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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
周某峰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赵某霞、吴某坤所有诉讼请求。争议焦点为周某峰与赵某霞、吴某坤之间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
原告诉求及理由
赵某霞辩称:
- 不同意周某峰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赵某霞、吴某坤与周某峰存在真实的借名买房关系,包括已支付全部房款及借名费、一直控制使用案涉房屋、保管相关原件、签订借名买房协议、周某峰曾自认借名买房、赵某霞和吴某坤借名买房时有购房资格等。
吴某坤辩称:
- 不认可周某峰关于我方与赵某霞勾结的说法,不认可赵某霞所述与其占用房屋的事实,对于所谓借名买房的事情本来就没有书面协议。
法院查明情况
赵某霞与吴某坤曾系夫妻,于 2003 年 10 月 4 日登记结婚,2018 年 1 月 24 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吴某坤与周某峰因买卖一号房屋于 2012 年经同事介绍认识。
2013 年 3 月 22 日,周某峰与北京 D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2012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3 年 8 月 1 日期间,吴某坤、赵某霞向周某峰账户转账支付了购房款、车位及物业费、税费等费用。2014 年 11 月 6 日,一号房屋登记至周某峰名下。
庭审中,赵某霞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吴某坤、周某峰均称未签订过该协议。赵某霞还提交了公证书、电话录音、房屋照片、车位办理登记表复印件、装修管理费发票及装修单据、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等及吴某坤的银行流水、代收代缴收据等证据,证明借名买房关系及房屋使用情况。吴某坤对部分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周某峰同意吴某坤的质证意见。
经法庭询问,吴某坤与周某峰一致称双方开始是借款,后来转为购房款,买卖合同已解除,购房款已退清,但周某峰至今未收回一号房屋。周某峰提交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吴某坤于 2017 年向其转账。
裁判结果
一、周某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赵某霞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赵某霞、吴某坤名下;二、驳回赵某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周某峰与赵某霞、吴某坤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赵某霞主张与周某峰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但仅提供复印件,吴某坤及周某峰均否认该协议的存在,法院无法认定该复印件。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及相关税费均由吴某坤和赵某霞交纳,涉案房屋的装修也系由吴某坤负责并购买了家具。赵某霞提供证据证实了其及家人对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事实,周某峰虽否认其丧失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及管理,但未提供证据反驳赵某霞的主张,故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实际系由赵某霞、吴某坤予以控制使用。特别是结合周某峰在录音中曾认可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2017 年吴某坤仍在向周某峰转账支付房屋物业费、赵某霞持有代收代缴收据等事实,足以认定赵某霞、吴某坤与周某峰之间存在借名购买涉案房屋的合同关系。
赵某霞、吴某坤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周某峰产生借名买房的关系,并不违反限购政策。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