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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血浓于水,可一旦涉及遗产,亲人之间也可能对簿公堂。一拆迁房、百万补偿款,到底该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分配?今天,通一起真实案例,带您看清遗产纠纷中的法律门道。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周志远与吴秀兰育有三子,长子周大川、次子周二川早年离世,幼子周小川。周大川与妻子林淑芬育有两子周明、周亮 。2014 年 11 月 29 日,吴秀兰因病去世,一场围绕其拆迁遗产的纷争就此展开。
拆迁与财产情况:2010 年,周家位于昌平区的老宅面临拆迁。老宅宅基地登记在周大川名下,院内房屋由周大川夫妇出资建造。拆迁时,周大川、林淑芬、吴秀兰、周明、周亮五人户口均在此,且为农业户籍 。拆迁后,周大川领取了 280 余万元拆迁补偿款,并认购了多套回迁安置房。吴秀兰的拆迁权益部分与家庭混同,成为争议焦点。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周小川):要求继承母亲吴秀兰的拆迁遗产 :
母亲拆迁时分得的 40 平方米安置房份额的 50%(20 平方米);
母亲拆迁安置补偿款的 50%(具体金额待核算);
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自母亲去世后产生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周小川称,母亲拆迁时年事已高,财产均由周大川掌控,母亲去世后,多次协商分割遗产遭拒,故诉至法院。
被告抗辩(周大川一家):不同意周小川的全部诉求 :
对周小川主张的金额计算方式存疑;
否认周小川对财产情况的陈述,认为母亲遗产分配不合理;
强调母亲生前一直与周大川共同生活,周大川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母亲留有遗嘱,遗产应按遗嘱处理。
(三)关键证据与事实
拆迁文件:2010 年拆迁协议显示,拆迁补偿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房屋补偿、各类奖励金等共计 2803996 元,周大川一家五口均为安置人口 。协议还约定可认购回迁安置房,后实际选房多套,但均未办理产权登记。
遗嘱争议:2011 年 3 月 6 日,吴秀兰订立一份打印遗嘱,称将自己的 40 平米回迁房及相关拆迁福利全部留给周大川 。然而,遗嘱存在代书人与实际打印人不一致、见证人未全程见证打印过程等问题。
补偿款领取:所有拆迁补偿款项均由周大川领取并支配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需有两人以上见证,由一人代书并签名;打印遗嘱则要求见证全程参与书写、打印过程 。本案中,吴秀兰的遗嘱存在两大硬伤:一是代书人与实际打印人不同,二是见证人仅见证签字按手印,未见证打印过程,因此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遗产需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拆迁利益分配
拆迁补偿涉及多人权益,需先区分个人与家庭财产 :
安置房份额:吴秀兰作为安置人口,享有 40 平方米认购权。考虑到她生前与周大川同住,周大川尽孝较多,法院酌情判定该份额由周大川继承。
货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各类奖励金等,需根据补偿性质和人员贡献分配 。例如,宅基地区位补偿款由五人均分;房屋补偿款因吴秀兰无贡献,归周大川一家;大病补助因吴秀兰高龄,归其所有。最终,法院认定吴秀兰的部分拆迁利益为遗产,由周大川和周小海继承,考虑到周大川尽孝多,适当多分。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吴秀兰的 40 平方米安置房认购面积归周大川继承;
吴秀兰的部分拆迁补偿遗产由周大川继承,周大川在判决生效后 7 日内支付周小海相应补偿款 160000元;
驳回周小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启示
(一)立遗嘱要规范,形式细节别忽视
无论是代书遗嘱还是打印遗嘱,都必须严格符合法律形式要求 。建议找专业人士起草,全程录音录像,确保遗嘱合法有效,避免纠纷。
(二)拆迁利益复杂,提前规划很重要
拆迁补偿涉及家庭共有财产,应及时明确个人份额 。必要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分配方式,防止亲人反目。
(三)赡养尽孝有回报,遗产分配会考量
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在遗产分配时可适当多分 。尽孝不仅是道德要求,也会得到法律认可。
(四)主张权利靠证据,空口无凭难胜诉
诉讼中所有主张都需证据支撑 。涉及财产纠纷,要保留好合同、拆迁协议、补偿款领取记录等,才能在法庭上站稳脚跟。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