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刘启诚与王素霞于 1953 年登记结婚,二人共育有五名子女,分别为刘萱、刘瑶、刘琳、刘琪、刘文 。李悦系刘瑶之女。
王素霞于 2020 年 3 月 29 日去世,刘启诚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去世,刘瑶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去世。
(二)财产情况
1994 年,刘启诚以 9364 元的价格购买一号房屋,房屋登记在刘启诚名下,后房改成本价售房,地址登记变更。
(三)双方主张及争议
刘文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刘启诚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号房产,判令自己继承该房产的 60% 份额。称一号房产由自己与刘启诚共同出资购买。
刘萱、李悦辩称,认可家庭亲属关系及死亡情况。刘文要求继承涉案房屋 60% 份额无依据,房屋系刘启诚与王素霞婚内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刘文主张出资仅享有债权,不能直接享有物权份额。刘文未提供遗嘱或多尽赡养义务证据,被继承人生前主要由刘萱和刘瑶照顾,子女赡养义务均等,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
刘琳辩称,认可家庭亲属关系及死亡情况,同意在平分基础上给刘文多分一份,其他按法律规定处理。
刘琪辩称,认可家庭亲属关系及死亡情况。不同意刘文分得涉案房屋 60%,应平均分配。
刘文提交证明一份,称是代书遗嘱,证明自己交了 9000 元房款,刘启诚表示在平分房产基础上多给刘文一份。刘萱、李悦、刘琪不认可,刘琳认可。经鉴定,证明中 “刘启诚” 签字系本人所写。刘文还提交多份证据证明自己尽主要扶养义务、刘启诚要求自己管理抚恤金和工资等,被告方大多不认可。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一号房产,判令自己继承该房产 60% 份额。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诉求
一号房产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
(三)争议核心
一号房产的继承份额如何确定,刘文提交的证明是否为有效遗嘱及效力范围。
各继承人是否尽到赡养义务及对遗产分配的影响。
三、裁判结果
刘启诚名下的一号房屋由原告刘文、被告刘萱、被告李悦、被告刘琳、被告刘琪共同继承,其中,原告刘文继承 8/20 份额,被告刘萱、被告李悦、被告刘琳、被告刘琪各继承 3/20 份额。
驳回原告刘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先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 。
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被继承人子女先于其死亡的,由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不分或少分 。
(二)财产权属及继承认定
一号房屋系刘启诚与王素霞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 1/2 份额。
刘文提交的证明经鉴定及证人作证,确认为有效代书遗嘱,涉案房屋中属于刘启诚的份额按遗嘱继承,银行存款按法定继承。但遗嘱中 “多给刘文一份” 表述不明,法院酌情确定其多分份额。
刘文主张尽主要赡养义务及李悦未尽赡养义务证据不足,法院未予采纳。刘启诚在遗嘱中认可刘文交纳 9000 元房款,法院予以确认,刘文主张 2000 年 2 月 21 日交纳 3105.29 元证据不足,未被认定。综合考虑,法院酌情给予刘文多分。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的全面收集与精准运用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证据至关重要。本案中,对于遗嘱真实性的鉴定、证人证言的收集以及各类财产凭证的整理,都对案件走向产生关键影响。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与遗产相关的证据,包括遗嘱、出资证明、赡养情况证明等,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精准运用证据支撑当事人的诉求。
(二)法律条款的深入理解与准确适用
深入研究继承法和民法典中关于遗产范围、继承顺序、遗嘱效力、遗产分配原则等法律条款。在分析案件时,准确运用法律条款判断财产权属、确定继承人范围和份额,为当事人提供准确法律建议,在诉讼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