具有遗嘱性质,但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该约定属打印内容,无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民法典》中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不具备遗嘱效力。

协议中涉及的原一号院落房屋在 2010 年 6 月已被拆除,翻建后的房屋为新物权,与协议所指房屋并非同一标的物,赠与标的已不存在。

协议中 “最终一切财产” 包含尚未取得的财产,超出离婚协议处理范围,该部分约定无效。

(三)继承方式确定

因离婚协议中继承约定无效,一号院落房屋作为王强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王强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何妻(已离婚无继承权)、父亲王福、母亲刘珍、儿子王明。

刘珍在王强之后去世,其继承的王强房屋份额由其继承人(王福、王军、王强、王兰、王丽)继承,因王强先于刘珍去世,由王明代位继承。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院落北正房五间中,东数第一间归王福所有;第二间由王军、王兰、王丽各占三分之一份额;第三至五间归王明所有。

一号院落南倒座五间中,东数第一间归王福使用;第二间由王军、王兰、王丽各占三分之一使用份额;第三至五间归王明使用。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权属认定要点

翻建房屋:需结合出资、审批手续及当事人年龄、能力等综合判断权属,无证据证明出资的,一般认定为申请人个人财产。

移民搬迁:搬迁后原房屋已拆除并获补偿的,不再享有相关权益,居住行为不代表拥有房屋份额。

(二)离婚协议中继承约定的效力

形式合规:具有遗嘱性质的约定需符合法定形式,打印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注日期。

标的明确:协议中处分的财产需为确定的现有财产,处置尚未取得或已灭失的财产,相关约定无效。

(三)继承纠纷处理建议

证据留存:主张房屋共有需提供出资证明、参与建设的相关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遗嘱订立:通过离婚协议约定继承事宜存在风险,建议单独订立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明确财产范围和继承人。

 

本案通过界定离婚协议中继承约定的效力范围,着重凸显遗嘱形式合规对于解决农村房屋继承纠纷的关键意义,此类案件涉及复杂法律关系与裁判规则,若您正面临类似困境,可以寻求专业法律团队协助,为您厘清法律边界、妥善化解争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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