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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承载家庭记忆的老房子,在父母离世后,竟让五兄妹反目。有人主张平均分配,有人以赡养和出资为由要求多分,还牵扯出其他房屋归属争议。法院如何在亲情与法律间找到平衡点?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 赵明远与孙玉兰是夫妻,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赵大刚、赵二强、赵三玲、赵四虎、赵五妹 。赵明远于 2009 年 8 月 29 日离世,孙玉兰也在 2021 年 3 月 6 日去世,二老生前均未留下遗嘱 。
争议财产:
核心房产: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号房屋,2000 年由赵明远从某大学购入,登记在其名下,五兄妹均主张继承 ;
其他房产:海淀区的二号院和三号院,房屋权属及是否属于遗产存在争议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赵大刚、赵二强、赵三玲):
一号房屋为赵明远和孙玉兰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法定继承,五人各占五分之一产权份额;
要求赵四虎、赵五妹继承一号房屋,并支付相应份额折价款 。
被告抗辩:
赵四虎:不同意平均分配,称自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且为一号房屋全部出资,应多分遗产;无支付折价款能力,主张出售房屋分割房款;还要求分割二号院、三号院及房屋租金 。
赵五妹:同意依法继承一号房屋,但不同意支付折价款,认为诉讼费应由赵大刚、赵二强、赵三玲承担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一号房屋相关:
房屋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赵明远名下 。
出资争议:赵四虎提交预付款交款凭据、收款清单及自书笔记,欲证明自己出资,但笔记真实性存疑,且其他证据未体现其出资 。
赡养争议:赵四虎提供居委会证明,证明孙玉兰无收入,且自己与父母共同生活 34 年;其他兄妹则称也尽到赡养义务,赵三玲出力较多 。
其他房产争议:
二号院:建房涉及多人,案外人已另案提起分家析产纠纷,权属不明 。
三号院:双方无法提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及建房审批手续,无法确认是否为遗产 。
案件分析
(一)遗产继承方式确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时,按法定继承办理 。一号房屋作为赵明远和孙玉兰夫妻共同财产,在二老离世后,应作为遗产由五兄妹法定继承。
(二)份额分配依据
赡养义务考量:赵四虎与父母共同生活超 30 年,在父母年迈时悉心照料,符合 “尽主要扶养义务” 情形,依据法律可多分遗产 。
出资证据不足:赵四虎虽主张自己为一号房屋出资,但提交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未予采信,该主张不影响份额分配 。
(三)其他房产处理
二号院涉及案外人权利且已另案处理,三号院因缺乏权属证明,均无法在本案中作为遗产分割 ,需待权属明确后另行主张。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赵大刚、赵二强、赵三玲、赵四虎、赵五妹继承,赵四虎占三分之一份额,其余四人各占六分之一份额 ;
驳回五兄妹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启示
(一)赡养义务留存证据很重要
想在遗产分配中多分,需保留照顾父母的医疗记录、护理证明、居委会证明等 。日常悉心照料,关键时刻证据能保障权益。
(二)出资证明需严谨
涉及遗产出资,务必保留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协议等书面证据 。仅有自书笔记等单一证据,难以被法院认可。
(三)权属不明财产慎分割
对宅基地房屋等权属不清的财产,应先确定归属再谈继承 。盲目诉讼不仅耗时耗力,还可能导致诉求无法实现。
(四)提前规划避免纠纷
父母可通过订立遗嘱、家庭协议等方式,明确遗产分配 。子女间也应多沟通,避免因利益伤了亲情。
遗产继承本是家事,却常因利益纷争变得复杂。了解法律规则,提前做好规划,才能让遗产分配既合法合理,遇到类似问题,咨询专业律师,为权益保驾护航!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