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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拆迁让六口之家分得五套安置房,本是喜事却因一套房的归属对簿公堂。父母手写协议与遗嘱效力如何认定?拆迁安置权益到底该怎么分?结合真实案例,解析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律逻辑。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拆迁背景
亲属关系:张建国与李淑兰育有三子一女,长子张振东、次子张振春、女儿张水,张振春与陈金娜系夫妻,育有一女张依 。2017 年,位于通州区的老宅拆迁,涉及安置人口 6 人:张建国、李淑兰、张水、张振春、陈金娜、张依。
拆迁安置情况:2017 年 12 月,张建国作为被拆迁人,与甲公司签订《安置及临时周转协议》,分得 5 套安置房(总面积 320㎡):
一号房(53.71㎡一居)、二号房(53.71㎡一居)、三号房(125.1㎡三居)、四号房(53.84㎡一居)、五号房(53.84㎡一居)。房屋尚未交付,未办理产权登记,购房款从拆迁款中扣除。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李淑兰、张水、张振春一家):要求确认一号房归张水所有,三号房、四号房、五号房归张振春、陈金娜、张依共有 。原告认为,拆迁安置协议中六人均为安置人口,应按家庭共有财产分割,且被告提交的协议和遗嘱存在争议,不能单独决定房屋归属。
被告抗辩(张振东):同意一号房归张水、三至五号房归张振春一家,但主张二号房应归自己所有 。理由是父母曾签订《家庭房产确认书》《赡养及房产分割协议》,明确其因赡养父亲张建国,分得二号房(对应张建国的 50㎡安置指标),且父亲去世前留有遗嘱,再次确认该房归其所有。
(三)关键证据
家庭协议与遗嘱:
《家庭房产确认书》(2018.1.11):张建国、李淑兰签字,约定二号房归张振东,一号房归张水,三至五号房归张振春 。
《赡养及房产分割协议》(2018.4.26-27):明确张建国由张振东赡养,其 50㎡指标对应的二号房归张振东;李淑兰由张振春赡养,其 50㎡指标及调控指标归张振春 。
《遗嘱》(2019.3.10):张建国手写,称自己的 50㎡安置指标对应的二号房由张振东继承,无见证人签字 。
拆迁协议:六人均为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 300㎡,实际选房 320㎡,超面积部分按 10000 元 /㎡购买。
案件分析
(一)拆迁安置权益的共有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 304 条,共有财产分割需共有人协商一致 。本案中,6 名安置人口对 5 套安置房形成家庭共有关系,每套房屋对应不同安置指标:
一号房对应张水的 50㎡指标,三号至五号房对应李淑兰及张振春一家的指标,双方对这 4 套房的分配无争议,法院予以认可 。
争议焦点二号房对应张建国的 50㎡指标,需判断张建国对该指标的处分是否有效。
(二)协议与遗嘱的效力认定
家庭协议的合法性:《家庭房产确认书》《赡养及房产分割协议》由张建国、李淑兰共同签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明确了各自身份(赡养义务人)与财产分配,合法有效 。
遗嘱的形式瑕疵:张建国的《遗嘱》虽提及二号房归属,但属于自书遗嘱,无见证人在场,且仅处分个人指标(张建国与李淑兰的夫妻共有财产需先析产),形式与内容均存在瑕疵,法院未直接采纳 。
(三)争议房屋的法律定性
二号房对应的 50㎡指标属于张建国的安置权益,在其去世后成为遗产 。因本案系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法院仅确认共有权益归属,遗产继承问题需另案处理 。
裁判结果
无争议房屋确权:
一号房权益归张水所有;
三号房、四号房、五号房权益归张振春、陈金娜、张依共同享有 。
争议房屋处理:二号房权益属于张建国个人,因其已去世,该房权益作为遗产,双方可另行通过继承纠纷解决 。
驳回其他请求:原告要求二号房归其所有的诉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案件启示
(一)拆迁安置:明确个人指标是基础
拆迁安置中,每人的安置面积指标属于个人权益,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时需先区分个人与共有部分 。建议在拆迁协议中明确各成员的指标分配,避免后续纠纷。
(二)家庭协议:书面约定 + 签字确认
涉及财产分配的家庭协议,需全体共有人签字确认,明确权利义务(如赡养责任与财产对应关系),必要时公证,增强法律效力 。
(三)遗嘱形式:法定要件不可缺
自书遗嘱需本人书写、签字、注明年月日;代书 / 打印遗嘱需见证人在场,否则可能因形式瑕疵无效 。处分共有财产时,需先析清个人份额,避免无权处分。
(四)共有财产分割:协商优先,诉讼兜底
家庭共有财产分割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讼。法院会结合协议、赡养情况、法律规定综合判定,确保公平合理。
律师提醒:拆迁安置纠纷常涉及复杂家庭关系,提前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各成员权益,保留沟通记录,能有效减少争议。如遇分歧,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亲情破裂。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