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法定继承纠纷中,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赡养义务的履行程度,是影响遗产分割比例的重要因素。北京一起继承案件中,法院结合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赡养义务多少等情况,对房产及其他遗产作出不等额分割,明确了 “多尽孝多分遗产” 的裁判原则。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明(被继承人之子)
被告:陈刚、陈强(原告兄弟)、李小(原告外甥)
(二)事件经过
陈建国与赵兰系夫妻关系,育有陈华、陈明、陈刚、陈强四子女。陈建国 2016 年 2 月去世,赵兰 2021 年 11 月去世,二人未留遗嘱。登记在陈建国名下的一号房屋(1995 年取得产权证)为夫妻共同财产。
陈明起诉要求继承一号房屋相应份额(按 150 万元主张折价款)、赵兰丧葬费 6.93 万元及遗留现金 33 万元。陈刚、陈强、李小辩称,一号房屋价值仅 80 万元,陈明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陈强未婚未育,长期与父母同住且经济困难,应予以照顾;陈刚对父母尽孝较多,应多分。经查,一号房屋经评估价值 107.45 万元;赵兰丧葬补助及抚恤金 6.93 万元由陈刚领取;陈明 2018 年从赵兰处借款 10 万元未提供还款证据。
(三)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及其他遗产应按何种比例分割?
陈强因长期同住、经济困难是否应多分遗产?
陈明的借款及赵兰的现金遗产如何认定?
二、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与继承人资格认定
法院对继承主体的审查:
法定继承人范围:陈建国与赵兰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子女陈华、陈明、陈刚、陈强。因陈华先于赵兰去世,其应继承份额由其子李小代位继承。
夫妻共同财产析产: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建国去世后,其中 50% 份额为其遗产,由赵兰及四子女继承;赵兰去世后,其享有的 50% 份额 + 继承陈建国的份额,作为其遗产由陈明、陈刚、陈强及李小(代位继承)分割。
其他遗产认定:赵兰名下存款 1.06 万元、丧葬抚恤金 6.93 万元属遗产范围;陈明主张的 33 万元现金因无证据支持,法院未予认定。
(二)赡养义务对继承份额的影响
法院对分割比例的判定:
多分情形的认定:陈刚提交的居委会证明显示,其与陈强长期照顾父母,陈强更因未婚与父母同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院酌情给予二人较高份额。
少分情形的考量:陈明虽主张尽了赡养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且存在向赵兰借款 10 万元未偿还的事实,法院认定其赡养贡献较少,适当降低其继承比例。
特殊照顾的适用:陈强名下无房产,现居住于一号房屋,属 “生活有特殊困难” 情形,法院在份额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三)债务与遗产的抵扣处理
法院对款项往来的认定:
借款的性质:陈明 2018 年从赵兰处借款 10 万元,未提供还款证据,法院认定该款项为赵兰债权,作为遗产分割,从陈明应继承份额中抵扣。
丧葬费的扣除:陈刚垫付赵兰丧葬费 1.11 万元,从丧葬抚恤金 6.93 万元中优先扣除,剩余部分由各继承人分配。
已取款项的处理:陈刚在赵兰去世后支取的存款 1.06 万元,作为遗产按继承比例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一号房屋由被告陈刚、陈强、李小共同继承(陈刚、陈强各占 36.24% 份额,李小占 27.52% 份额);陈刚、陈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各向原告陈明支付折价款 9.93 万元,李小向陈明支付 7.54 万元;
二、被告陈刚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向原告陈明、被告陈强、李小支付丧葬抚恤金补偿款 1.46 万元;
三、被告陈刚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向原告陈明、被告李小支付存款补偿款 0.26 万元,向被告陈强支付 0.28 万元;
四、原告陈明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向被告陈刚、陈强支付借款补偿款 2.6 万元,向被告李小支付 2.4 万元;
五、上述款项折算后,被告陈刚应向原告陈明支付 9.04 万元,向被告陈强支付 1.73 万元,向被告李小支付 1.71 万元;被告李小应向原告陈明支付 5.14 万元;被告陈强应向原告陈明支付 7.33 万元;
六、驳回各方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赡养义务的证据留存
日常照料的证明: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应留存居住证明、水电费缴费记录、购物凭证等,证明对父母生活的照料;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的,需保留转账记录、发票等,作为尽赡养义务的证据。
社区证明的效力: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赡养证明具有较高证明力,能直接反映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照料情况,是法院判定多分份额的重要依据。
(二)遗产分割的特殊考量
共同生活的倾斜: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因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照料,分割遗产时可获得 10%-20% 的份额倾斜,本案陈刚、陈强因此多分了部分份额。
生活困难的照顾:对无房产、经济困难的继承人,法院会结合遗产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照顾,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本案陈强因无房且同住获得了份额照顾。
(三)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则
借款的举证责任:主张已偿还被继承人借款的,需提供还款凭证(如银行转账、收条等),仅凭口头陈述难以获得法院采信,本案陈明因举证不能导致借款被作为遗产分割。
丧葬费的优先扣除:垫付的丧葬费可从丧葬抚恤金中优先抵扣,剩余部分再按继承比例分配,避免继承人因垫付费用产生额外纠纷。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 “权利义务对等” 原则,提醒公众在履行赡养义务时注重证据留存,同时明确了特殊困难继承人的照顾规则,为家庭遗产分割提供了行为指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