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
郭某莉、郭某强起诉要求赵某成、刘某娟腾退并返还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产,赵某成、刘某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郭某莉、郭某强一审诉讼请求。争议焦点为郭某莉、郭某强作为涉案房屋登记所有权人请求赵某成、刘某娟返还涉案房屋是否应予支持。
原告诉求及理由
1. 一审起诉请求:
- 判决赵某成、刘某娟腾退并返还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产。
2. 事实与理由:
- 郭某莉、郭某强通过继承取得涉案房屋,依法要求赵某成、刘某娟返还房屋于法有据。
- 赵某成、刘某娟自认涉案房屋不属于其所有,房屋权益与其无关。
- 本案为返还原物之诉,赵某成、刘某娟主张的借名买房属于合同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被告辩称
赵某成、刘某娟辩称:
-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郭某莉、郭某强一审诉讼请求。
- 事实与理由包括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房屋是由北京市 Q 公司与私房主换房取得后分配给赵某成、刘某娟居住,属于借名买房,一审法院应追加北京市 Q 公司;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涉案房屋属于国有财产,郭某莉、郭某强作为名义产权人无权行使房屋任何实体权益。
法院查明情况
郭某莉、郭某强系姐弟,2014 年 8 月继承取得其母陈某彤名下的涉案房屋共同共有产权。赵某成、刘某娟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刘某娟曾另案起诉行政诉讼纠纷案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后撤诉,本案恢复审理。赵某成、刘某娟申请追加北京市 Q 公司为第三人,法院未予准许。
庭审中,赵某成、刘某娟表示自己在他处无正式住房,郭某莉、郭某强表示无证据证明赵某成、刘某娟在他处另有正式住房。
二审补充查明:赵某成、刘某娟提交《关于陈某彤将一号房产权证书交给赵某达家属刘某娟的说明》,载明涉案房屋相关情况及陈某彤与刘某娟关于房屋的约定。二审审理中,法院向北京市 Q 公司调查,该公司认可说明真实性,不主张房屋权益。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百六十日内,赵某成、刘某娟将郭某莉、郭某强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腾空,交郭某莉、郭某强收回。
二审判决: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之前民事判决;二、驳回郭某莉、郭某强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郭某莉、郭某强作为涉案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请求赵某成、刘某娟返还涉案房屋,是否应予支持。首先,涉案房屋所有权原登记在陈某彤名下,陈某彤生前与刘某娟签订的说明可以证明刘某娟一家系依据协议合法居住涉案房屋,不属于无权占有。其次,郭某莉、郭某强通过继承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应遵守上述说明的约定。最后,考虑本案当事人双方就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属争议已进入另案诉讼程序。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于郭某莉、郭某强请求赵某成、刘某娟返还涉案房屋,法院暂不予支持。双方可在明确各方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义务内容后依法行使各自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