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孙某(长女)与被告孙甲(次女)、孙乙(三女)、孙丙(四女)系同胞姐妹。其父母老孙夫妇生前在村中拥有一处祖宅——一号房屋,包括北正房及附属用房。
北正房:原为祖产,1989年翻建,四姐妹均参与出资出力;
东厢房与南倒座:2003年由孙某及其儿子全额出资新建;
西厢房:原房曾因火灾损毁,2003年利用老宅材料重建,各方对出资存在争议。
父亲于1996年去世,母亲于2019年去世,均未留遗嘱。孙某自退休后一直与母亲共同居住,照顾其生活起居。2020年,经当地调解中心主持,孙甲、孙乙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并赠予孙某。
但因孙丙坚决反对,孙某遂提起法定继承诉讼,请求确认整院房屋归其所有。
孙丙抗辩称:
母亲生前录音表示房产由孙某与孙丙“各占50%”;
孙某在早前诉讼中被母亲当庭指责“没管过我”;
自己及家人户籍登记在该院,且名下无其他宅基地,应优先取得房屋。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北正房、西厢房作为遗产,由孙某继承;
东厢房、南倒座系孙某个人出资建造,不属于遗产,归其个人所有;
孙某向孙甲、孙乙、孙丙三人各支付房屋折价款134,872.4元;
孙某实质胜诉——不仅获得全部房屋占有使用权,且仅需支付少量折价款,成功实现“以少换多”。
三、法院说理要点
新建房屋归属出资人:
东厢房、南倒座由孙某及其子全额出资建设,且其他姐妹认可,依法认定为孙某个人财产,不纳入遗产范围。
翻建房屋属遗产:
北正房、西厢房虽经翻建,但使用了祖宅材料,且四姐妹均有贡献,仍属父母遗产。
录音遗嘱无效:
被告提交的母亲生前录音,不符合《民法典》第1137条关于录音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形式要件,不予采信。
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
孙某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承担主要照料责任,结合其对房屋建设的贡献,法院认定其依法应予多分。
采用折价补偿更利于生活:
四姐妹均有其他住所,不宜实物分割。由孙某继承房屋、向他人支付折价款,符合“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原则。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农村宅院继承+出资建房+赡养争议复合型案件,胜诉关键在于三点:
✅ 精准区分“遗产”与“个人财产”:
我们重点举证2003年新建部分的资金来源(银行取款记录、建材收据、儿子赠与协议),成功将东厢房、南倒座排除在遗产之外,大幅缩小需分割范围。
✅ 有效反击“不尽赡养”指控:
尽管对方引用多年前庭审笔录中老人情绪化言论,但我们通过邻居证言、医疗陪护记录、水电缴费单等,证明孙某实际承担了十余年照护责任。
✅ 善用“多分”规则争取主动权:
《民法典》第1130条明确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我们以此为核心主张,最终促成法院判令孙某一人继承全部遗产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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