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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解析:家庭内部协议侵害未成年人拆迁利益的效力认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29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拆迁利益分割纠纷中,未成年人作为被安置人的权益保护是司法实践的重要议题。北京大兴区一起拆迁案件中,法院认定未成年人虽未满 18 周岁,但符合被安置人条件,依法应享有相应拆迁利益,最终判决其获得 143 万余元补偿款。本文结合案情解析拆迁利益分割中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规则。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萌萌(未成年人,被安置人)

被告:刘素琴(被继承人之母)、刘伟(被继承人之子)、陈明(原告之父)、陈瑶(原告姐姐)

(二)事件背景

刘素琴与陈辉2021 年去世)育有刘伟、陈明子女。陈明与张丽原系夫妻关系,育有长女陈瑶、次女陈萌萌,二人于 2023 年 3 月法院调解离婚,陈萌萌由张丽抚养。

2022 年,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某庄的二号院落因大兴机场建设搬迁腾退,取得 504 平方米安置房指标及 835 万余元补偿款。刘素琴、刘伟分别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陈萌萌作为被安置人,主张应享有 50 平方米安置房指标及相应拆迁利益,酌情主张 145 万元。

刘素琴、刘伟辩称,陈萌萌未满 18 周岁不满足分户条件,拆迁利益归刘素琴所有,陈明已协议放弃权利,陈萌萌应分割陈明的财产而非刘素琴的个人财产。陈明、陈瑶同意上述答辩意见。

(三)拆迁基本情况

二号院落宅基地面积 652.63 平方米,建筑面积 299.88 平方米,确权产权人为刘素琴。该院落分为刘素琴、刘伟、陈明三户腾退,选择按宅基地确权面积确定安置房指标(504.46 平方米),补偿总额 8354570 元,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一次性指标补偿费等。刘素琴选购 3 套安置房,刘伟选购 1 套安置房。

(四)争议焦点

未成年人陈萌萌是否具备被安置人资格?

家庭内部签订的拆迁利益归属协议是否有效?

陈萌萌应享有的拆迁利益范围及金额如何确定?

二、案件分析

(一)被安置人资格的认定

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搬迁补偿方案》,陈萌萌符合被安置人认定的三个条件:

户籍地址为二号院落,属于在册农业户籍人员;

系被搬迁人刘素琴的直系血亲(外孙女);

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年龄未满 18 周岁并非排除被安置人资格的条件,故陈萌萌依法享有被安置人权益,被告关于年龄限制的抗辩不成立。

(二)家庭内部协议的效力认定

刘素琴、刘伟、陈明签订的协议约定拆迁利益归刘素琴所有,但法院指出:

协议仅能处分签约人的个人财产,陈明无权处分未成年人陈萌萌的合法权益;

该协议侵害了陈萌萌的财产权利,相应处分行为无效;

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户内全体成员共有,确权登记在刘素琴名下仅为代表,不能否定其他成员的共有权益。

故该家庭协议对陈萌萌无约束力,不能作为排除其拆迁利益的依据。

(三)拆迁利益的分割依据

法院结合拆迁政策和财产性质,对陈萌萌的权益认定如下:

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共有,户内 5 名农业户籍人员(刘素琴、刘伟、陈明、陈瑶、陈萌萌)均等享有,陈萌萌分得五分之一即 389757 元;

一次性指标补偿费:

安置房指标 504.46 平方米中,299.88 平方米由房屋建筑面积置换,归房屋产权人刘素琴所有;

剩余 204.58 平方米为宅基地拟制面积,由 5 名使用权人平均分割,陈萌萌分得 40.92 平方米;

结合政策中 "人均 50 平方米" 的保底标准,陈萌萌应享有 50 平方米指标,按每平方米 21000 元补偿标准,分得 1050000 元;

其他费用:房屋及地上物补偿归建房人刘素琴所有,奖励类费用归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签约人,搬家费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单独分配。

综上,陈萌萌共计应分得 1439757 元拆迁利益。

三、裁判结果

被告刘素琴、刘伟、陈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陈萌萌搬迁补偿款 1439757 元;

驳回原告陈萌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未成年人拆迁权益的保护要点

资格认定不受年龄限制:只要符合户籍、亲属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个条件,未成年人即享有被安置人资格;

法定代理人无权处分:监护人不得通过协议放弃未成年人的拆迁利益,此类约定因侵害被监护人权益而无效;

利益范围依法确定:未成年人可享有宅基地区位补偿、安置指标等基于身份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利益。

(二)拆迁利益分割的基本原则

区分财产性质:房屋及地上物补偿归产权人所有,宅基地相关补偿归使用权人共有,奖励费用归实际贡献人;

两种指标计算方式兼顾:虽选择按宅基地面积确定指标,但分割时需参考人均标准,保障成员基本居住权益;

家庭协议效力限制:仅对签约人有效,不得处分未签约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共有属性

户内成员共有: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登记在一人名下不改变其共有性质,户内农业户籍成员均享有权益;

分割均等为原则:宅基地区位补偿等共有利益,在无特殊约定时,由户内成员平均分配;

保障居住权核心:拆迁安置应优先保障户内成员的基本居住需求,未成年人的居住权益应重点保护。

本案判决明确了未成年人在拆迁中的合法权益,强调家庭协议不得对抗法定权利,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在拆迁过程中,家庭成员应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权益,避免通过私下协议损害其合法利益,确保拆迁补偿的公平分配。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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