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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老宅拆迁利益的继承纠纷中,生前签订的赡养协议效力往往成为案件关键。北京一起拆迁利益继承案件中,法院认定家庭成员签订的赡养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判决拆迁利益归协议约定的继承人所有,明确了赡养协议在遗产处分中的优先地位。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军(被继承人之子)
被告:王强、王丽(原告兄妹)、王浩(原告弟弟)
第三人:刘英(王浩前妻)
(二)事件经过
王福与赵珍系夫妻关系,育有王勇、王军、王丽、王强、王浩五子一女。赵珍 1980 年 4 月去世,王福 1999 年 1 月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位于房山区的一号宅院原属二人共同财产,2015 年因棚户区改造被拆迁,拆迁补偿款 67.94 万元由刘英领取。
王军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一号宅院的拆迁利益,主张四兄妹各分 1/4。王浩辩称,1991 年父亲与四兄弟签订赡养协议,约定由其与刘英负责父亲生养死葬,父亲所有财产归其所有;一号宅院1993 年已确权至刘英名下,拆迁利益属刘英个人财产。王丽、王强认可王军诉求,认为一号宅院系父母遗产应共同分割。刘英述称,一号宅院经王福同意确权至自己名下,离婚后归其所有,拆迁利益与其他继承人无关。
经查,王勇早年过继给他人,明确放弃继承;1991 年的赡养协议约定王浩夫妻负责王福养老送终,财产归王浩;一号宅院1993 年登记在刘英名下,2009 年由王浩、刘英翻建,2014 年二人离婚后,一号宅院归刘英所有。
(三)争议焦点
1991 年签订的赡养协议是否有效且已实际履行?
一号宅院的拆迁利益是否属于王福与赵珍的遗产?
王军等人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
二、案件分析
(一)赡养协议的效力认定
法院对协议性质的审查:
协议的合法性:1991 年王福与王军、王强、王浩签订的赡养协议,明确约定由王浩夫妻承担王福生养死葬义务,王福所有财产归王浩所有。该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生养死葬协议。
实际履行的佐证:王福生前未就赡养事宜提异议,去世后由王浩夫妻出资办理丧葬;1993 年一号宅院确权至刘英名下时,其他继承人未提出反对;2009 年王浩夫妻翻建房屋时,王军等人未主张权利,上述事实均证明协议已实际履行。
对纪某遗产的处分:协议中 “老人所有财产归王浩” 的约定,视为王军、王强放弃对赵珍遗产的继承权;王丽虽未签字,但在协议履行期间未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认放弃继承。
(二)宅院权属与拆迁利益的归属
法院对财产性质的判定:
物权变动的效力:1993 年一号宅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刘英名下,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刘英已取得该宅院的合法使用权。王军主张宅院属父母遗产,但未提供证据推翻物权登记的效力,法院不予采信。
翻建行为的影响:2009 年王浩、刘英对一号宅院进行修缮加固并加盖房屋,进一步证明二人对宅院的实际占有和处分,该添附行为使宅院价值增值,相关权益应归实际出资人所有。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王浩与刘英 2014 年离婚时,虽未书面约定一号宅院归属,但双方均认可该宅院归刘英所有,结合刘英户口迁入事实,法院认定其为合法权利人,拆迁利益应归其所有。
(三)法定继承的适用排除
法院对继承请求的审查:
赡养协议的优先性: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之间签订的赡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本案中协议已明确财产归属,且实际履行完毕,应优先适用协议约定。
遗产范围的界定:一号宅院因物权登记变更及翻建,已不再属于王福与赵珍的遗产。拆迁利益基于刘英的物权产生,属其个人财产,不纳入遗产范围。
举证责任的分配:王军主张协议未实际履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王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王军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赡养协议的订立要点
内容明确具体:协议需明确赡养义务的承担方式(如生活照料、医疗费用、丧葬事宜)及财产归属,避免模糊表述。本案协议因条款清晰,成为法院裁判的关键依据。
全体继承人参与:虽非必须,但尽量让所有继承人签字确认,减少后续争议。本案王丽未签字但未提异议,仍被视为认可协议。
(二)物权登记的重要性
及时办理权属变更:通过赡养协议取得财产的,应及时办理物权登记,如本案一号宅院确权至刘英名下,成为对抗法定继承的核心证据。
翻建行为的证据留存:对老宅进行翻建、修缮的,需保留施工记录、费用票据等,证明对财产的添附贡献,强化物权主张。
(三)继承权的放弃方式
明示与默示的认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或在合理期限内未对财产处分提出异议,视为放弃继承权。本案王军等人在 20 余年中未主张权利,被认定为默认放弃。
过继子女的继承权:过继子女与养父母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的,对生父母遗产无继承权。本案王勇因过继放弃继承,不参与遗产分割。
本案判决凸显了 “赡养协议优先” 的司法原则,提醒公众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赡养与财产处分事宜,同时及时办理物权登记,以避免继承纠纷。家庭成员在财产变动时应积极主张权利,逾期未提出异议可能丧失继承资格。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