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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护航:丈夫临终留遗嘱赠房,法院驳回兄弟姊妹分割主张》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1-04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件背景与诉求呈现

在这起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关系错综复杂。被继承人王宇斌,生前经历诸多变故,其早年失明,由母亲刘淑芬及兄弟姐妹悉心照料。直至2005年,王宇斌雇佣秦丽娟为保姆,后二人于2007115日步入婚姻殿堂,秦丽娟之女王诗涵也随之成为王宇斌的继女。然而,命运弄人,王宇斌于201718日离世,其母刘淑芬亦在202023日因病去世。

 

三原告王瑞辉、王雅君、王海涛与王启刚作为王宇斌的兄弟姐妹,在王宇斌遗留房屋财产的继承问题上,与秦丽娟、王诗涵产生了激烈分歧。三原告向法院提出明确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王宇斌名下的三处关键房产:一是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以下简称朝阳区房屋);二是位于河北省S号房屋(以下简称S号房屋);三是位于河北省M号房屋(以下简称M号房屋)。他们坚称,作为王宇斌的至亲,在其去世后,遗产继承协商无果,唯有诉诸法律以求公正裁决。

 

 被告抗辩理由梳理

- 秦丽娟的答辩要点

秦丽娟首先强调,王宇斌生前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本案理应遵循遗嘱继承原则,而非法定继承路径。

针对朝阳区房屋,她凭借结婚证与房产证清晰表明,该房屋购于她与王宇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0714日),当属夫妻共同财产,绝非原告所主张的王宇斌个人所有。不仅如此,她还指出原告提交的过往判决书从未认定此房为王宇斌个人财产,反而是一审二审法院均确认其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且因该属性曾致王宇斌未经其同意设立的抵押权无效,她最终胜诉。再者,王宇斌于20151130日在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在自己去世后,朝阳区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归秦丽娟个人所有,此遗嘱业已公证,具备无可置疑的法律效力。虽2014年王宇斌曾另立遗嘱将该房交由王诗涵继承,但依据“有公证遗嘱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的法律规定,朝阳区房屋王宇斌的份额理应由她继承。秦丽娟还依遗嘱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与房屋过户手续,一切合法合规。

关于S号房屋,秦丽娟称被继承人已于201487日设立代书遗嘱,安排该房屋由她居住,待她去世后由王诗涵继承。立遗嘱时现场有两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见证,遗嘱不仅有各方签字按手印,还有视频资料予以佐证,充分彰显了王宇斌的真实意愿,原告无权染指该房屋继承事宜。

- 王诗涵的答辩立场

王诗涵与秦丽娟观点一致,力主本案适用遗嘱继承。她指出M号房屋虽为王宇斌婚前个人财产,但早在201487日便通过代书遗嘱安排妥当,由刘淑芬居住,待刘淑芬去世后归她继承。况且,王宇斌生前已将M号房屋过户至她名下(2015826日完成过户登记),在王宇斌2017年去世时,该房屋所有权早已归属于她,自然不在遗产范畴,原告的诉求毫无根据。

- 王启刚的特殊异议

王启刚则提出,王诗涵并非王宇斌亲生女儿,而秦丽娟提供的视频中王宇斌提及将财产给亲生女儿,此细节为案件增添了一抹疑云。

 

 法院查明事实明细

- 婚姻与家庭关系:经法院查实,王宇斌与秦丽娟于2007115日登记结婚,王诗涵确系秦丽娟之女、王宇斌之继女,王宇斌未生育亲生子女。王宇斌之父早逝,其母刘淑芬于202023日病故,王宇斌、三原告及王启刚皆为刘淑芬子女。秦丽娟、王诗涵宣称婚后共同抚养王诗涵长大,与王宇斌形成抚养关系,而三原告对此关系存疑。

- 朝阳区房屋详情:20061217日,王宇斌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朝阳区房屋,房价款695260元,2010714日登记于王宇斌名下。三原告坚称房款2006年已付清,房屋应为王宇斌个人财产;秦丽娟、王诗涵则举证购房款发票,显示多笔房款于婚后支付(2007122810万元、2008513215261元、200852938万元),力证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 S号房屋轨迹:王宇斌2001年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置S号房屋。秦丽娟、王诗涵称购房款由秦丽娟于2015824日支付,并提交收据为凭;三原告则称王宇斌生前表示婚前已付清房款。现S号房屋于2021810日登记在秦丽娟名下,三原告调取的登记档案显示买受人信息由王宇斌变更为秦丽娟,秦丽娟亦出具王宇斌同意变更的书面说明(2015910日按手印确认)。

- M号房屋变迁:M号房屋2000年登记于王宇斌名下,2015826日过户至王诗涵名下。三原告提供的登记档案表明二人曾于201583日签订《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秦丽娟、王诗涵则提交2014年王宇斌所立遗嘱,安排该房屋由刘淑芬居住,刘淑芬去世后归王诗涵继承,且强调王宇斌失明只能按手印立遗嘱,同时提供立遗嘱现场录像及见证人王俊杰、宋晓东证言,以证遗嘱真实性。但三原告对遗嘱及录像均存异议,质疑遗嘱形式瑕疵、王宇斌立遗嘱时行为能力及见证人公正性。

 

 律师专业分析解读

- 遗嘱效力认定关键

对于201487日王宇斌所立代书遗嘱,虽形式上存在欠缺,如无王宇斌签名、仅按手印,且遗嘱两页未每页签字按手印,但结合现场录像可清晰判断,遗嘱内容经见证人完整宣读,王宇斌明确认可后按手印,充分展现其真实意愿。依据《民法典》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立法本意,在有充分证据佐证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认可遗嘱效力,故法院认定此遗嘱合法有效,于法有据。

20151130日王宇斌所立公证遗嘱,三原告虽以王宇斌立遗嘱时表达有误、疑似无民事行为能力及公证程序瑕疵(无父亲死亡证明)为由质疑其效力,但均未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推翻公证遗嘱的权威性。公证遗嘱在遗嘱继承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优先性,若无足以动摇其根基的相反证据,法院必然维护其合法有效性,此乃遵循法律规定与保障遗嘱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 各房屋继承归属剖析

朝阳区房屋:鉴于2015年公证遗嘱明确王宇斌在朝阳区房屋中的份额归秦丽娟所有,且秦丽娟依法办理继承权公证与过户手续,程序正当合法。依据遗嘱继承优先原则,三原告主张继承该房屋,缺乏法律支撑,法院驳回其诉求完全合理。

S号房屋:从证据链条看,购房款婚后支付且王宇斌同意变更买受人至秦丽娟名下,结合2014年代书遗嘱对该房屋居住权与继承权的安排,秦丽娟享有居住权,王诗涵享有未来继承权,三原告不在遗嘱指定继承人范围内,无权要求法定继承,法院不予支持其诉求,契合事实与法律逻辑。

M号房屋:王宇斌生前将房屋过户给王诗涵,此行为与2014年代书遗嘱中对该房屋的处分安排相悖,依法律规定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销。王宇斌去世时,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不再属于遗产范畴,三原告要求继承,于法无据,法院驳回其请求理所当然。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三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是在严谨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基础上作出的公正裁决,充分维护了遗嘱继承的严肃性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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