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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与诉求
赵宇峰、钱悦君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两项关键诉求:一是判令孙兰洁、赵晨旭、赵婉莉协助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 “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他们二人名下;二是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其背后的事实缘由是,赵宇峰与钱悦君为夫妻,赵宇峰是孙兰洁与赵宏贤的儿子,赵宏贤已于 2018 年去世。早在 1998 年,孙兰洁和赵宏贤就职的北京某单位有公有住房出售,二人虽有购房资格,但因已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 S 号,便不打算购置。彼时,赵宇峰与农村户口的钱悦君结婚后在外租房,受政策限制无法享受单位购房福利。于是,赵宇峰、钱悦君与父母协商,借用赵宏贤名义购买单位房屋。同年 12 月 9 日,赵宏贤与单位签订购房协议,购下涉案房屋,44260.7 元购房款及 1580.46 元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均由赵宇峰、钱悦君支付。房屋交付后,二人装修入住,一直居住至今。取得产权证后,本计划过户,却因赵宏贤嫌手续费高、赵宇峰丧父悲痛等因素耽搁,后孙兰洁又拒不配合,无奈之下,赵宇峰、钱悦君诉至法院。
二、被告答辩要点
孙兰洁的抗辩:
首先从案由角度质疑,称本案为合同纠纷,而合同文本里没有赵宇峰、钱悦君,认为二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强调从未与赵宇峰、钱悦君签过书面协议,也从未表达过要将房屋过户给他们的意思,以此否定原告主张的借名买房合意。
赵晨旭、赵婉莉的答辩:
同样反对原告全部诉求,坚称涉案房屋属于赵宏贤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规则进行分割,与孙兰洁意见一致,维护自身潜在的继承权益。
三、法院查明事实
家庭关系明晰:赵宏贤与孙兰洁夫妻育有二子一女,即赵宇峰、赵晨旭、赵婉莉,赵宏贤于 1998 年 4 月 20 日死亡,赵宇峰与钱悦君为夫妻。
购房关键信息:1998 年 12 月 9 日,赵宏贤作为购房人(乙方)与北京某单位(售房单位、甲方)签订《北京某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按成本价购买涉案房屋,乙方支付房价款 44260.7 元,及一次性交纳维修基金 1580.46 元,1998 年 12 月 15 日的费用收据交款人写的是 “赵宏贤”,2012 年 9 月 6 日涉案房屋登记在赵宏贤名下。
出资争议:赵宇峰、钱悦君称全额出资购房,被告方认可其出资 30000 元,主张其余购房款是赵宏贤与孙兰洁积蓄支付,装修费用双方各担一半,孙兰洁还称赵宇峰、钱悦君出资的 30000 元是借款,原告否认,证人证言也未获认可。
证据交锋:
赵宇峰、钱悦君提交家庭会议录音,想证明赵晨旭、赵婉莉认可房屋由他们出资购买,且被告方认可其所有权,但被告方不认可该录音。
二人还提交居住证明、各类缴费票据,想以居住和缴费事实证明是房屋实际所有权人,被告方反驳称票据多为近期产生,不能证明借名买房,且同住共担费用属正常,不能据此认定权属。
赵宇峰、钱悦君出具《证明》一份,孙兰洁虽认可签字,但称受胁迫所签。
四、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驳回赵宇峰、钱悦君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借名买房合意认定关键:本案焦点在于赵宇峰、钱悦君与赵宏贤、孙兰洁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意。从法律实践看,借名买房合意通常要有书面协议或清晰的口头约定,再结合出资、居住、使用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在此案中,虽赵宇峰、钱悦君有出资且实际居住,但缺乏直接有力的书面或口头约定证据。产权登记在赵宏贤名下,购房合同主体也是赵宏贤,在关键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难以仅凭出资和居住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证据效力判断:赵宇峰、钱悦君提交的证据看似不少,但都存在问题。家庭会议录音来源、真实性存疑,《证明》签字受胁迫争议大,二者都达不到民事诉讼 “高度盖然性” 所要求的证明标准;缴费票据多为近期,无法回溯至购房关键节点反映房屋权属,与出资证据无法串联成完整证据链,难以支撑诉求。
六、案件启示
书面约定至关重要:家庭内部涉及房产交易,哪怕是亲人之间,也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产权归属、出资比例、过户条件等关键内容,防止日后纠纷。
证据留存不可忽视:在日常生活和房产交易中,付款凭证、合同原件、沟通记录等证据要妥善保管,关键时刻能成为维权关键,帮助还原事实真相。
法律意识需强化:家庭成员应提前了解房产相关法律知识,清楚行为的法律后果,避免因不懂法陷入纠纷困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话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