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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留下的六间北房,成了兄弟姐妹争夺的焦点。有人主张均分,有人强调赡养多分,还有人声称得到老人 “口头承诺”…… 这场因房产引发的家庭纠纷,法院如何用法律划出公平界限?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赵建国与孙秀英是夫妻,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大儿子赵大海、二儿子赵山河、大女儿赵晓芳、小女儿赵晓丽 。赵山河与妻子李梅育有一子赵阳、一女赵悦 。赵建国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离世,孙秀英早在 2001 年 12 月 12 日便已去世。不幸的是,赵山河也在 2023 年 1 月 3 日因病去世 。
争议财产:位于通州区西集镇某村的一号院,土地使用者登记为赵建国,院内建有北房六间。如今,这六间房屋的继承问题,在家庭成员间引发了巨大分歧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赵晓芳、赵晓丽):
请求依法分割一号院内北房六间;
认为应按照法定继承,对遗产进行平均分配 。
被告抗辩:
赵大海:同意依法分割,且愿意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转给赵晓芳和赵晓丽 。
李梅、赵阳:不同意均分,称两位老人一直由李梅赡养,老人还曾表示一处房产归赵大海,一处归李梅一家;要求赵晓芳、赵晓丽各继承一间,其余四间归自己 。
赵悦:未明确表态分割意见,但强调自己目前居住在一号院房屋内,没有其他住处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屋权属:各方均认可一号院内北房六间属于赵建国与孙秀英的遗产 。
赡养争议:李梅主张自己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赵晓芳、赵晓丽对此不予认可 。
分割意愿:赵大海自愿转让继承份额;赵晓芳、赵晓丽同意在均分基础上,将西侧面积较大的房屋份额分给李梅一家 ;房屋目前由赵悦居住使用 。
案件分析
(一)继承方式与份额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若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本案中,赵建国与孙秀英去世时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赵大海、赵山河、赵晓芳、赵晓丽四人平均分配。
(二)代位继承与份额转移
赵山河在父母去世后、遗产分割前离世,且未放弃继承,其应继承份额按照转继承规则,由妻子李梅、儿子赵阳、女儿赵悦共同继承 。赵大海自愿将份额转给赵晓芳和赵晓丽,符合法律规定 。
(三)赡养主张的举证责任
李梅提出因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
(四)遗产分割原则
法院遵循 “有利于生产生活、不损害遗产效用” 的原则,结合房屋实际居住情况及当事人意愿,对六间北房进行合理分割 。
裁判结果
一号院内东数第一间、东数第二间,西数第二间的四分之一份额,由赵晓芳继承;
一号院内东数第三间、东数第四间,西数第二间的四分之一份额,由赵晓丽继承;
一号院内西数第一间,西数第二间的二分之一份额,由李梅、赵阳、赵悦共同继承;
驳回赵晓芳、赵晓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启示
(一)赡养义务需留痕
主张多分遗产时,赡养证据至关重要。日常可保留照顾老人的医疗记录、护理凭证、证人证言等,避免因举证不足无法实现诉求 。
(二)口头承诺难认定
家庭财产分配仅靠口头约定存在风险。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务必订立书面协议或遗嘱,明确分配方案并签字确认 。
(三)继承份额早规划
若存在放弃继承、份额转让等情况,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确保权利转移合法有效 。
(四)财产分割求共赢
遗产分割应兼顾各方利益,优先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及时寻求法律途径,避免矛盾激化影响亲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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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