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赵宇轩与孙悦琳系夫妻,婚后育有三子女,分别为赵萱、赵瑶、赵华 。赵华与陈俊强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陈嘉琪 。
孙悦琳于 2011 年 7 月 1 日去世,赵华于 2014 年 5 月 7 日去世,二人均未留遗嘱。
(二)房产情况
1999 年 5 月 20 日,一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孙悦琳名下。该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系赵宇轩与孙悦琳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双方主张及争议
赵宇轩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自己给赵瑶、赵萱各三十分之一的房屋折价款,给陈俊强、陈嘉琪三十分之一的房屋折价款。称自己与孙悦琳是夫妻,婚后共同拥有一号房屋,孙悦琳去世后,其份额应由继承人依法继承。自己长期居住在该房屋且年事已高,应照顾老人权益多分,自己应得 90% 份额。
赵萱辩称:同意赵宇轩的请求。
赵瑶辩称:同意赵宇轩的请求。
陈俊强、陈嘉琪辩称:不同意赵宇轩的诉讼请求,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得应得份额,同意接受折价补偿。
庭审中,赵宇轩、赵萱、赵瑶、陈俊强、陈嘉琪均认可一号房屋估价为 5.8 万元 / 平方米。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自己给部分被告相应房屋折价款。
基于自己高龄及长期居住,应分得房屋 90% 份额。
(二)被告诉求
陈俊强、陈嘉琪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得份额并接受折价。
(三)争议核心
一号房屋的继承方式及份额分配。
是否应基于赵宇轩的高龄及居住情况对其多分份额。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原告赵宇轩继承、所有。
原告赵宇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赵萱、被告赵瑶房屋折价补偿每人 111457 元。
原告赵宇轩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陈俊强房屋折价补偿 278642 元、给付被告陈嘉琪房屋折价补偿 69660 元。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指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表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
(二)财产权属及继承认定
一号房屋为赵宇轩与孙悦琳夫妻共同财产,孙悦琳去世后,其一半份额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孙悦琳的法定继承人包括赵宇轩、赵萱、赵瑶、赵华。
赵华继承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华去世后,其继承份额的一半作为遗产由赵宇轩、陈俊强、陈嘉琪继承。
(三)份额分配考量
赵宇轩对涉案房屋所占份额较多,且综合考虑案件情况,房屋由赵宇轩继承所有为宜。各方对房屋估价达成一致,法院据此计算出相应折价款金额,既尊重了法定继承原则,也兼顾了房屋实际情况。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准确把握家庭关系和继承顺序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清晰梳理家庭人物关系和准确判断继承顺序是基础。律师要仔细核实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为后续遗产分配奠定坚实基础。
(二)合理运用法律条款争取权益
深入研究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继承顺序和份额分配等法律条款。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运用这些条款,如本案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法定继承份额的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三)关注特殊情况和当事人诉求
重视当事人提出的特殊情况,如本案中赵宇轩的高龄及长期居住情况。同时,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平衡和解决方案,通过有效的沟通和法律策略,解决遗产继承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